《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当由土地实际使用人缴纳。具体地讲:如果属于应税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出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免税单位出租土地的,那么应当由承租人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需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部4个回答 >土地使用税属于什么税? 土地使用税税率
136****0394 | 2019-05-25 22:16:52-
135****7037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2019-05-25 22:17:28 -
134****1690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需要提醒的是,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本次也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相比较而言,“税金及附加”科目比调整前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范围有所增加。调整的政策依据——财会[2016]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9-05-25 22:17:18 -
145****1711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条款规定》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2019-05-25 22:17:08 -
137****2262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有哪些优惠政策呢?您所在的企业属不属于享受优惠范围呢?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基本规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税,包括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免税,不包括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税,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税,包括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不包括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税,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部绿化、广场、道路用地不免。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税,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8.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
二、一般规定
1.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1989)国税地字第13号)
2.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1989)国税地字第13号)
3.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4.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5.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6.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7.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
8.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4号)
9.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32号)
10.煤炭企业的矸石山、排土场用地,防排水沟用地,矿区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及轻便道和输变电线路用地,火炸药库库房外安全区用地,向社会开放的公园及公共绿化带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89号)
11.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1989)国税地字第123号) 2019-05-25 22:17:03 -
158****4077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人均可用土地面积少。珍惜土地、节约用地是一项基本国策。为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节约土地资源,我国现行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及其实施条例,那么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有何不同,且听小编一一道来。
一、性质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对占用土地资源的行为课税,具有准财产税的性质。
宪法规定城市土地所有权一般归属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耕地占用税
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用建设的行为征税。
耕地占用税以约束占用耕地的行为为目的,除资源占用税的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行为税特征。
二、征税范围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包括农田、菜园、菜地及其附属的土地。
三、适用税率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
土地类型
每平方米税额
大城市
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小城市
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12元
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如下:
▼
地区
每平方米税额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
10元至50元
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
8元至40元
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
6元至30元
人均耕地超过3亩
5元至25元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期限不同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
新征用的非耕地
批准征用次月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的,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从合同签订的次月。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经批准占用耕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
五、友情提醒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通过,新法将于201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旧法同时废止,届时请持续关注各地政策变化,做好申报缴纳工作哦。
2019-05-25 22: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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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从价计征: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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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扩展资料: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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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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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往按会计制度应计入管理费用中,计提分录为:借:管理费用-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二、现时按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发生的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等都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提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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