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继承的,而且在继承之后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因为经济适用房适宜享受过特殊福利政策的住房,在房屋产权变更的时候受到一定的限制。遗留的经济适用房,作为父母的遗产处理时,应该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在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后,也同样要遵照5年才能够入市的标准,在交易的时候也要支付10%补交综合地价款。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流程:1、需要由申请人持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和家庭收入证明,到当地的街道办去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登记。2、先由街道办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并且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表,对于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在居住地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3、经过公示无异议之后,由街道办签署审批建议并且盖章,转到该地区的规划建设局进行再审。4、区规划建设局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鉴章。5、申请人领取已经复审过的申请表,通过摇号的形式要办理购房。
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 经济适用房能继承吗,如何继承
132****2117 | 2019-05-24 17:40:48-
138****3315 继承是不存在限购的,立遗嘱的话,以后过户给你是要交遗产税的。赠与,不用交地税但是要公证书和交契税。
很多人都认为:身为独生子女,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么父母名下的房产就肯定是自己的。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过世之后的所有财产,当然由我来继承咯!但是,实际上并非如此!
先来看一个案例:
小丽是独生女儿,父亲多年前去世,母亲**近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价值约300万元。
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小丽还未成家,因此没去办理手续。现在母亲已经去世,小丽也已成家,女儿两周岁,再过一年就上幼儿园了。因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学区房,小丽就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户口迁进去。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房管局却说,仅凭这些东西没法给小丽办过户手续。小丽要么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要么拿法院的判决书去,他们才给办。小丽没办法,谁愿意没事打官司啊,就马上去了公证处。
“公证处的人说让我把我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可我爸妈的亲戚全国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国了,我到哪去找他们?”小丽要哭出来了。
这是非常典型的一个案例——没有复杂纠纷,但作为独生女的小丽 2019-05-24 17:41:15 -
144****2581 经济适用房产是可以继承的,继承方法如下:
房屋权利人死亡后,继承人均为申请家庭成员的,可申请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人中部分或全部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的,可按规定向政府缴纳该经济适用住房应缴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办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继承人可主张分割经适房按照规定回购所得价款,亦可等到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办理权属登记。而对于保障房上市交易,成都市有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第一次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购房者可申请完善产权上市交易,增值收益的60%要上缴。 2019-05-24 17:41:06 -
153****7526 经适房产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如果不属于申请家庭成员,不享有经适房居住使用权,仅可分得经适房回购或者转让后,按产权比例分割的价款。
也就是说,如果只以老人一人名义申请登记购买经适房,老人去世后,其子女不能享受房屋的居住权利,只能将房屋出售折现后,继承现金遗产。
在申请流程上,申请家庭成员如果是在提出申请之后,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前死亡的,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根据人员减少的情况,重新审核这户家庭是否符合准入标准。
家庭成员在发布审核登录公告之后,签订选房确认书之前死亡的,这户家庭仍保留购房资格。但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照减少人员后的供应标准,确定供应房型 2019-05-24 17:41:03 -
144****0354 备受关注的经适房上市交易“新办法”——《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月21日“出炉”。
“新办法”多数内容沿用现有《暂行办法》,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增值收益的确定等。新增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新办法”期限设定为长期有效。
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市住建局制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印发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将于今年6月到期。市住建局在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新办法”——《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拟经市政府同意后重新发布。
《办法》与《暂行办法》均适用于已售经适房,即深圳已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售的经适房1万余套,《办法》内容与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充分衔接。《办法》绝大多数规定,尤其是应缴增值收益比例、经适房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取得完全产权及上市交易程序等核心内容均沿用《暂行办法》规定,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出发点,结合《暂行办法》实施情况,针对《暂行办法》部分不尽完善的规定或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的条款,《办法》有针对性地予以完善。
遵循法律法规政策,与深圳住房制度改革充分衔接。《办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遵循国家出台的各项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将政策规定具体化,使之具备可操作性,与已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有机衔接。《办法》共13条,绝大多数内容沿用现有《暂行办法》规定,包括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增值收益的确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继承相关规定等。
取得完全产权须缴增值收益
经适房签订合同满5年后,业主可通过缴纳增值收益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
根据市政府于2012年12月发布的《深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纲要》,对已售出的经适房,达到规定年限经批准取得完全产权并转让的,政府收取不低于50%的增值收益。《办法》沿用《暂行办法》规定,经适房权利人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应当按照50%的比例缴纳增值收益,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收益=(经适房市场价格-经适房原购买价格)×50%-税费(原购经适房的实际发生额)。
据悉,与其他大城市相比,深圳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缴纳增值收益的比例属于中等偏低水平。
据了解,厦门的缴纳比例为经适房市场价与原购房价之间差价的90%,广州为80%,北京为70%,杭州为55%,上海的缴纳比例则约为市场价的35%~45%(政府产权份额)。
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仍可按规定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继承人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或者符合我市住房困难标准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有限产权的性质不变;原经适房买卖合同签订满5年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缴纳应缴增值收益后,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将该套住房上市交易;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在不违反《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出现婚姻变化咋整?
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面临的新问题,《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对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分工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新增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更新部分概念并完善个别文字表述;调整有效期为长期。
其中,新增对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前出现婚姻情况变化情形的规定,此前《暂行办法》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为使相关业务办理有据可依,此次《办法》比照继承规定增加了相应条款。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因婚姻情况变化需进行产权变更的,权利人应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离婚协议、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2019-05-24 17:41:00 -
146****2993 经济适用房,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提到经济适用房乐粉们会想到什么?福利、保障、便民…?今天乐编就给乐粉们带来一个好消息,为了合理规范我市经适房政策,使居民住房保障落到实处。《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对外发布。一起来看**新指南!
细则出台后将更加明确,我市经适房产权规范,加大对“应退未退”经济适用住房的整治力度,解决经适房小区转租、出租等问题。
5月27日,《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正式对外发布,该细则将从6月15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细则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也可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
未取得完全产权前 经适房只能自住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房屋有限产权,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借、闲置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
经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可取得完全产权并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房屋登记簿中取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性质记载,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购房人在补交差价款后,房屋可上市交易,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相关程序,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
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不得变更、转移。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可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原购买价格回购。回购资金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统筹使用。 2019-05-24 17: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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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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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后,方可将所购房屋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之后,如果经适房申购人过世,家庭成员能够继承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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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继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继承后仍保持经济适用房的性质不变。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的条件。经济使用住房可以赠与,但必须在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产证之日起满5年后,方可赠与。 赠与过户需提供的资料为: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原件); 4、赠与方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未婚人员提供由街道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户籍证明(未婚)和婚姻状况声明书; 5、受赠方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其他共有人同意赠与书面意见; 7、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8、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9、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0、根据情况其他需提交的资料以及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类申请表等资料; 11、若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12、受赠人为未成年人的,由监护人代为办理,并提供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其中监护人为父母的,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家庭户籍证明或同籍户口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监护人,提供监护人身份证和监护关系公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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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经济适用房还能继承商品房吗1、如果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就不可以再买商品房了,除非你把这套经济适用房给处理完了,才可以购买商品房。2、继承商品房需要退还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允许拥有除经适房以外的房产。如果想要将父母的商品房过户到自己名下,就必须退出经适房。此外经济适用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申购的,中签经适房的家庭所有成员均有经适房的产权。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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