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还是你的。房屋产权70年是指房产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屋从购买之日起,就是属于购买者了,只是,土地国有的性质决定了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的,开发商买地,买的也只是土地使用的一定年限。所谓的70年,只是说,土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与房子是没有关系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2、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应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全部4个回答 > 房产证上是住宅说明70年吗?谁能说说呢?
143****2032 | 2019-05-23 20:29:21-
155****3750 要看你的土地证上有一栏“使用期限”如果没有填写,说明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国家需要征用时,除地上物补偿外,土地无偿收回;
否则说明有期限,当使用期限届满,自动续期(自动续期时,根据届满时的地价交纳土地使用权价款)。 2019-05-23 20:30:20 -
132****2702 产权证上说的使用年限是指你的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屋所有权是永久的,土地是你向国家租用的,作为综合用地,你租用了50年。 2019-05-23 2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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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2382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70年以后,房屋仍然是私人财产。至于70年以后,到底怎么样,可能国家以后会有相关规定出台,不必过于担心。 2019-05-23 20:2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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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市房产证和一般说的房产证有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大市房产证指的就是正常的房产证,它与小产权证相对,是指通过正常的招拍挂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房产开发后的房屋产权,正式分户时既有土地证也有房产证,可以自由的流入市场进行交易;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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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大市房产证其实指的就是正常的房产证,它与小产权证相对,是指通过正常的招拍挂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此基础之上进行房产开发后的房屋产权,正式分户时既有土地证也有房产证,可以自由的流入市场进行交易。 房产权本来是不分大小,只有一种定义,但由于我国的一些特色,形成了社会上一些约定成俗的说法,对“大产权”和“小产权”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解释。 第一种解释: 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相对讲发展商的大,购房人的小。这种解释对购房人分清买的什么房没有太大关系。 第二种解释: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购房人要注意的是乡镇政府发证书的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 第三种解释: 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房地产商提供的土地证明如果是通过“划拨”得来,就是这里说的“小产权”;如果是通过“出让”或“转让”得来,就是这里所说的“大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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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方结婚了,就需要带买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还有买房时的发票,夫妻双方本人必须亲自到当地的房管局去办理;如果买房没结婚,需要带购房发票,身份证,如果是到了适婚年龄,还需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开一张未婚证明。一定要本人亲自去办理,如果本人不能去办理,就需要到所在地的公证处办一份委托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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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物权法》的角度来说,当事人不能交验房屋产权登记证的,是不能以购房入户的方式迁入户口的: 1、购房入户时:需要交验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户口迁入(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才能办理; 2、根据我国《物权法》第6条、9条、14条的规定,房屋产权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为准,当事人未申请领取该项的,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该房的产权不属于当事人; 3、由于户籍政策为地方性政策,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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