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是统一的。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另加的插页:属于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又加进去的内容,这些内容,如果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售楼人员提醒购房者仔细查看、购房者在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效条款。虽然法律有规定,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但这一项在实际诉讼中很难确认,**好是在签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提出修改。
全部3个回答 >谁知道开发商的购房合同都是一样的吗?
155****4422 | 2019-05-16 17:29:14-
137****6905 开发商的购房合同是统一的。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另加的插页:属于开发商在统一格式合同中又加进去的内容,这些内容,如果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售楼人员提醒购房者仔细查看、购房者在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效条款。
虽然法律有规定,格式条款中加重对方责任、免除格式条款提供方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的条款无效,但这一项在实际诉讼中很难确认,**好是在签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并提出修改。 2019-05-16 17:30:35 -
145****0458 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的区别
1、买卖之前一种协议
作为开发商在不具备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
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均应按照协议书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2、购房合同更加详细
如果认购书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做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为一份预先约定的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而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其只是一份购房意向书,不具备合同性质,也就没有合同的约束力。
如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应仔细斟酌其中的各项条款,并重点关注关于定金的条款、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及认购书协议的生效、失效时间等内容。
应特别注意其中有无超出法律、法规范畴的“霸王条款”,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购房协议注意事项
**值得的注意事项是退房条件要有明确约定:
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就要交一定额度的定金。但有时候由于房屋质量问题、突然更换工作、贷款办不下来等种种原因,购房者出现了放弃购房的意愿,这时候开发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
建议购房者:提前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因何种原因允许买家退房、退定金等事项。
综上所述,尽管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是有区别的,但是购房协议也是不容忽视的。小编贴心提醒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要对其中的条款进行仔细阅读,认真思考,切不可盲目行事。 2019-05-16 17:30:16 -
155****5249 您好:
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
(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其次,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为合同内容,而非合同名称。预约合同如果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理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具有预约性质。第三,“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表明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即使预约合同未完全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只要标的物明确、价款确定,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如果机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就会导致依据合同法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依据该条司法解释则不能认定合同成立。
(三)房屋买卖合同的其他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根据《电子签名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的文书,不适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无疑排除了以“数据电文”为表现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双方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的、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信函等双方往来资料,应当认定为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有些情况下,没有书面合同,也无法认定口头合同存在,买受人以其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成立。此时,买受人持有的购房款收据或发票,既是书面合同形式,也是合同实际履行证据,如果收据或发票载明的房屋位置具体、房屋价款明确,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笔者认为,认定其他书面形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已有书面证据必须能够证明三项事实: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房屋具体位置和价款。您也可以通过较大较有名的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诸如此类的问题 2019-05-16 17:2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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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就是指购房合同。1、购房合同确认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房屋买卖关系的。主要明确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买卖双方整个买卖过程履行的主要依据。 2、是按揭贷款的必备材料;3、是缴纳营业税(卖方)、契税(买方)的依据之一; 4、是办理房产登记和交易手续的文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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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房屋买卖合同 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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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对大幅增长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及盲目性投资等问题非常重视,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加以抑止\惩罚.2\由于这两年国家多灾多难.在惩罚房地产的同时,提高储备金率及信贷利率,在某些程度上大力抑止了购房者的购买刚性.并对部份中小型开发商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全部由自有资金开发明显压力过大.银行不放贷,某些中小型开发商.连饭都吃不饱了.3\欧州国家,特别是以美\英为首的国家,次贷所造成的经济危机前兆,部份私有银行的倒闭,整体经济的回落下滑,所带来全世界性的金融危机影响.4\国民由于今年物价暴涨而带来的信心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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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购买商品房开发商必须使用国家统一格式的(市房管局统一编号)合同文本,任何内部合同(协议)都不是正规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