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成交价格-原购买价格- 合理费用)×20%”
全部10个回答 >按揭房离婚如何分割?有什么明文规定吗?
137****5669 | 2019-05-03 01:17:26-
132****4131 婚前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情况如下
1、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前办理了夫妻一方个人为所有权人的房产证,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
该情形下的房屋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对参与共同还贷的配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对其清偿的部分予以返还。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共同还贷不论是用一方的个人工资还是双方的工资,都应认定为共同还贷。因此,有贷款的房屋在离婚时,共同还贷的一方可以请求对方返还还贷的房款。对于房屋**的部分,也可以请求补偿。
2、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婚后取得房产证的。
此情形下的按揭房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予分割。因为在婚前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并按揭买房,婚后取得的产权证是对婚前买房的确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这一结果有违公平原则。
3、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这种情况下,房产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4、 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买,婚后共同还贷并取得房产证的。
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也不影响房子的归属。此时,在离婚按揭房分割时,不参与分割,只归一方所有。
婚后按揭买房,离婚有贷款的房屋分割如下
1、 婚后一方或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共同还贷的。
此情形下,不管房产证登记在哪方名下,该房产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买房,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时。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双方父母资助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人名下的,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占有。在 离婚房产分割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对于偿还的贷款,如果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偿还贷款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不需要分割了。
3、一方父母出**款,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还贷的。
这种情况,**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方的子女,离婚时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部分应认定为出资子女的个人财产。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不予分割。 2019-05-03 01:18:06 -
133****0715 一、按揭房屋过户前必须付清银行贷款
根据先关的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二、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
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弄明白离婚后按揭房过户具体有哪些方面。具体来说,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1、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
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一般采纳第二种方式的居民较多。
此外,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过户:
(1)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及房屋产权处复印房证存根,才可办理单方房屋归并手续。
3、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2019-05-03 01:17:55 -
133****0484 首先考虑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或是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的分割是否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存在这一前提,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约定;如果未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⑴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⑵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⑶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⑷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当的,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⑸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法律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019-05-03 01: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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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必须要有依据 收费的依据、标准应该公开,并按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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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对《物权法》的粗浅理解,或许可以回答大家关于车库/地下室的问题上周,单位聘请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物权法》起草小组组长姚红和最高法民二庭审判长吴法官对《物权法》做了解读,听了个稀里糊涂,理解的囫囵吞枣,但是好东西还是要和大家分享,所以,我今天鼓足了勇气,在半夜里写了这个帖子,希望大家斧正、拍砖。《物权法》的意义、出台的过程,我就不多说了,反正是挺不容易的,经过人大常委会8次审议才通过,有人说是他奠定了中国今后走向“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突破了宪法的束缚,是一部资本主义的法律。但是多数人认同这部法律,因为他明确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权利都同等受到法律保护,都应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他奠定了中国的《民法典》基础,相信不久的将来,《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共同催生中国《民法典》的诞生。1、首先需要知道的是《物权法》的实施时间是2007年10月1日。2、物权包括三种权利:A所有权,这是所有权利中最为完整和绝对的权利,他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B用益物权,这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和所有权的区别是没有处分的权利,他又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C担保物权,他包括抵押、质押和留置。特别指出的是没有明确典当权,这或许说明国家不提倡这种融资方式,本人以为,典当反映了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有悖和谐社会建设,所以没有在此明确。3、不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野猪哭着闹着也要KFS办房产证的原因,因为不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房产证,我们的房子的所有权就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我们利益就容易受到损害。在此特别提出一点:《物权法》规定,期房销售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实行予登记,也就是,为了确保这套房子以后办房产证的时候可以办在自己名下,就可以在房管局予登记,这样就排斥了其他人对这套房子主张权利,但是,予登记有时效限制。我们泉城花园的房子也可以这样操作,前提是和KFS商量好,在合同中约定。这里还要强调,没有取得予售证的房子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诸如旧村改造、小产权房、违章建筑等。4、土地使用权分70年、50年、40年等,住宅用地是70年,到期自动续展;而其他用地到期虽可续期,但是否交费没有明确。5、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所有权是共生共灭的,让与房屋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的让与。6、不动产确权登记逐步推行统一登记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试点。由于牵涉到各部门之间利益,暂时无法实行,老百姓还要各个部门跑,才能办齐所有登记手续,哎。。司无权擅自处分共有空间,物业管理条例早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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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的房 离婚后属于谁?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在**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是具体分割也需要区别对待。**款应该视为**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上涨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注意: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举个例子:A城的李某在与张某结婚前,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在李某自己的名下,**10万。结婚后李某与张某共同还房贷10万。5年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房款仍然有10万未还清。那么,根据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首先,房产可以归为李某,因为产权证上是李某的名字;其次,**款10万,属于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然后,共同还房贷的10万,属于二人的共同财产,对于该部分财产平均分配。结果就是房产判定属于李某,李某则需要就共同还贷的10万元,归还张某5万元,剩下还没有还贷的10万元属于李某的个人债务。房产上涨部分改如何计算?婚前买房,共同还贷的房子,往往涉及到房屋上涨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部分如何分割的问题。一般来讲:婚后共同还贷额所对应的上涨部分=共同还贷额/房屋成本(实际购买价+还款利息+装修成本)×房屋上涨(自结婚至离婚时)公式看起来比较复杂,但理解起来却非常简单,就是非登记方为房屋的成本付出了多少,就应该得到多少房屋上涨部分的补偿。所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尽管房产证只有一方的名字,房子也有另一方的份。如果遇到离婚等情况,夫妻需自行商议。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一般会将房产判给房产证署名一方,未来房贷自己偿还。但是对于另一方,则需要根据共同还贷数额以及房屋上涨部分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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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从现有的证据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你能主张的有两部分,一、婚后还贷的部分,这部分无论是你们夫妻谁偿还的,只要你们没有约定,这部分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予以分割,拿到房子的应该将其一半给对方;二、就是共同还贷部分房产的**部分;其他的和你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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