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全部3个回答 >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国土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152****4919 | 2019-03-28 19:55:39-
152****7097 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
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
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2019-03-28 19:56:08 -
151****7056 为了强化土地调控,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标准,足额征收,切实发挥土地税费调控作用
土地供应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税费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闲置费和土地滞纳金等,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也是有效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工具。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地方税务等部门必须按规定组织征收,确保所有税费依法依规、及时足额入库。
(一)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有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担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
(二)契税。契税是指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土地受让人按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总额的4%缴纳,由地方财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我县分三个等级地段标准征收,一等地段的土地为3元/平方米,二等地段的土地为2.5元/平方米,三等地段的土地为2元/平方米。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四)耕地占用税。在县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我县为20元/平方米。由所在地地方财税部门负责征收。
(五)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照规定动工建设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的闲置土地的费用。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超过12个月不开工建设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开工建设时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2个月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延期开发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对土地闲置认定满12个月以上未满两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出让土地闲置费统一为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划拨土地闲置费为用地单位取得土地总成本的20%,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大型工业项目用地原则上按实际使用面积供地。对一次性规划,分期建设,分期供地的,实行规划用地预留。对一次性供地,分期建设形成的闲置土地的处置,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土地滞纳金。土地滞纳金是为切实保证国有土地资产不受损失,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因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应缴纳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费用。土地滞纳金标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二、严肃纪律,严格征管,切实维护土地税费征管政策的权威性
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任何单位不得为纳税主体垫缴、变相奖励和返还土地税费。在土地出让金等土地税费征管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强调纪律、严格征管,加大督查、维护权威。
(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之前(后)与开发企业签订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的招商协议,压低地价引进项目。
(二) 禁止对各类商品住宅与普通商业项目用地地价一事一议,严格执行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参考,经集体研究确定挂牌价格后公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土地出让价格或采取变通的方式返还、减免、奖励土地税费。对列入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大型宾馆、大型商业超市等功能型经营性项目,其奖励方案必须报经政府批准,报监察部门备案,开发企业在项目竣工后 2019-03-28 19:56:04 -
133****5831 我国的财政收入来自税收和非税收入两个方面,前面我们对地方财政中土地直接税收情况做了估量,现在我们来看看土地非税收入的“家底”。
非税收入泛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一定包括在非税收入中,而非税收入则不仅仅包括预算外资金,还涵盖了预算内资金中非税收入的部分。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渐渐淡化,取而代之的是非税收入概念,预算外收入以非税收入的方式进行管理。从现有的财政统计口径上看,非税收入包括了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统计年鉴公布的“财政收入”中只体现了一般预算的非税收入,而包含着土地出让金的基金预算收入和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等非税收入并不在公开的财政收入中。
所以经常有人疑惑,为什么国土局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数据,远大于统计局公布的非税收入。 2019-03-28 19: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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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是各级政府出让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时一次性收取的出让价款,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房地产经济活动中,开发商拿地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二类经适房、已购公房在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该内容仅在北京适用)一、土地出让金是什么?1.土地出让金是什么?土地出让金,全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指:(1)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房地产经济活动中,政府往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的方式,将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这种情况下的土地出让金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地价,可根据市场来定价;(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房地产经济活动中,部分已购公房在上市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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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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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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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三种:协议、招标、拍卖。在这三种方式中,招标和拍卖具有公开性、竞争性,一般不存在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现象;协议出让由于没有引入竞争机制,土地由谁使用,特别是土地出让金的确定,具有主观因素。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主要发生在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行为上,因此规范协议出让**低价标准至关重要。1992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1995年又出台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低价确定办法》规定,协议出让**低价根据商业、住宅、工业等不同土地用途和土地级别的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适用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确定协议出让**低价应当综合考虑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费用、银行利息及土地纯收益等基本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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