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房地产权属包括,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和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房屋建筑本身的所有权,是终身享有的,可继承的。土地的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所说的使用年限,指的就是土地的合用权如果土地使用权到期,没有办理继期,如果动迁,只会补偿房屋所有权的钱(75%)左右,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25%)左右2006年出台的物权法规定。住宅性质的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后,自己续期,也就是你不用管,也不用办,就自己续期了对于商业性质的(40年使用权)到期后是要从新办理的。可能会有机关费用,物权法的解释是按当时的相关规定执行,现无现行标准。对于其它性质的,如工业,教育,旅游等(50年使用权)与商业性质的相同。面对“70年后,我们房屋怎么办”的质疑和困惑,众多的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问题肯定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产权的法律法规日益明晰而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而言,下文三大设想可以破解目前的房屋产权年限缩水困惑。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某专家认为,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但这一做法的较大障碍是:届时小区业主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很可能无法在怎样缴纳和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方面达成共识。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较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利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具体的解决之道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全部3个回答 >70年商品房能贷款吗? 购买五十年产权的商品房贷款能贷多少年?
146****5358 | 2019-03-15 09:59:54-
152****7266 40年产权和70年产权是有区别的
房屋产权年限:
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东西,我们国家是土地国有制,开发商从国家拿地,然后建房子对外出售,一般国家土地对外出让的时间根据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划分为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科教文卫体及公益事业用地。
住宅用地的划拨年限是70年、商业40年、科教文卫体及公益用地50年。这就有了我们的70年产权住宅和40年产权商业。
70年产权的房子
属住宅性质,水电煤民用标准,可落户口,物业费相对便宜,一般房型通透,适宜居住。
40年产权
缺点:因为是经营为目的,水电价格翻倍,没有煤气,不可以落户口,一般为环形塔楼不宜居住,贷款利率上浮。
优点:在于可以用于注册公司,贷款不计入购房贷款,不影响以后的住房贷款。 2019-03-15 10:00:07 -
158****7637 50年产权的商用房只能贷款10年,利率上浮10%,如果您是买的70年产权的住宅首套就是7成.贷款年限30年,主要的区别就是在这里。公积金不能用于购买50年的产权的商用房 2019-03-15 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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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620 【裁判摘要】
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一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案件当事人】
原告:吴俊妮
被告: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
2011年7月25日,郑鹤与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价款4960万元,安华公司于2012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均加盖了房地产交易监证专用章和产权申报专用合同章。
同日,双方签订《回购协议》,约定:安华公司欲回购郑鹤所购买的商品房,如在一个月内回购,应支付郑鹤房屋价款5060万元,在两个月内回购房屋价款为5160万元,在三个月内回购房屋价款为5260,以后以此类推。
2011年7月28日,郑鹤向安华公司汇款5000万元,三份汇款凭证上用途一栏载明“购房款”。2011年8月2日,安华公司出具了“今借到郑鹤4960万元”的借条。
2013年1月8日,郑鹤为甲方,吴俊妮为乙方,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为:1、郑鹤于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共向吴俊妮借款6000万元,2012年12月7日郑鹤偿还吴俊妮本金1000万元;2、安华公司于2011年7月25日向郑鹤借款4960万元,为履行还款义务,安华公司将其开发的房屋以4960万元的价格备案至甲方名下,并签订了回购协议。截止2102年12月31日安华公司向郑鹤支付回购款300万元。因安华公司不履行回购协议以及按时还款,经多次交涉无果,准备启动诉讼程序。3、郑鹤将债务人安华公司享有包括欠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吴俊妮;4、郑鹤于本协议生效后一日内,将其与安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凭证,以及与房产买卖、备案相关的所有资料移交给吴俊妮。
同日,郑鹤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债权转让协议》邮寄送达至安华公司。
2013年1月31日,吴俊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华公司向其偿还原向郑鹤借款本金及利息。
安华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所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并没有4960万元的借款合同,也没有担保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既不能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也不能推翻商品房买卖的事实。安华公司的义务只是向郑鹤交房,不存在归还其496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的义务。郑鹤与安华公司之间以民间借贷为由进行债权转让不能成立。
【争议焦点】
1、郑鹤与安华公司之间是商品房屋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
2、郑鹤与吴俊妮的债权转让对安华公司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安华公司是否应当向吴俊妮还债。
【法院裁判】
1、关于郑鹤与安华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问题。
经审理,安华公司因竞买建设用地需要资金,遂于2011年7月25日与郑鹤签订一份总价款496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双方又签订《回购协议》并约定回购期限与价款。故认为郑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并非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安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亦非为了出售该商品房,而是为了获取竞拍土地所需资金后再回购。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回购协议签订后,安华公司仅支付郑鹤300万元,便未再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未交付商品房,故可认定双方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实现借贷4960万元的目的。《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房款,超出购房款的部分,实为安华公司支付占用4960万元资金期间的利息。
此外,从郑鹤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也可以看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是购买商品房,而是出借资金。安华公司虽然为郑鹤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但并未依约交付商品房,也未办理产权证,且郑鹤将所有权转让给吴俊妮,表明其已经放弃了取得商品房的权利,故安华公司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手续作为抗辩的主张不能成立。
2、债权转让对安华公司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安华公司是否负有向吴俊妮偿还欠款即利息的问题。
虽然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备案登记,但郑鹤并未实际取得该商品房的所有权,故其与安华公司之间存在500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回购协议》约定的回购价款,实际利息超出法律允许的民间借贷**高利率的部分不受保护。
郑鹤与吴俊妮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即郑鹤将其对安华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吴俊妮,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通知书》到达安华公司后已经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
故法院判决安华公司偿还吴俊妮4960万元本金及利息。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裁判解析】
本案中,郑鹤与吴俊妮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对于安华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的关键在于,郑鹤与安华公司之间是商品房买卖及回购合同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 2019-03-1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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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年限是根据土地使用性质来看的,房子是没有年限限制的。等土地年限到期后会有有关部门来查看土地上的建筑物是否能继续使用,如果能继续使用的话建筑物的使用人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就可以继续使用了,如果不能使用了那么会赔偿建筑物的产权人然后回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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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产权是什么意思?所谓的70年产权指的是指所购买的房屋,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而作为地上物的房屋本身,按照物权法应该是永久属于购房者自己的。由于房屋不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因此我们平时就说房屋使用权年限是70年。“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房屋使用权是永久的,但土地使用权不同。1、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房屋的权利,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自己居住或者把它卖掉,可以任意处置。房屋所有权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子不损毁,你就能一直拥有,这属于个人私有财产。2、土地使用权则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顾名思义,你只有使用的权利,不属于你所有,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一般来说,商品房脚下的土地,**高使用权限为70年。我们所说的房子70年产权,说的就是土地使用权限。商品房70年后怎么办?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到期后,住宅用地是可以自动续期。1、我国《物权法》第149条对房屋产权到期后的情况有规定:(1)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的时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若当土地使用权已经届满后没有申请续期,那么,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由于,房屋不能脱离土地,单独存在,因此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2)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2、《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21条也有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后,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的外,其他续期申请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通过总结,我们可以知道,房屋在70年产权到期后,有两种情况:(1)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关于出让土地续期的实施细则,更没有对出让房屋土地使用权续期出让金收取标准作出规定。当然一般而言,续期费用不会太高,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2)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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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目前的规定,房子还是你的,但土地国家回收,想要继续使用还得交土地出让金,不过现在有迹象表明这个政策也许会改,希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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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是一种物权,根据物权法规定,这是一种永恒的权利,并不存在过期之说。我们平常所谓的70年产权并不是指房子,而是指房子所占用的土地,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因此,我们城市里的房子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属于国家的,只是国家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转移给了开发商,开发商则需要向国家交一笔土地出让金,而居民用地的**长使用年限为70年,70年产权便是从这里来的。刚才我们说了,房子的产权是物权,是永久的权利,而土地则是使用权,只有70年的权利,那问题就来了,70年之后怎么办?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国家尚没有作出明确的法令,有种说法是到期后补交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但没有具体补交办法以及规定。**早一批土地大概要到2050年左右才到期我们还有很长的时间来考虑这个问题,因此大家不必过于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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