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证合同,这个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但这个房子的产权不能保障,第一,土地使用权证不能过户,第二,不能办理房产证。您说国家拿什么来保障呢
全部5个回答 >小产权房可以公证吗?可以确认归属吗?
154****2781 | 2019-03-15 00:19:49-
131****2597 不行,公证的基础是要合法。所谓小产权是国家不认可的,更不能上市交易的,公证处当然不能做这种公证;但可赠与或遗嘱。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上并没有“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提法,更没有对其下过定义。以往所说的“小产权”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在国有单位里,土地是无偿划拨的,土地由国有单位全体职工共同使用。职工购买这种条件下建设的住房,房屋由职工个人所有,但无法获得个人土地使用权证,这就是小产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更多关于小产权房**新政策的内容,下面介绍: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9-03-15 00:20:20 -
135****5746 小产权房不可以公证,因为小产权房是不受法律认可和保护的。
小产权房通常是指在中国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用于销售的住房。由于集体土地在使用权转让时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因此这类住房无法得到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所以也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2013年12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与北京市住建委联合下发相关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 2019-03-15 00:20:15 -
146****6189 小产权房无法办理公证手续,可以委托律师书写合同见证。但建议办理登记手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019-03-15 00:20:09 -
154****40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已经抵押的房地产,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已出租的房屋,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权属有争议,尚在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中的;
●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
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危房的;
●违章改建、扩建的房屋,未经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
的;
●产权人死亡,继承人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
●部队或用于教育、医疗、宗教、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
的房地产;
●列人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
物;
●未落实发还政策的私房;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农民房.国有出让,国有划拨的房子都是不能委托公证的.都是要写卖契
你卖房子的人家会告诉你能不能公证的.只有委托公证了才可以产权过户.
公证费用是100-1000每个城市都是不一样的.
2019-03-15 0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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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公正。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并销售给城市居民。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小产权房”并不具有真正的产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对小产权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宅基地。通州区宋庄法庭所给出的判决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公正,也凸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给予农民的保障。城市居民有着覆盖面较广的全面保障,如医疗、养老、救济等方面,而农村则几乎为零,体现在法律上面,就是国家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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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买卖,只有这一条路走的,就是公正,房管局是不支持小产权房过户的,公证前合同也要写好,收款收据 房子契书等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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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公正。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的房地产,并销售给城市居民。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小产权房”并不具有真正的产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对小产权的解释: 第一种解释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第二种解释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第三种解释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 第一种和第二种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种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而且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 城市居民不得买卖农村宅基地。通州区宋庄法庭所给出的判决体现了国家法律的公正,也凸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给予农民的保障。城市居民有着覆盖面较广的全面保障,如医疗、养老、救济等方面,而农村则几乎为零,体现在法律上面,就是国家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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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公证的基础是要合法。所谓小产权是国家不认可的,更不能上市交易的,公证处当然不能做这种公证;但可赠与或遗嘱。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上并没有“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的提法,更没有对其下过定义。以往所说的“小产权”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在国有单位里,土地是无偿划拨的,土地由国有单位全体职工共同使用。职工购买这种条件下建设的住房,房屋由职工个人所有,但无法获得个人土地使用权证,这就是小产权。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指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更多关于小产权房**新政策的内容,下面介绍: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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