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小产权房不查封的,法院查封的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而小产权房不是合法有效的产权证。首先需要了解小产权房的概念。所谓“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全部3个回答 >有谁清楚被法院查封后房子能住吗?
146****0070 | 2019-02-21 08:06:01-
143****5055 不影响使用权,可以居住。
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买卖、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况,不可以居住。现在查封一般不贴封条,只是在房管局办理查封登记。
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法院还会继续查封。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019-02-21 08:06:28 -
154****5758 法院查封以前被告在里面住的,可以继续住;
现在被告没地方住,可以继续住在里面,但是房子不能买卖了。 2019-02-21 08:06:22 -
144****0949 房子如果被查封了,仍可以继续住的。房子被查封的,只是在查封有效期内不能将该房屋进行买卖、过户、设定抵押和进行租赁,其目的在于防止产权人转移资产,逃避法律责任,但仍可以正常居住的。
【相关查封手续】:
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2019-02-21 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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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查封的房屋一定不能买卖。因为法院查封房屋的目的,就是禁止买卖、抵押、出租的。况且,房屋买卖必须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被查封的房屋,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如果法院发现买卖被查封的房屋,可能会对处置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3、《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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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产权房的原始所有人(即“大产证所有人”)违法是可以被法院查封的。2、小产权房的其他居住人违法是无法被法院查封的,理由如下:(1)小产权房是法律所禁止出售的房屋;(2)小产权房无法办理产证;(3)居住人虽然花钱购买了房屋,但是无法办理产证,因此也就无法确认其所有权,故而法院就难以查封的;(4)但是,原始所有人是可以被查封的,因为其有为宜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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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期间,如果出现房屋被法院查封的情况,由于证据等原因,多数买受人的房屋产权主张都被法院驳回了。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受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房子到底归谁呢? 案例再现 前些年,家住泉州丰泽区的陈大姐,向鲤城张大哥借款50万元,写下欠条后,一直没还款。去年5月,张大哥将她告上法庭,要求还款。丰泽法院判令陈大姐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 但判决书下达后,陈大姐还是没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把位于丰泽某小区陈大姐名下一处房产查封了,准备拍卖抵债。 节外生枝的是,案件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王某夫妇,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这对夫妇称,早在2011年8月,他们就向陈大姐买下了被法院查封的房产,总价款共65万元。王某夫妇称,当时买卖双方约定了房屋交付方式,并于交付当天付了全部购房款,“但由于开发商原因,迟迟没办理过户登记而已”。 王某夫妇认为,他们支付了全部价款,其在房屋转让行为中没有过错,请求法院裁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保全措施,不予拍卖变卖处置。 法庭上,王某夫妇为证明自己主张,还向法院提供了收条和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丰泽法院审理认为,这张收条所载明的已付款项,并没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且无法证实双方买卖合同真实合法,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法院对二人的执行异议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诉争房产并未登记在案外人王某夫妇名下,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法院有权依法对诉争房产予以执行。 法官释法 二手房买卖已成为当前社会普遍存在的一种交易方式,但买受人由于缺乏法律意识,未能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当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前,作为执行标的被法院依法查封、冻结后,买受人对诉争房产就存在诉讼风险。 **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类情形有了明确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房屋产权异议,对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另外,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排除执行的,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 注意保留四类证据 避免二手房买卖纠纷 1.签买卖协议前,应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确认卖方系房屋的所有权人,且该房产没有其他纠纷、未被冻结查封; 2.按协议的约定支付购房款,购房款的支付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且通过买受人自己的账号向卖方账户转账,保留银行转账凭证,大笔的购房款法官建议不要使用现金支付; 3.支付购房款之前,要先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备案登记,在房款支付后要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防止因时间延误及房屋出卖人的原因,产生无法过户的后果; 4.及时占有、使用、管理二手房,报关相关凭证、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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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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