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2、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3、合同一经签订,关于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就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开发商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购房者在选择签订购买该房屋,事先可能是付出了一定的财力和精力的,如果不能购买该房屋再选择其他房屋,也会给购房者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所以开发商一房二卖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到法院起诉开发商,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同时还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全部4个回答 >遇到二手房一房二卖要怎么去处理呢?
153****5497 | 2019-01-28 19:42:36-
145****7049 因为房价上涨,一个房子两次出手,乐了卖家伤了买家。现在的二手房市场中,经常出现同一套房源报出多种价格的现象,中介人员从中操作的本质是房源代理制度的缺失,尽管早在2013年北京市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同一套房屋只能委托一家中介机构申请核验,未经房主书面授权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不得居间、代理销售该房屋”,但是在执行过程中该“规定”早已流于形式,在其他地区更是不受重视。这就造成了“一房多卖”纠纷时有发生。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购房者该如何解决问题?
1、前后合同均未履行或均已履行时,出卖人可以自由选择。因为商品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前,各买受人享有平等债权。债权平等不仅体现在出卖人与各买受人之间,也体现在各买受人之间,任一买受人都不享有优先于其他买受人的权利,均可请求出卖人履行合同,但不能直接支配标的物。出卖人向前后买受人均已履行合同,比如向一买受人交付房屋,向另一买受人交付钥匙时,应当由出卖人选择向何买受人履行过户登记手续。
2、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并无恶意串通前提下,后买受人是善意的并且房屋已过户给后买受人,导致先买受人无法获得房屋,这时,先买受人只能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来主张权利。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如果后买受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且将房屋过户给后买受人,而后买受人又出卖过户给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根据物权公示主义,先买受人不能在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主张合同无效。该条规定:这时,先买受人已无法取得房屋,只能依据第八条行使相应权利救济。该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因此,买受人只能根据第八条来行使相应权利救济,如果买受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其他问题,购房者应该及时向房产纠纷专业律师咨询。 2019-01-28 19:43:19 -
132****8771 当前,在房价快速上涨的形势下,房产交易呈现故意违约或恶意违约多发现象,由于二手房交易机动性大,制约力度不足,更是房产交易违约的“高发地”。哪些原因造成二手房交易违约?普通购房者又该如何应对呢?
造成违约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部分卖房人唯利是图、丧失诚信,契约精神缺失。这部分卖房人认为违约金数额可控,**多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是部分卖房人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对法律知识缺乏。他们认为房子是我的,我想卖就卖,不想卖可以不用给出理由;
三是司法实践中对恶意违约行为处罚较轻,让个别卖房人看到了实施恶意违约、进而实现不法利益的可能;
四是现阶段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体系,恶意违约者的违约成本太低;
五是部分房屋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中存在违法、违规和失职行为,提供的居间服务不够规范。预防二手房买卖纠纷的出现,须从选择规范专业的中介公司开始。
面对恶意违约者,很多守约者往往面临三个选择。有的购房者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不强,一旦遇到卖房人毁约,则自认倒霉,默不作声;有的购房者担心诉讼周期长、成本高、风险大,选择接受卖房人的部分赔偿;对于大部分购房者来说,一旦卖房人毁约,则自己就错过了**佳购房机会,房价飞涨,同样的钱却买不到同样的房,所以更多的购房者会果断拿起法律武器,选择维权到底。
面对恶意违约,如何保住房子呢?
对于广大购房者来说,当遇到卖房人恶意违约时,是选择要房子还是要赔偿,取决于房屋交易处在哪个阶段以及卖房人和购房人的行动快慢。违约发生时常见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已经办理网签,但尚未实际交付;二是既没有办理网签也没有实际交付。如果是前者,则房屋相对安全;如果是后者,就会给“一房二卖”带来便利。
曾经有过这样的恶意违约者,为了卖一个更高的价格,用尽一切办法在3天内完成“一房二卖”,并且办理网签、售房及过户。根据相关司法实践,购房人在所购买房屋被“一房二卖”成为既定事实的情况下,想要到房产几无可能,这种情况下只能按房屋溢价款索赔。
所以说,如果房屋未网签就发生了纠纷,建议购房人第一时间到法院进行诉前财产保全,这样争取到房子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失去房子的风险将极大降低。
保全房子只是诉讼这一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之后还要立案,还要进行通常不止一次的开庭。甚至还有二审、执行程序。但无论如何,对于守约的购房者来说,想要打赢房产保卫战,应当将涉案房产保全起来,避免“一房二卖”、恶意抵押等不可逆的风险出现。
法律是**低的道德。无论如何,诚实守信比金钱更重要。一般意义上,恶意违约者会输掉一场官司,还会输掉诚信。对于一起起卖房人恶意违约案例,我们期望违约方无法利用违约行为获利,而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因此不受损害。 2019-01-28 19:42:58 -
134****2764 1、诚信的缺失
我国自古以来是诚信礼仪之邦,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市场交易主体对诚信二字仅存于纸面而不付诸实践。现代城镇社会从法理学上分析是“陌生人社会”,其是相对于“熟人社会”而言的,举个普通的例子来讲,现代城市商品房的左邻右舍可能居住在一起十几年都不认识隔壁住的是谁。而这样的“陌生人社会”所衍射出来的一个现象就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某一主体违背诚信做交易,其换个地方进行交易便不怕遇见“熟人”(即过去被骗的人)。而在“熟人社会”中,举例来说,如农村,某一村民违背诚信欺骗了另外的村民,可能当天就全村知晓,其无法在村里立足。 “一房二卖”这种市场交易在现代城镇中的普遍性,其外部源于其社会环境的陌生,但其思想根源在于诚信的缺失。
2、利益的驱使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利益的驱使,当然这里的利益未必是金钱上的,也不代表是贬义的,仅就从“一房二卖”这个角度而言,由于获利空间大而违法或违约成本低的情况下,极易引导市场主体从事该行为。以深圳的二手房交易惯例来说,其合同文本一般是采用中介出具的合同样板,对于其中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约定一般是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相并存的约定。因一般定金的**高标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故而定金的惩罚相对不高,而违约金的数额即使约定过高也不见得能在诉讼或仲裁中获得支持,因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前述中介的合同范本当中一般当事人采用的是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但这里由于存在着合同签订中的价格并非真正的交易价格(主要是为了避税)的时候,又会导致违约金的进一步降低。违反合同约定将出卖的二手房进行“一房二卖”的出卖人,其之所以从事该违约行为,其从经济上的角度已经算了一笔帐,就是其再次出卖所获的利益高于其违约或违法成本,而且由于其所处的环境主要为陌生人的社会圈,因此,即使其违背诚信从事交易,其也不过于担心其会在其他场合从事交易时遭受别人的质疑,当然从这点来说,也跟我国现行关于个人诚信档案未予以建立且规范化存在着一定关系。
3、法律规制的不足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出卖人从事“一房二卖”的交易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的规定,而对一手房的“一房二卖”问题则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主要见《**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中的第二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此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不适用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第14条做了规定,可惜该规定一方面为地方性法院的指导意见,效力较低、另一方面其规定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关此点将在下文做分析。因此,目前我国对二手房“一房二卖”的纠纷一般适用《合同法》的总则及分则有关“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 由于法律规范具有预见性、指导性及教育性等功能,因此,法律规范对法律主体行为规制的缺乏就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或违法、违约行为的频发。
4、买受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二手房交易时常借助中介的居间作用来实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信息上存在不对称,尤其是对买受人来说。二手房一般的交易流程也给出卖人操作“一房二卖”留有空间,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时,除非是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不然,就深圳而言,一般是买受人与出卖人一起就购房首期款做资金监管后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在此过程中仅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未无任何物权的公示效力,故而,出卖人仍为二手房的权利人,其仍有权就其房屋另作处分,而买受人一般在这过程中基于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而可能遭受损失。 2019-01-28 19: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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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纠纷定金纠纷是房产纠纷中的一个很常见的种类,合同签订时定金一定要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约定才有法律效力。定金的约定要全面,特别是对定金退回的适用情况进行明确的说明。合同法中适用定金罚则,如果购房者不履行债务,没有权利要求售房者返还定金。售房者如果不履行债务,需要向购房者返还双倍定金。2、一房二卖纠纷一房二卖也是房产交易中常见的纠纷,简单来说,一房二卖就是售房者将同样的房子卖给两个人。避免一房二卖,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购房者要保证定金是交给售房者;其次,查看售房者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情况,**好将房屋所有权证书提存;第三,房子交易的款项不要一次性付清;**后,网签要及时。3、二手房买卖中承租人纠纷合同签订完之后,很可能会出现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原先的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为购房者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是否有承租人的存在,如果有,应该要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承诺。4、房屋质量纠纷房屋质量一般在房屋交付之后购房者才容易发现,比如一些裂缝、渗漏等问题。如果您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以下解决办法:第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双方协商调解;第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四,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5、中介费纠纷很多人买房是通过中介,因此通过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很有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履行,这个时候购房者想要要回中介费,但是中介机构却不退。对于这样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应该查看合同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否是中介方面的问题。签订协议的时候,**好在协议中约定好中介费的退回情况。6、房屋广告虚假纠纷售房者买房的时候很喜欢对自己的房屋进行美化,比如形容房子有美好的环境、有假山、有公立**等,但是**后购房者收房的时候却发现与形容的完全不符。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应该将广告中有的事物写进合同中,并且约定好虚假的话应该承担什么违约责任。7、共有房产单独处分纠纷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时候容易出现这样的纠纷,购房者事先没有进行详细的调查,也没有看房产证,很有可能出现合同解除的风险。所以,购房者买房之前一定要查看房产证,询问财产是否有共有关系。8、小产权房买卖纠纷很多小产权房因为价格比较低而受到很多人的青睐,但是购房者要知道买卖这种产权性质的房屋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如果发生纠纷,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后房子还要被退回。**购房者来说就是吃了很大的亏。9、房屋配套设施无法及时使用纠纷很多购房者买了房子但是住进去之后发现房子配套的暖气等无法使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配套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因此,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对这些问题进行约定。10、房产买卖中户口迁出纠纷购房者买房之后却发现原房主的户口还没有迁出,购房者要求售房者尽快迁出,但是原房主却迟迟不解决。对于这样的情况,购房者一定要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进行约定,一定要约定好不履行的违约责任。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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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买家的名字,可防止中介方炒楼,防止“一房多卖”。二、如果业主默认炒家的炒楼行为,可指定受托人与买方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在一间公证处进行一站式公证。三、委托书条款中指定委托期限:三个月、六个月、一年等等。**好不要签“办妥为止”。四、指定收款账户。五、委托亲戚朋友出售的**好在委托条款中指定**低售价,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六、在民事借款及担保中,尽量选择抵押登记的方式保障债权人利益,不要使用全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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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止一房多卖的方法:1、交定金前,购房者应该查询房产的所有权人。 一套房子不可能同时归属到很多人名下的(共有产权人除外),过户前,只要你确定房产所有权人是和你交易的卖家就行了。至于房屋产权查询,则需要产权本人持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件去房管部门查询。买家也可同去,以便核实房源产权是否为卖家所有。如果你要求查询房源产权状况,房东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你就得小心了。虽然不一定是“一房多卖”,但至少产权可能存在问题。2、及时网签。通过网签锁定房源买卖是防止“一房多卖”的重要手段。二、一房多卖的处理原则一房多卖会产生两种后果:第一种,已经完成过户的购房者将获得商品房所有权。凡是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无法再要求过户。另外,如果办理过户的购房者被认定为和卖房人恶意勾结过户,其他购房者则可以主张该过户手续无效,房屋交易无效。第二种,没有完成过户手续的购房人可追求卖房者违约责任。由于仅仅完成了购房合同签订,但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过户。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即使付了全款,也只能追求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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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房子到底归谁?如果购房者遇见了“一房二卖”的情况,并不能因为自己是先订立合同的人,便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具体还要分以下情况进行讨论:1、当事人中的一方已办理过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人,还是后订立买卖合同的人,只要一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房子便归其所有。2、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且未交房按照《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所以,如果当事人都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也未交付,房屋所有权便归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一方所有。3、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根据《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那么房屋便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所有。4、当事人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且未交房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而且房屋也还没有交付,那么房子便归先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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