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农村住房无法抵押,主要是农村住房只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所有权证,即农村住房缺乏登记、确认制度,产权不明晰。因此,农民办理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农村房屋需经房屋坐落土地所有权单位即村委会同意,而且,抵押人必须对抵押物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的,要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首先,所抵押的房屋必须经房屋权属登记,取得由房地产登记机关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暂行办法》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需要向房管部门提交房屋权属申请书、有效身份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工程质量情况表、经备案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等文件。 其次,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人应向房管部门提交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借款和抵押合同,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有争议的或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设定抵押。 贷款押物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贷款额度一般为抵押物价值的60%。您的情况应该是可以实现贷款3万元的需要。 需提醒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全部3个回答 >有谁晓得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额度是多少?
147****1570 | 2019-01-06 07:49:47-
147****3450 之前有相关规定表示,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也就是说,按照这一规定的说法,农村宅基地是不能用来作抵押办理贷款的,但这种禁制现已被打破。
2016年3月24日,人民银行发布农村“两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该办法将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
另外,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拥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并拥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且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内;
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同意书;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需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2019-01-06 07:50:33 -
152****2478 一、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目前并不是所以的省市都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根据报道,目前只能是在一些试点像天津蓟县。如果在试点地区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拥有农村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上市流通且交易活跃的,符合县级(含)以上政府机构出台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相关政策的就可申请抵押贷款,并抵押贷款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村民都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那么,申请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贷款人需要什么的条件呢?
二、申请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贷款人的要求
1、是中国境内合法公民,有固定住所或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正当的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拥有按时还款的能力;
3、无违法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所有权证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在贷款银行有个人结算账户,并同意银行能在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符合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9-01-06 07:50:24 -
157****7955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抵押贷款,银行抵押贷款需要有稳定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征信信息或者足值易变现的抵押物,并且对房产也有严格的要求:有房产证能够上市交易的大产权房才能办理抵押贷款;
房屋抵押的申请条件:
1,房屋性质;住宅,写字楼,别墅、商品房、成本价房、经济适用房(对经济适用房要求严)并且产权明晰20年以内
2,抵押人(年龄正常值18-65周岁)并且身体健全
3,抵押人征信近24个月不得连累6
4,抵押人可以证明还款来源以及其他资产(大额定期存单,二套房产,股票,基金等)
5,实际用款用途明确
准备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单身需开单身证明)
2,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
3,家庭房产、车产权属证件及复印件,其他资产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契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主要银行账户近6至12个月对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
5,工作单位收入证明
6,家庭民间借贷条等证明材料
7,评估报告
房屋抵押贷款的流程:
提交材料
签署银行文件
房屋评估
银行审核通过
银行放贷
抵押登记
按月还贷 2019-01-06 07: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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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确定年内开展试点工作后,国土资源部将牵头负责试点地区的遴选工作。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初步设想,将在东部、中西部各类典型地区选择开展试点工作,以为日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在试点初期,将会严格控制试点地区规模,并采取封闭运行的方式。根据现行《担保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除以下两种情况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一是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二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按照上述法条规定,由于农民的宅基地不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范围内,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抵押。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了两条主线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政治决议《关于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中“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总体要求。一条主线是进行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流转试点;另外一条主线,即是对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试点。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曾着手制定《宅基地管理办法》。在调研工作中,国土资源部的有关人员重点了解了农村宅基地的担保、抵押、转让等方面的财产权权能问题。释放金融通路实际上,在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研讨的过程中,国土资源部多位官员提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中宅基地占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对宅基地转让范围、转让中的集体土地权能及实现形式要进行多方案设计并开展试点探索。为了做好试点的基础性工作,国土资源部也同时部署,加快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因为无论是试点工作,还是未来根据试点情况的全面推行,都必须要求农村住房有明确的产权产籍备案。“按照现行的法律框架,农村住房是无法转让的。实质上,宅基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以满足其居住要求的土地,因此,其财产权始终表现为缺位,在转让短期无法开禁的前提下,对抵押担保贷款进行试点,无疑是一种快捷的路径。”一位参与《宅基地管理办法》前期论证的专家表示。由于开展农村住房抵押担保试点的工作,涉及到现行《担保法》、银行业风控体系等问题,因此,国土资源部将会同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联合确定试点方案。述专家认为,如果开展试点,则意味着农村住房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财产权,通过向银行抵押贷款融资,农业产业化将获得更为通畅的融资渠道。“尤其是东部特大型城市周边的农村住房,其评估值较高,如果放开抵押贷款的约束,将能够使农村获得大量的资金,用以实现农业产业化。”他说。地方已有试点如果这项试点得以顺利开展,将比照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的程序,由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申请在试点区域内,暂停现行《担保法》实施的方式,依照多部门联合商定的试点方案进行试点工作。同时,试点工作将会设置试点期限,并在试点期限到期后,进行总结,以供决策层对下一阶段的总体策略进行定调。此前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有明确的试点锁定期。“但是,从客观而言,已经有地方进行了内容相近的试点工作,只不过没有得到中央政府层面的正式授权,至于这些试点是否能通过此次试点工作转正,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前述专家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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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村宅基地抵押给别人合法性问题农村宅基地抵押是法律禁止的。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中没有专门的、系统的关于宅基地的立法,而是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件中。《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农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二、禁止农村宅基地抵押原因1、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目前尚不能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抵押。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此种使用权不得用于抵押。2、,农村房屋用于抵押,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必然涉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这就可能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3、《**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据此,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债权人实现抵押权也存在障碍。4、当前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宅基地对于农村村民具有强烈的社会保障性质。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即农村村民)可能会居无定所,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三、农村宅基地抵押其他可行性我国法律虽然对于宅基地抵押并不允许,但很多法律表示对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抵押是可以的。具体如下:《担保法》第34条第1项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可见,农民以其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应当是有效的。但《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一百八十条只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均可以设立抵押。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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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审议相关决定草案,拟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那么什么是抵押贷款?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是什么?具体如何操作呢? 一、抵押贷款的定义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它是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二、房屋抵押贷款与房屋按揭贷款的区别 1.成本不同:主要是利率方面对于按揭贷款,就是商业贷款,又叫个人住房贷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利率都是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以前做买房按揭贷款利率还有折扣,由于当今政策紧,额度少,利率不降反升利率上浮。但是按揭的上浮低于抵押的上浮。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抵押关系中,若债务人即抵押人,则只有两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而按揭关系中,**少应有三个法律关系主体,即按揭人(银行)、按揭人(买方)、第三人(原房屋所有人)。 3.先期条件不同:借款人要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是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用途可用以购房、也可以用作其他用途。而按揭贷款是购房者以所购住房做抵押并由其所购买住房的房地产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却只能用以购房。 三、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1. 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的目的和方式 为了落实农村土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有效盘活农村资源、资金、资产,为稳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经验和模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改革试点工作。 草案提出,我国拟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中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村承包土地(耕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在天津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物权法、担保法关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允许以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 2. “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自愿申请 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作了有关说明。他表示: (1)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推进改革试点,必须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两权”抵押贷款由农户等农业经营主体自愿申请,确保农民群众成为真正的知情者、参与者和受益者。 (2)流转土地的经营权抵押需经承包农户同意,明确贷款对象、贷款用途等业务要点;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受让人原则上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3)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处置,制定与商品房处置不同的规定,探索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中宅基地权益的实现方式和途径,保障抵押权人合法权益。 3. 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 根据草案,试点地区将结合实际,采取利息补贴、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公司、利用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提供担保、设立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缓释及补偿机制。人民银行、银监会将会同相关单位,出台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建立相应的信贷管理制度。 据悉,上述调整拟在2017年12月31日前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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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 当地大家统一 多少都合理! 窄宅基地属于集体地! 很多地区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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