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家安置房税收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第一,对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事对改造安置房经营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以免征。第二,在商品祝福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安置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改造安置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第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还有就是安置房税优惠政策根据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第一,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以下改造安置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第二,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多的税和契税减免。上面都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解析,可以看出,国家队安置房还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家各地区安置房的优惠政策不完全相同,安置房的市民还需要区别对待的!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哦!
全部3个回答 >安置房税收政策都有哪些?
131****9794 | 2018-12-28 00:20:55-
136****1125 安置房买卖和普通房一样交税费;
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
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90平内1%、90平以上1.5%,非首次1%-2%,买方缴纳;
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5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2年可减免。 2018-12-28 00:21:30 -
153****4404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该通知共分八点,涉及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多个税种。税务网校政策解读栏目对此通知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以下分析解读:
1、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2、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
(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
3、“棚户区”和“棚户区改造”的理解
通知指出,所谓“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集中连片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
特别提醒: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2018-12-28 00:21:24 -
148****5231 1.安置房的代建环节应缴纳哪些税?缴纳多少?
安置房的代建有以下两个环节需要注意:一是承建单位,即施工单位,需要按规定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及其它相关税收,如企业所得税等。二是建设单位委托有关单位代建的,比如某房开公司。那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代建行为需要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由委托方自行立项;二是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需要按规定缴纳“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
2.安置房的销售环节应缴纳哪些税?缴纳多少?
安置房的销售,我们举个例子,如某村委会将安置房销售给本村村民,视同房开企业销售房屋,需全额缴纳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费,并开具发票,以此作为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
3.安置房转移给安置户的房屋产权登记,要交哪些税?
安置房转移给安置户,在办理产权登记时,立项单位如某村委会,应当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安置户需缴纳契税。
4.安置房有没有纳税优惠政策?
按目前政策规定,因房屋、土地拆迁后重新重受房屋、土地权属的,不论补偿前后是房屋或土地、住宅或非住宅,对超出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补助总额的部分,统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018-12-28 0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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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税收政策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根据《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第四条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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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正常的二手房交易税额一样的。看地方政策,如果的购买者是首套房,可以享受减免税的待遇。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二手房买卖流程是指房屋所有权人通过买卖、交换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转移给他人的过程。二手房买卖又称存量房买卖,是买方通过交付房款,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家,并办理过户登记的过程。办理流程1.购房资格核验2.网签合同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交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2.申请人身份证明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签约的房买卖合同原件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7、其他材料: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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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规范和指导本市区(县)政府相关部门、开发单位推进和建设保障性住房,明确建设要求,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1.0.2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和动迁安置房等。1.0.3新建保障性住房应结合自身特点,突出以人为本,按节能省地型四高优秀小区标准,建设适应上海现代普通居民生活居住水平,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宜居社区,并争取达到《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规定的A级住宅的性能要求。1.0.4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并与所在区域周边环境相协调。1.0.5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1.0.6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按照低碳、环保、可持续的理念,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倡导工业化生产方式,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逐步推广住宅全装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健康的技术。1.0.7保障性住房建设应注重建设过程管理,加强安全和质量监管,严防住宅质量通病,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积极采用质量认证和能效标识的产品,确保工程质量。1.0.8本《导则》未涉及内容,应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规定等的强制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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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对象是收入为中低层的住房困难的家庭,有着限定的标准和限定的价格。并且,保障性住房的税收标准与商品房也有所区别,保障性住房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么保障性住房的税收到底有哪些优惠?一、契税1、个人购买经适房,契税的征收是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适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4、个人首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改造型安置房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型安置房,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二、土地增值税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土地使用税1、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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