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条件的,商品房预购人可以转让该房产。那么,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应当履行什么转让程序呢? 值得注意的是,预购人与受让人签订商品房预售转让合同,不需要重新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预售转让手续分为两种情况: 1、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办理程序: 首先,买受人与受让人签订一式四份的转让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合同的编号、转让原因、金额、面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必须征得开发商的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第二、转让双方持预售合同、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预售登记的交易主管部门申办预售转让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市国土与房屋管理局审批。 第三、经交易管理部门批准转让的,转让双方需缴纳相关税费。转让合同在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后,买受人所持原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 2、通过银行贷款预售转让的程序一般按如下方式办理: 首先,开发商、银行、买受人、受让方应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买受人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要求转让所购房屋、解除贷款合同并经银行同意; 第二、开发商与原买受人解除原房屋买卖合同并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合同; 第三、办理预售合同登记的变更手续同上一所述; 买受人与贷款银行解除借款合同,开发商与贷款银行解除担保合同。
商品房预售程序是什么啊?
146****7475 | 2018-12-21 23:10:13-
141****5674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具备前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向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理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者,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活动。
商品房预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 订立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
(2) 登记备案。
预售合同签订后,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 收取预付款。
开发商根据房屋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开发商收取的预付款,应当专项用于房屋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4) 办理商品房的权属登记手续。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018-12-21 23:10:43 -
137****6958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商品房预售。
一、订立预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参照市房地局制定购房示范文本,与预购人订立预售合同。
二、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预购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生效后,将其送交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手续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将预售合同移交房地产登记机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在房地产交易机构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移交预售合同之日起5日内完成,并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当事人领取经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
三、预售款的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商品房建设工程的进度,分期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但预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应当专项用于所预售的商品房建设。
四、办理预售的商品房过户手续。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依法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后,与购房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出过户申请,办理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
在预售期间,转让当事人就预售合同约定的事项有变更的,如建筑设计变更、建筑面积变更等,应当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应当一并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提供 2018-12-21 23:10:36 -
143****85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 2018-12-21 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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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是开发商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购房人,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商的购房款(包括定金、**款、后续付款、按揭付款)。)业内人士认为,预售资金监管成为焦点,显示政府部门对开发商监管力度越来越严厉。此监管措施旨在防止资金被挪作他用从而造成烂尾楼。而一旦预售款不得他用,一些开发商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紧张而快速推盘或促销,尽快回笼资金。房价有望再降,这对购房者而言,自然是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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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的商品房不能在购买时看到房子的样子,只能看到广告宣传资料,样板间,沙盘等等,如何保证我们买的房子是可以销售的房子?陕西省对商品房的预售有哪些规定?商品房预售的程序又是怎样的?本文将为你做一解答。 陕西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的相关规定,我市于2011年5月1日开展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工作,对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强监管效果,我局将自2011年11月21日起启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在承接新批准的商品房预售项目资金监管业务时,均须利用资金监管网络系统开展资金监管业务。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始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应与已在我局办理入网认证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 三、监管帐户应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计划及预售许可情况,按照项目或楼幢设立,实行“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管理”。 四、商品房预售资金,即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款、购房贷款等)应存入监管账户,开发企业不得另设其他账户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五、除购房人申请的购房贷款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至监管账户外,其它应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房款由购房人直接交入监管帐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可向监管银行提出退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购房人账户账号。监管银行在审查确认后,将相关款项以转账方式退还购房人。 七、监管银行应对监管项目的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进行重点监管,重点监管的资金额度根据后续工程所需资金总额实施动态管理。 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在监管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前,必须确保用于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在项目达到竣工交付使用条件后,帐户资金余额应满足监管项目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的需要。 商品房预售也称房屋预售,楼花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 商品房预售的程序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此外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要注意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证件,避免自己购买的房子因为缺乏手续不能开工,除对有关证件进行查验外, 还应到开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查阅预购商品房所在土地的权属登记状况, 以防止该土地上已被抵押,致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很多合同的内容需要购房者自己添加或者修改,而商品房买卖又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好能够做到事前防范,在看房前咨询专业律师或者请律师陪同签合同,降低风险。同时购房要提高权利保护意识,自己了解一些购房中的相关知识,不要掉进开发商挖好的陷阱。 wirelessHiddenContentBeg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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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还应当附有预购商品房项目及楼层平面图,并在平面图上标明预购人所购商品房的楼号、楼层和房号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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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就是你买的是期房,还没竣工的。现售,就是你买的是现楼。1、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又称卖楼花。2、商品房现售与商品房预售主要差异在于,商品房预售要求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即可,而商品房现售要求已通过竣工验收,预售合同签订以后,可能出现某种原因会导致商品房无法建成或交付,或建成后的商品房存在各种质量瑕疵,因而买房人无法实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预售对买房人而言存在更大的风险。3、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即出卖人将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售人,买售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它是商品房交易中**为重要的凭证,是确定开发商和消费者权利义务的依据。4、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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