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就是拆迁安置房,规定安置房是不允许办理过户的。想过户,需要安置房房主持有该住房满五年之后,缴纳原房主名义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住房维修基金,印花税和手续费,办理下原房主名义正规商品房房产证,契税证和土地证,此时住房转变性质为正规商品房,可以办理过户。过户时,由于房主持有该商品房不满2年(之前持有五年,住房不是商品房),所以需要缴纳过户税费有:1,住房评估费千分之六。2,印花税万分之五。3.营业税5.55%。4,个人所得税1%。5,契税要看买家情况来定,如果买家是首次买房,契税依据面积征收,90平以下是1%,90--144平是1.5%,144平以上是4%。如果买家是二套买入,契税不看面积,一律4%征收。6,手续费是几百元。
全部3个回答 >谁知道,安居房能卖吗?
133****6672 | 2018-12-21 23:03:38-
136****6918 国务院法制办就《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注意到意见稿中“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的表述,这一条款无疑给常年在大城市中工作,却买不起商品房的人带来了好消息。
意见稿指出,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并且,意见稿还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不仅对政府部门作出要求,也规定申请人若有隐瞒、虚报、伪造信息,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2018-12-21 23:0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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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255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如果要交易请参加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179f0d4bcf84b9d528ea7a8d.html
昌平法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有效
作者:王树德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汪某(出卖人)与吴某(买受人)通过我爱我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内容如下:
①房屋坐落: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房屋
②房屋性质: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契税发票日期为2006年4月15日
③成交价格:房屋成交价格为净得款150万元
④付款时间:签订合同之日买受人给付定金10万元整,2009年6月1日之前支付全部余款
⑤交房日期:2009年6月1日交付房屋办理交接
⑥过户时间:2011年5月17日以前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⑦其他
2010年出卖人汪某将买受人吴某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案件办理过程
买受人吴某接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的传票,找到笔者进行经济适用房买卖的相关法律咨询,笔者结合本案案情及相关审判实践对买卖双方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讲解,后吴某正式委托笔者应诉。笔者收到吴某交来的所有诉讼材料以后,着手准备诉讼方案并积极收集证据和应诉,在举证期限之内,笔者代理吴某向原告即汪某提起反诉,反诉请求如下:
第一 、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第二、要求汪某向吴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件结果: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吴某与汪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二、汪某自2011年在满足上市条件之日10日内协助吴某办理过户手续;
三、汪某向吴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以后,汪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近日,一中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汪某所有上诉请求。
王树德律师解析:
下面,笔者结合一审代理意见并摘录一审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对本案件进行解析:
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某小区3号楼4单元201房屋与2006年4月15日取得契税发票,则该房屋于2008年4月14日之前签订。原被告在《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当中约定:该房屋为不满5年得经济适用房,房产中介公司以及出卖人已经告知买受人2011年4月11日之后此房屋才满足上市条件;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于上述条款,如有一方不配合而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则视为违约。从该约定可以看出,双方系自愿签订上述协议,亦同意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届满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原告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8-12-21 23:04:19 -
138****7999 这个风险是很大的,5年后要办完全产权的话要补差价,有了完全产权就能过户了 但是,这里面有个问题,万一买方和卖方日后产生房产纠纷,买方是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的,因为拆迁安置房是明令禁止售卖的。所以,就算买卖双方签了什么公证书什么的都没法律效应的。 所以,LZ应谨慎选择卖方
1、主要是看土地证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是否能上市交易;能上市是可以买的;不能上市交易则是小产权房;由于是拆迁户安置房是政府补贴给当事人的,所以必需是当事人才能办到房产证;一般都比较长时间才能办下来!拆迁户安置房要5年才能上市交易的;故要5年之后才能过户而且要补完国有地税;如果你一定要的话**好找个律师给你合同约定!
2、拆迁户安置房相对商品房要便宜点;但是有一定的风险!过户的费用和商品房过户费用一样!只是要补完国有地税!!这个你们可以约定由卖主来交!
3、安置房除当事人外其它人不能代款 2018-12-21 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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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并指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此外,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者,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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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申购安居型商品房须符合4个条件 据介绍,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并指定一名成年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同时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此外,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者,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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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型商品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购:1.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申请表》,并提交规定材料。2.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享受本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本市住房情况、缴交医疗保险情况进行核查。相关部门的核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市住房保障部门。3 .审核合格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市政府网站、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15日。4.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安居型商品房申购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公开。5.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到市住房保障部门选择住房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合格意见,并将审核合格名单抄送市房地产登记机关。6.申请人持审核合格意见与建设单位签订安居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10日内,由建设单位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7.建设单位办理安居型商品房初始登记后,协助申请人办理政策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8.逾期未选房、未签合同的,按规定重新轮候,轮候在后的申请人依次递补。9.各类人才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及人才认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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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过后可以卖。10年内必须卖给政府。自购买合同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不超过10年(含10年)的,回购价格为原合同购房价;超过10年的,回购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回购价格=原购房价×[1-1 .4%×(购房协议签订之日至申请回购之日的年限-10年)]。 这就意味着,在十年内,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将不能上市交易,如果要出售,只能由政府采用按照原价回购的方式。签订买卖合同10年后,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以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取得完全产权就可以卖了啊。居型商品房(毛坯)**高销售价格和**高基准销售价格的测算评估由市政府确定的承担评估职能的非营利性机构承担。安居房(毛坯)**高基准销售价格以其市场评估价乘以价格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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