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到配售通知的轮候人可根据配售项目房源情况选择购房或继续轮候。
全部4个回答 >什么叫经适房啊?
142****9318 | 2018-12-06 14:55:54-
138****4277 1.什么是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又称为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应该不止北京有,外地也有。
外地人在北京可以凭绿卡,即工作居住证购买经济适用房。但是现在北京的经济适用房只定向销售拆迁户,普通人就算有北京户口也很难买到。
2.什么是廉租房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018-12-06 14:57:49 -
141****0884 经济适用房 是国家为照顾中低收入居民购房而实施优惠措施,建造经济适用房所用的土地是国家以划拨方式无偿给开发商使用的,这就是经济适用房价格低的主要原因。根据北京市的规定:职工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房屋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即可依法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上市后,其收益全部归个人所有。这就是说,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证书所拥有的权利和普通商品房基本一样,惟一不同的是,经济适用房在出售时,购买人要按经济适用房所在地标定地价的10%交纳土地出让金,没有标定地价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暂按房屋售价的3%交纳。这样,
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后,购买人所得到的就是普通商品房的产权证书,再次交易的时候,就无需交纳土地出让金了。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现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低于2300元人民币;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8-12-06 14:57:43 -
144****8946 第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享受税费减免政策,住房价值相对市场价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和建筑质量,“适合”居住,具有社会保障性的商品住房。而商品房是指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的住宅。
第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是广大中低收入者,所以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售价时,既要考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使职工能够买得起,又要兼顾国家补助能力。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即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建设资本加上3%的开发建设利润确定。政府不仅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给予用地、计划、规划、建设、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而且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名政策,使得经济适用住房能以“适中”的价格出售。能真正适合中低收入家庭。而商品房价格却完全“随行就市”。
第三、经济适用房以经济适用为出发点,突出“实惠”二字。因此,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功能上要齐全,室内生活必需的设施要有,厅房要齐全;在面积上还要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水平、居民生活习贯有很大差别。以市场接受为前提,因地制宜地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商品房则不然,大户型、实用性、装饰性和功能分区明确是商品房设计理念中的核心。
第四、由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实行国家统一划拨制,享受免征地土出让金等各种优惠措施,使得建设成本明显低于商品房。因此,经济适用房的房主只享有房屋占有权、房屋处分权、房屋使用权而不能享受房屋收益权,如将房屋上市交易,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及各种税费后才可上市,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没有此项限制。 2018-12-06 14: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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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叫经适房选房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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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你可以买,但是不能过户。经适房不满五年不许上市交易,你们只能私下达成交易,等房本满五年后再过户。至于给付购房款你要慎重,建议别全给他,否则房东人找不着了,你就亏了。过户时除缴纳契税以外还要补交10%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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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两者都是居民保障性住房,经济房**便宜,面向低收入人群,审核严格。两限房相对审核较宽,但贵于经济房,面向中档收入者。 申请条件并不是国家统一标准,条件是各省市地区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居民收入情况制定的。所以每个地方不一样。因为只有本地居民才能申请,所以你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去咨询,如果符合条件,申请也是在那里。两者申请流程都是一样的,只是报名和审核条件不同,就是去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填表,等审批,审批合格拿到购买资格,排队等有房子了政府通知你,就可以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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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地产去库存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于前不久召开,“化解房地产库存”被列为2016年我国经济工作五大任务之一。 据报道,“十二五”期间,首都北京已累计建设筹集各类保障性住房100万套,实现了市政府2015年底基本解决保障房有效备案家庭住房困难的承诺。“十三五”期间,原则上北京在解决已有轮候家庭以后,不再新建经适房、限价房,未来的建设围绕着棚户区安置房、公租房以及自住房展开。 “经适房”或退出市场 经适房的制度要追溯到上世纪。1994年,彼时由建设部、国务院房改小组、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指出,经济适用住房是以住房困难户、中低收入家庭为供应对象,并按照国家住宅标准建设的普通住宅。2007年11月19日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价格确定、交易管理、集资和合作建房、监督管理等作出了规定。 在我国,地方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转售多有规定,一般要求取得房本5年后才可上市交易,但因其初次购得时大大低于周边商品房,而转售时价格则与周边商品房相差不多,经适房一向被视为“香饽饽”。 既非完全市场化,又非完全政府保障,性质略显模糊的经济适用房,因暗藏“寻租”空间所以自推出后便争议不断,其存废也引起社会争辩。 在2008年中国大规模新建保障房以前,经济适用房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主力。此后则是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主,因两者一般以出租为主,并不对外销售,可以避免不少“违规获利”的情况。 新城控股高级副总裁欧阳捷表示,经适房应该退出保障房市场,因为管理成本很高,并且浪费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货币化补贴的方式去租赁更好。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赵秀池教授则认为,未来经适房取消是大势所趋。新的经适房也逐渐全面停建,停建后会使一部分保障群体进入公租房、自住房的需求行列。 对去库存有利 “经济适用房逐渐退出保障房市场,是个大趋势。”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表示。 虽然全国各地退出经适房尚未有明确时间表,但各地已有所行动。早在2012年1月,江西省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停建经济适用房,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2012年3月,广东大力推进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根据广东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广东保障性住房以公租房为主体,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将暂停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鼓励各地发展小户型公租房,将逐步对现有的廉租房、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并轨”管理,只租不售。 河南则明确提出,从2014年起停建经济适用住房。 2014年4月1日,烟台将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三合一”,统一归并为租赁型保障房。武汉、福州等地的经适房也已陆续退出市场。 随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闭幕,“去库存”成为明年我国确定的五大经济任务之一。为此,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就业地落户、鼓励各方购买库存商品房出租、鼓励房企降价,以及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等手段一并祭出。 面对巨大库存压力,自2014年开始,多地开发商已选择降价走量去库存。开发商频繁采取以价换量的举措,“打折优惠”、“垫**”、“送精装”等促销戏法频频上演。随着市场供应不断放量,买房者心态愈发理性。 在业内人士看来,去库存,或更多寄希望于供求关系。经适房供应的减少,会加速刚需人群入市,间接为2016年的楼市增添“一把火”。 陈晟认为,保障房未来供应的比例还是比较大,动用货币化政策,通过购买商品房变成保障房的方法,对去库存是有利的。欧阳捷也认为,如果全面停建经适房,对库存来讲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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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建造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因此对于购买者有一定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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