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的价格,比商品房的价格便宜不少。如果想在西安购买经适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流程又是怎样的呢?小编已经为您准备好了干货,快看看!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申购要提供税收证明。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申购经济适用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8、特殊情况需另外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西安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经济适用房申购手续 1、申请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户籍卡原件在所属社区领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审核表,交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 3、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 4、街道办事处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社区,无异议者报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复审; 5、区住房保障中心对有异议且异议属实者返还街道办事处,无异议者报市住房保障中心进行终审; 6、市住房保障中心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投诉举报不实的在审核表签署购买意见,加盖“西安市城镇居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专用章”(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7、申请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审核表、信息卡。 经济适用房供应标准 在户型限定方面,单身家庭可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二至三人家庭为80平方米,四人以上家庭每增加一人可增加20平方米,**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上市时间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在住满五年后,可以上市出售。 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代收买房时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差价款,已经在购买时缴纳过的部分,在上市时不再补缴。按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政策性住房。
买经适房的条件是什么啊?
134****3959 | 2018-12-05 22:38:59-
154****8339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人家庭住房问题而建造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低于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因此对于购买者有一定限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018-12-05 22:40:07 -
154****0171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群条件】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按20条第2款规定,不能再申请经济适用房.
【注意事项】
由于经济适用房在项目位置、建筑规划设计等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差别,所以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 一、位置
虽然经济适用房的价位人们能接受,但人们不能接受的是它的位置。因为位置即代表着长期的交通。
经济适用房项目大部分均位于城乡结合地区。
有些经济适用房小区到市区的公交线路和可选择的站点又相对较少,几年后的事至少无法让购房者牺牲现在的工作或事业。
▲二、户型
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同样要搞清分摊面积、使用面积等概念,充分考察户型。购买时不追求大面积大的同时也增加房价、物业管理等费用,应更注重居室功能。在有条件进行户型选择时,应尽量以专业衡量标准去做选择。现时流行的居室八大功能即包括起居、就餐、厨卫、就寝、储藏、工作、学习以及阳台。
▲三、合同及补充合同
按新《合同法》规定,实行约定优先原则,所以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的条款必须签订全面。购房者应在充分了解和考察预售许可证、项目施工情况、产权问题有些经济适用房项目是某些单位自建房或联建房,购买前一定要问清销售许可证和产权等重要情况、物业管理等基础上,仔细研究清楚合同的每一项,并在补充条款中对交房时间、面积误差、关键的配套设施加以约定,并注明开发商在每项违约时的惩罚办法,必要时请专业律师,考虑清楚了再签才比较妥当。不要偏信广告宣传或是售楼人员的口头承诺,否则后悔莫及。
▲ 四、交房
房建好后,通过相关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和装修装饰等程序后便可入住了,在开发商交房时别忘了向开发商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两书。这过程的许多问题**好都一一搞清楚为佳。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具体步骤】
因每地都不一样,所以我们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 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2018-12-05 22:39:51 -
134****2275 单户建面60平方米左右
《办法》规定,自即日起新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设计必须为平层,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市建委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县建委承担对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日常管理。
《办法》称,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申购程序、销售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适用本《办法》。
进城务工家庭也可申购
《办法》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对象是家庭,而非个人,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
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无房(无房屋产权)户,或是在申购时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
不满5年交易 政府原价回购
《办法》称,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据悉,购得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申购人不得直接将房产上市交易。申购人确因各种原因需要转让已购得的经济适用房,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买经济适用房已满5年后出售,政府可优先回购房产。购房人也可直接转让经济适用房,但应按照转让时的有关规定与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才能办理完全产权。
只能购一套经济适用房
有意购经济适用房的居民,应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公示)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当地街道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证明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建委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建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告知申购人是否符合申购条件。符合申购条件的,还需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或当前居住地向社会公示7天。
据介绍,只要具备了准购资格,就可以到我市所有经济适用房项目选购,但每个申购家庭只能选购一套。准购资格有效期一年。
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申购人资格审查,由重庆市警备区负责。
骗购将被追回房子
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追回;不能追回的由申购人按同地段商品房价,补齐与经济适用房的价差;对尚未购得经济适用房的,直接取消申购资格。
对于申购人所在街道、单位出具假证明,将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擅自向不符合申购条件,或是向还未取得申购资格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单位将在限期内收回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将对建设单位给予处罚。
2018-12-05 22: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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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要分地区的,不同的城市和地区的申请条件也不尽相同!你可以看一下这个,希望对你有帮助!《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已婚(含未满 35 周岁离异 ( 或丧偶 ) 带小孩)或年龄在 35 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三)申请家庭 (2 人及以上 ) 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建筑面积小于 48 平方米 ( 含 48 平方米 )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 ( 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三、现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二)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 ( 或已有过 ) 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 、承租的公有住房;2 、已购买的房改房;3 、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4 、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5 、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6 、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7 、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四、享受供应标准及面积确认(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4 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 3 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二)现有住房面积确认方法:1 、按同一户籍内的家庭人口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其户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均核定为该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如属直系亲属中两户以上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家庭合并为一户申购,按其家庭内人口所拥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2 、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五、购买时的价格结算方法和计算公式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一)价格结算方法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价格计算公式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六、售房对象申请、认定、销售流程(一)申请、认定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后,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5 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市房改办在 30 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由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二)申请家庭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1 、身份证明材料;2 、户籍证明材料;3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4 、住房情况证明材料;(三)销售1 、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市房改办每年分批次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2 、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3 、按准购证号码排序,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和顺序。( 1 )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2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 1 : 1 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4 、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对符合预登记条件且已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其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5 、换发《准购证》。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新证手续,《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6 、公开选房。市房改办组织经《杭州日报》公示后无异议的中选申购家庭公开选房。申购家庭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联系单》及《准购证》,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7 、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8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七、《实施意见》出台以前按规定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根据《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 48 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居民按已确定的准入条件办理《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八、经济适用住房的换购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在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人可根据本细则规定的申购条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核发《准购证》,原《准购证》号码予以作废。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在房屋建成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规定办理房屋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部门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十、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十一、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产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改办确认的名单办理产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建委的确认文件办理产权证。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十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适用于原已领《准购证》人员。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下面以杭州为例详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其它地方具体申请条件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确定。杭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一、销售、准入原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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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转商品房的条件包括以下三点:①需要确认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发放时间是否满五年。②必须把经济适用房的抵押贷款还完。③需要政府提供放弃回购证明且购房者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在建设目的上是有区别的,商品房往往不具有保障性质,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非政策性住房,而经济适用房具有保障性质,可以有效解决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在购买方式上也是不一样的,商品房都是面向公众进行销售的,完全市场化,购房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主购买,而经济适用房是特定人群才能申请的,需要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面积、收入、资产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的,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才有资格获得经济适用房,不过也是可以通过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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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适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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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六城区范围内,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实际居住家庭年收入在3.6万元以下,无房或现家庭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可申请经适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