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工具进行丈量宅基地的面积。因为我国农村宅基地占用面积大,而且布局散乱,所以对宅基地的面积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在人均耕地不足1000平方米的平原或山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针对于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467平方米。进行宅基地的测量是为了确权登记的发证,能够更好的推进土地市场的建设。在进行测量的过程当中,房屋所占地的面积不能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并且按照目前实际使用的面积进行登记。对于已经超过标准面积的部分宅基地,会在土地权利证的记事栏当中进行标注,如果以后再遇到房屋拆迁或者是其他重新登记的情况,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重新处理。对于不在土地总体规划当中的宅基地或者是有争议尚未处理的宅基地不予确权。
农村宅基地确权申请有哪些讲究?
131****3964 | 2018-12-05 23:15:17-
153****5059 作为农民的住宅用地,房屋往往建在顶部,农民自己的房屋也会获得房地产许可证。而从这个月起,要处理更早的地方,就会发出家庭基地证书,但如何写名字,其实是特别的。
1、宅基地证书跟户口无关
在办理宅基地证书的时候,跟是否是农村户口还是非农户口,已经不受限制了。主要看宅基地的使用权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即便农民已经在城市发展,但只要家里的宅基地来源,占地,使用都没问题,也是可以乡村里提出确权申请的。
2、证书上的名字不要太随意
农村在分配土地的时候都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分配的,比如,这十平米是李某家的那二十平是王某家的,不是以个人来分配的,所在写宅基地证书上写名字的时候不要太随意,**好全家人进行协商,到底是写某个或者是某几个家庭成员的名字(可以不是户主)。
如果因为这个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也要尽早的找到村干部进行协调,以免证书办下来家庭成员间发生什么不愉快的情况。
3、共有人**好写上
共有人,顾名思义,就是一起持有的人,在这一栏,农民**好要写上相关信息。
特别是家中有独生子女的,确权的时候**好加上独生子女作为共有人。 2018-12-05 23:16:09 -
135****9779 变化一:宅基地申请越来越难了
随着农村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管控进一步加强,杜绝农民违规违法占用农村耕地修建房屋,对于农村闲置的建设用地也将会被收回,预留的机动土地面积将会减少,这样一来村委会也确实有可能没有土地分给新的申请人。
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办法一:你可以花钱自己租用一块宅基地,因为有很多朋友外出打工后他们的宅基地就荒废了。你租用他们的宅基地既能解决了你的问题,同时也帮他维护了他家的宅基地,何乐而不为?
办法二:你可以稍微等一下,因为现在农村的人口变动比较大,村委会也会不定期的收回一些宅基地,所以你赶紧去登记一下,到时候有了新的宅基地,让他们赶紧分给你!
变化二:宅基地现在还要缴税了?
宅基地2
由于农村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每户家庭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宅基地面积使用,如果存在一户多宅、宅基地面积超标,将会使用有偿退出、付费使用等方式进行规范。
具体的要求:在县城规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大面积不得超过180平,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则不能够超过120平。
老李这个情况很明显超过了这两个界限,所以要不就退地,要不就只能缴税啦!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大家需要注意,如果是你家在荒山、荒坡或者废弃地上,那你的宅基地只要不超过240平就可以了!
变化三:能用宅基地贷款了?
宅基地3
农村宅基地确权之后,宅基地就是属于农民固有的资产,农民能够对宅基地进行合理合法的使用,还能够通过宅基地申请商业贷款。小崔就是用自家的宅基地贷了款。 2018-12-05 23:15:59 -
143****0269 为推进和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近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省委农办等6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河南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按照不同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妥善处理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
《意见》指出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意见》要求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通过继承房屋等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2018-12-05 23:15:49 -
144****2288 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据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存在着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个别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展缓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面积超占严重等突出问题。这位负责人说,特别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据介绍,为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提供政策供给,国土资源部再次下发《通知》。根据《通知》,这位负责人强调:“农村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不能有任何含糊。”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这位负责人指出,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同时,要根据当地工作条件,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调查方法,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将农房等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定着物纳入调查范围。这位负责人要求,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此外,还要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为农村不动产配上“身份证号”。
《通知》要求,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属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公示权属调查结果,做到农村权籍调查公正、公开,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
“一户多宅”登记应公告无异议
对于农村住宅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等如何进行确权登记,《通知》也作出具体规定。
针对“一户多宅”问题,《通知》强调,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考虑到实践中户籍管理与宅基地管理不衔接,公安部门规定有独立住址才能分户,而基层国土资源部门在户籍分户后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导致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这位负责人称,《通知》要求地方结合实际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并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018-12-05 23:15:38
-
答
-
答
国家现在推行不动产登记,宅基地确权早就该废止了。确权无非就是重新执行一遍审批程序里面的发放批准过程,因此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确权。但是政府负有处理处罚违法行为的职责,他们不能不搭理这方面的事,否则就是失职渎职,这时候人民群众应该想着怎么处罚政府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千万不要避重就轻,让政府转移了注意力,忘了更重中之重的工作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以下12种情况宅基地不能确权:(1)主动放弃二轮承包经营权未承担农业税费义务的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2)农村二轮承包时,没能力种田没承包的孤寡、单身户、五保户,按无田户处理,不予确权登记。(3)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户口外迁不在册或按当时政策不符合分田条件的人员,目前户口仍在外地或已回迁,要求分田的,暂不处理。(4)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承包到户的土地原则上暂不确权登记,归集体所有。(5)在承包土地上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6)承包农户代种他人承包地的,现代种户要求确权的,原则上不予确权。(7)承包地已被依法征占,并已得到相应补偿,确权登记时要从承包地块面积中减除,进行变更登记。(也就是说被依法征占且得到补偿的这部分地块不予登记)(8)承包户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不再确权发证。(9)机动地、经济地、荒地已纳入承包地管理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管理;未纳入承包地管理的,不再进行确权登记。(10)家庭承包人员死亡的,家庭承包户没有消亡,还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家庭承包户消亡的,原家庭承包土地不予确权登记。(11)退耕还林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12)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不予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充:农村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将被回收,对于有宅基地需求的农户可以重新给予分配宅基地,具体处置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村集体组织成员间有偿流转。(2)对于荒废的闲置宅基地,村集体可以收回并重新分配。(3)对于没有确权且原使用人不退出宅基地的,不准再翻建、修补房屋,待房屋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4)鼓励超占、多占宅基地的农民家庭有偿退出宅基地。
全部3个回答 > -
答
花点钱就可以搞定了%7E%7E这个你不用太着急%7E%7E
全部4个回答 > -
答
第一,宅基地超标的收费标准。这种是指宅基地面积超标的情况。因地势情况、房屋构件、人口密度等有所不同,因此各地区宅基地的规定面积有所差异。目前已有部分地区规定,城郊的宅基地标准面积在120平方米左右,农村宅基地标准面积在200平方米左右。1,超出20平方米以下的部分,不收取费用。2,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标准收取。3,超出标准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的,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第二,宅基地超量的整治措施。这种是指一户多宅的情况。目前一户一宅的宅基地政策已贯彻实施。对于一户多宅的情况,将予以整治处理。具体的措施是,对于总面积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宅基地超标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对于总面积严重超标的,对多出的宅基地予以回收处理。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