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产权证齐全的农村房屋改造,只需要把自己要改造的房屋进行拍照,然后带着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农村户口本、身份证、房屋老照片到规划局窗口申请报建。2、针对农村房屋证件不全,没有房产证,但土地证上四邻清楚的农村房屋改造,需要将自己要改造的房屋进行拍照,并带着土地证、农村户口本、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规划局窗口申请报建。3、针对农村房屋证件不全,且土地证四邻不清的(四邻均为本主外墙根)的农村房屋改建,则需要土地部门对其土地证认定后,再带着土地证、农村户口本、身份证、老房照片,到规划局窗口申请报建。报建批准后,拥有土地证和规划许可证之后就可以开工对农村房屋进行改造了,等房屋改造完成后,再接受有关部门的合格检验,**后再带着这些证件去当地房管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产证就可以了。
全部4个回答 >谁知道农村房屋改建规定是怎样的?
153****8895 | 2018-11-28 09:39:09-
152****9784 不同的省份规定的人均住宅用地面积不一样的。比如说四川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三人以下按三人计算,四人按四人计算,五人以上按五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
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所以具体的你可以搜索你们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上面有具体规定。
2018-11-28 09:39:40 -
156****6078 (一)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以棚户区广大众的利益为重,充分考虑并妥善解决棚户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给予政策倾斜和合理照顾,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确保“住有所居”。
(二)公开公正、和谐拆迁。依法保护棚户区各类房屋被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做到众参与、社会监督、阳光作,减少拆迁矛盾和纠纷。
(三)统筹兼顾,合理补偿。结合市情,因地制宜,处理好房屋拆迁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既要使拆迁困难家庭得到利益和实惠,又要做到合理控制拆迁成本,使拆迁补偿政策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兼顾。
(四)统一性和连续性。与、省、市拆迁法规和政策相统一,注意新旧政策衔接,保持全市拆迁改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既要有利于推进棚户区改造,又要有利于非棚户区拆迁的顺利实施。 2018-11-28 09:39:33 -
137****5054 危房改造就是对现在危房予以改造,消除住房危险,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项目。现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增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如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可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申请书。2016危房改造政策有:
一、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范围
1、分散供养五保户。是指未进敬老院安置、仍在农村分散居住的五保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只安排无房或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
2、低保户。是指生活比较贫困,享受了国家低保政策,有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书的农户。
3、贫困残疾人家庭。是指家庭生活比较贫困,有残联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书的农户。
4、其他贫困户。是指经济上比较拮据,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困难农户。 2018-11-28 09:39:26
-
答
-
答
1、只要是危房,又是住房,就可以申请折旧重建补贴。但你家似乎不是该村村民哦!不过,有关系的话,你家“也可以”是该村村民的。呵呵2、申报步骤:向所属村委会报告,村委会干部现场勘察登记造册后,由村委会向镇报告。如果县里有关系,也可以直接从县里要指标,“戴帽”下去就没人可以占你家的。3、批准拆建后可以实施建造,建好后县农业局会派扶贫办同志检查验收。因指标是省下达的。所以,验收后指标下达了,你们家即可领到5000元的补贴。补贴不多,可能还要用一半来招待检查验收人员呢!
全部4个回答 > -
答
城市新房落户标准流程:1、准迁入程序带着房权证找房屋所在地居委会,让居委会把房屋编号、出具户口准许迁入证明;之后带着该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同意迁入证明;2、准迁出程序带着办好的证明到原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准许迁出证明,之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批准迁出证明;若有违纪违法等原因或居委会不同意则不能迁出;3、编户号受理带着上述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办理迁入手续,居委会编好户号,之后带着全部手续到房屋所在地办理迁入手续;4、派出所落户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后,根据居委会编的户号同意迁入,并对号入座,把材料档案输入微机,迁入户口完成。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住建部印发的文件《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的规定,农村住房建设要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可采用两种布局方式:一种是垂直分户(2-3层),适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或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另一种是水平分户(4-5层),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住房层高以2.6米到3米之间为宜,**高不能超过3.3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农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全部3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