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房也分为很多种啊,有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限价商品房、共有产权房。一般租赁类的如公租房、廉租房都是有装修的,基本达到拎包即住。购买类的看你当地的情况,绝大多数是清水房无装修。
全部3个回答 >基本住房保障法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的法规规定?
135****1265 | 2018-11-18 11: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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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配套设施有水泵房及抽水设施、配电房、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保证系统(如监视器、监控中心等)、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统、会所、排水排污系统、供热制冷系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是与你的房屋配套,没有这些设施,你的住房就不能正常或舒适的使用,但又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
这些设施的收费依据和标准都是不相同的,查一下物业公司公布的收费标准就知道了。如,公用水费是按全部住户使用的总水费分摊的,电是按每户用电总量分摊的,但电梯用电是按每户建筑面积分摊的。 2018-11-18 11:16: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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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向租客收物业管理费的法律依据就是《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或类似的文件,各个地方有所不同)也有规定。而廉租住房等物业使用人与政府管理部门都有签房屋租赁协议,合同一般也有交物业费的约定。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为低保户,或无房户提供住房,而这些房子都委托社会上的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提供服务,肯定要收费,但其收费标准都必须经物价部门审批。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保障性住房(也就是廉租房等)就是属于政府指导价。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地方性法规,比如厦门市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件》的第三十六条 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住户应当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补助,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给予补助。” 2018-11-18 11:16:31 -
146****4902 退出机制已经成为各地房管部门探索住房保障制度的一个新方向。
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公租房新规中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长不超过5年。这一内容为租赁对象在适当条件下退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中国网2014年6月5日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举行发布会。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在会上表示,保障房退出(准入)机制的设计要有一定的宽容度,“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针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冯俊介绍,随着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针对确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准入问题,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 2014年5月20日,北京市法制办公布了2014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涉及55项内容。在2014年力争完成的12项立法项目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控制吸烟条例(草案)、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居住证管理办法等。
《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案)》拟规定,申请保障房不再审核收入情况,而以有无房产作为申请依据。同时,非京籍人群拟纳入保障房申请范围。
2018-11-18 11: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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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经济适用房2、廉租房3、公共租赁房4、定向安置房5、两限商品房,即“限套型、限房价“的商品住房。6、安居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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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法:保障什么?怎样保障?保障基本人群的居住权住房保障法的主要功能是保障公民普遍享受住房福利,从而达致“住有所居”之境况,实现住房的民生功能。此次住房保障法的起草,有专家建议命名为“基本住房保障法”,我深表赞同。住房保障法不是保障所有人的住房需求,而主要是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保障的是基本人群的基本权利——居住权,即住房保障法要保证的是人们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并不以保障人们的购房乃至投资需求为立法目的。所以,法律应确立保障性住房制度以建设廉租房和公共租赁房为主,并非盯着“产权”不放。从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出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旧宅区居民、新入职职工、“夹心层”以及农民工群体都应纳入住房保障范畴。这其中,农民工群体是比较特殊的保障对象,由于农民工没有城镇户口,在立法时颇受限制。但是,考虑到农民工群体为城市发展建设作出的巨大贡献,以及其在城市长期生活的需求,笔者一直主张应该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受保障对象。**近,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对外发布。《指导意见》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善。根据《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这些规定,赢得了社会各方的赞赏。三种不同层次的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法应以发展租赁式保障为主,同时应根据不同人群的不同需求制定不同层次的保障方式:一是,为低收入家庭提供配租福利。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规定,为需要租用住房的居民提供廉租房。廉租房的福利性质直接体现在其低廉的租金水平上。廉租房的受众应该包括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家庭和新入职人群等。这些群体有住房需求,但由于住房支付能力较低,无法购买产权房屋,因此,向这类人群提供廉租房,以维护其居住权。二是,为有一定购买力的居民提供配售福利。中低收入居民,有一定的资本积累,但是仍远远不足以支付商品房高额费用。对于这类人群,住房保障法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的住房福利。作为住房保障的一部分,经济适用房兼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规定,配售的保障性住房,实行按份共有,就是指购房人与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共有产权模式减轻购房者购房和政府集资建房的双重压力,这种制度安排更为深远的影响是给予了中低收入者一个直接进入房屋产权购买门槛的机会,只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终有可能获得住房所有权。同时,共有产权模式通过限制购房者的产权比例,起到压缩利益空间、抑制投机的功能,从而确保经济适用房保障到位。三是,为低收入人群追加的住房租赁补贴福利。草拟中的住房保障法为了防止廉租房等福利租房的租金给低收入人群造成过大压力,规定这类人群在享受住房保障的同时,如果租金仍然超出其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的,超出部分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般认为,廉租房租户实际房租支出占平均收入的比重不能超过10%。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保障方式外,住房保障法还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保障性住房财税优惠制度加以规定,以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构建。楼市如何破局,房价能否软着陆,关系着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在楼市调控中,我们应坚持调控与疏导并重,在打击投机的同时,分流住房需求,惟有如此,方能真正迎来房价的拐点。否则,无论如何调控,普通老百姓是无力承担受如此高额房价的。因此,在现阶段,构建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重视住房的民生性质,应该是各级人民政府考量和筹谋的重要课题。各级政府应该统筹各类社会资源,协力推进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而一部良善的住房保障法的早日出台,正是亿万百姓的殷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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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包括:水泵房及抽水设施、配电房、消防系统及设施、安全保证系统(如监视器、监控中心等)、公共道路及照明系统、会所、排水排污系统、供热制冷系统、园林绿化和物业管理用房及设施等。这些配套设施是与你的房屋配套,没有这些设施,你的住房就不能正常或舒适的使用,但又独立于主体工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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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中国大力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随着2011年1000万套保障房任务即将收官,北京、上海等地于2011年12月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瞄准保障房资格造假、骗购骗租分配乱象重拳出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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