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上没有对“保证金”进行规定。因为没有强制性,如果业主不愿意,物业无权对此收费。但双方可通过协商途径找到平衡点,签订双方都愿履行的协议。那些交纳保证金才发给装修公司入场证的物管公司,违背了业主作为消费者自由消费的原则,属于违规行为。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价格的制定和调整,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责,其他部门无权擅自对此做出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房屋装饰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是违规行为,应予制止。
全部3个回答 >有谁了解物业可以收装修押金吗?
157****6758 | 2018-11-14 23:17:41-
137****7314 首先讲你所交的装修押金问题
物业之所以让业主缴纳装修押金,主要是为了维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使其不受到损害。如果在装修期间由于业主装修施工不当等原因造成公共设施设备的损坏,可扣留业主缴纳的装修押金进行维修。
其次因房屋漏水是由于楼主装修不当造成的,在装修验收时物业公司有责任告知业主重做防水层,并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业主及其装修公司一并承担。
再则楼主应问清物业扣留这押金是要物业公司要用这笔资金去维修还是等楼主重新做好防水层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又或者是做为对业主违反与物业签订的装修协议而付的违约金?
2018-11-14 23:18:38 -
152****0026 装修押金,是物业为了制约业主进行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的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业主进行规范装修,避免进行违规拆改建。如果业主完成后,房屋装修符合规范要求,物业应予以退还装修押金。 2018-11-14 23: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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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5863 您好:1、首先建议查看一下《物业合同》,是否对此有约定,如有约定我认为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可。
2、如过没有进行约定,那么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因此,业主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只要装修部位不涉及共有部分或公共部分没有义务交付装修保证金,只需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2、如涉及共有部分,依据《物权法》76条“ 。。。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此时应有业主大会决定,而不是由物业决定。 2018-11-14 23: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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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押金并未有明文规定,说白了就是物业服务企业一种变相收取的物业费,多数在退还的时候头抵顶物业费用。室内装修可以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执行!主要说白了,我把承重墙真砸了,就那些保证金真的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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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装修时,如果是物业公司擅自决定收取装修押金,要收取装修押金后,才允许入场装修,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是经过业主大会多数人同意通过的决定,或者是物业公司与贵小区的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上有业主装修物业公司可收取装修押金,要收取装修押金后,才允许入场装修,就属于合理的。物业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它与业主之间是平等的主体关系,它接受业主的委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特定区域内的物业实行专业化管理并获得相应报酬。物业公司无权单方面决定物业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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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国务院的《物业管理条例》并未禁止物业收取装修押金,但是有些省市的条例禁止了,也有些省市是说除非物业合同中有约定,否则禁止。你可以根据你所处城市,具体关注一下,感觉现在大部分还是要收的,而且基本上不退,到退的时候算你提前缴纳物业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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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以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该规则被称为“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旨在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适用于合同订立的双方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且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于购房合同而言,定金双方指向的是房屋买卖的双方,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能够按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购买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是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本案中,房地产中介作为居间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其无权与买卖合同双方签订定金合同或向任何一方收取定金,在并未取得卖主授权的情况下,其向原告收取定金是一种越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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