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国家安置房税收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第一,对改造安置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事对改造安置房经营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以免征。第二,在商品祝福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安置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改造安置房建筑面积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第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还有就是安置房税优惠政策根据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第一,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以下改造安置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第二,个人取得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个人多的税和契税减免。上面都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解析,可以看出,国家队安置房还是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家各地区安置房的优惠政策不完全相同,安置房的市民还需要区别对待的!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哦!
全部3个回答 >合作建房税收政策具体是怎样的?
142****9176 | 2018-10-22 17:05:18-
136****5522 您好,根据**新政策规定,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其他投资者如何合作,如果形式上没有成立其他法人单位,或者投资者不通过法定程序增资扩股,成为企业法律形式上的真正股东,其投资额就不能在税收上年认定为投资股本,纳税人也还是开发房地产的开发企业二是在以分配利润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018-10-22 17: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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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9444 一、合作模式案例:
几个公司以现金出资,成立一个新的法人项目公司,名字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出资各方为项目公司的股东,项目公司设立后,由项目公司名义取得建设土地,并办理项目建设所需的计划、规划、建设、产权等手续,并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完成项目的具体计划、规划、建设和分割,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管理。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出资方以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及按照项目公司出资比例补充缺口资金的方式筹集。同时,有意参加购买项目的其他部分企业,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以与项目公司签署联建协议方式参与项目。
项目建设由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全权委托有资格的专业企业以代管模式负责该项目的开发和建设管理。
项目出资方式:项目总投资5亿元,各出资公司3亿作为注册资金,剩余2亿元由其他入园企业以购房方式参与出资,出资方式为预付款,各出资方与购房方按各自出资比例获取相应房产。
二、税法规定的合作建房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对外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三、合作建房的纳税处理:
1.分房过程中的增值税:
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规定,合作建房分房自用时出地方、出资方均需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前为缴纳营业税)。
2.分房过程中的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3.分房过程中的所得税:
根据上文所述,合作建房后分房自用按自建房处理,双方各自办理初始登记,因此分房过程不产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4.契税:
出地方取得分配自用的房屋无需缴纳契税,出钱方取得分配自用的房屋时需缴纳契税。 2018-10-22 17:06:17 -
138****1483 一、营业税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一)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注:原《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二) 国税函[2004]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广州市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3]357号)收悉。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第十七条中“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含义明确如下:156号文件第十七条“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规定中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
(三) 国税函[2005]第1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海口紫荆花园合作开发税收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5]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该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甲方,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因此,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
(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48号)
1、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关于合作建房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2018-10-22 17:06:08 -
133****6638 :合作建房,就是住户联合做开发商,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大家按各自购买能力一起出资金,综合汇总户型并计算总面积,选购合适地块,找设计公司设计、找建筑公司施工,**后验收付款入住。
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甲方出地,乙方出资进行合作建房,并对房地产权分成的,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是通过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实际上都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实物(建筑物)收入的行为。对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在建筑物交付甲方使用时由甲方交纳,其计税依据为甲方分得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对乙方所得的那部分建筑物,自用的不征收营业税,如再出售或出租的,应分别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018-10-22 17: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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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月发布通知,就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 进行明确。通知表示,对公租房建设用地及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免征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该政策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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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缴税标准(以下营业税从2016年5月1日起改为增值税)以月租5000元为例计算各税额一 个人出租计算:营业税=5000*3%/2=75元。城建税=75*7%=5.25元。教育费附加=75*3%=2.25元。房产税=5000*4%=200元。二 单位出租计算:营业税=5000*5%=250元。城建税=250*7%=17.5元。教育费附加=250*3%=7.5元。房产税=5000*12%=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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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税1、个人购买经适房,契税的征收是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减半。2、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适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3、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4、个人头次购买90平米以下的改造型安置房的,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型安置房,契税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5、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二、土地增值税1、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土地使用税1、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2、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四、印花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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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税费:不满五年成交价*(营业税5.5%,个税1%,契税1%,90平米以下1.5%90平米—140平米以下3%140平米以上,土地出让金3%)。满五年:成交价*(契税1%,90平米以下1.5%90平米—140平米以下3%140平米以上、土地出让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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