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2003.4.2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3.1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3.24)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
全部3个回答 >我国房产交易法有哪些法规?
152****8332 | 2018-10-11 11:09:26-
146****3039 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 2018-10-11 11:10:09
-
134****3969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物权法》,《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
二手房交易中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当事人以逃避税收为由请求确认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当事人请求适用定金罚则、赔偿损失或者支付佣金的,不予支持。 2018-10-11 11:10:01 -
136****6464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房地产用地管理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紧急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07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的公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2018-10-11 11:09:53 -
156****2710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
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
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
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
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8-10-11 11:09:45
-
答
-
答
房屋买卖有哪些必须知道的法律法规:一、符合房屋现售条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即签订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房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为商品房现售,当事人以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方订立买卖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三、基于假按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为套取银行贷款虚构房屋买卖事实订立买卖合同,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尚未还清银行贷款的,对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以参照《**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的规定处理。四、房屋买卖中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房屋买卖合同(包括双方已经签字的网签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争议,经审查其名为房屋买卖,实为赠与等其他法律行为的,应根据隐藏法律行为的性质进行处理。五、购房指标转让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签订合同将房屋(包括拆迁安置用房等)的购买指标转让给他人,当事人一方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当事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指标的除外。六、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和履行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法院应当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受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受人名下,但不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应予支持。“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受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七、房屋共有权利人的诉讼地位与责任承担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法院应当对出卖人(登记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或无权代理进行审查,并释明买受人可以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买受人不申请的,法院可以通知夫妻另一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以出卖人构成无权处分为由要求追回房屋的,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夫妻另一方向法院表示同意出卖人转让房屋的,可以不追加其参加诉讼。经审查夫妻另一方追认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或有证据证明其以自己的行为同意履行的,构成对房屋过户登记债务的加入,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出卖人的行为构成《**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项或《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对夫妻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应当判决夫妻双方共同为买受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房屋交易税费有哪些(一)契税:普通住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1.5%;140平米以上或是非普宅:3%;商业房或公司产权:3%(二)城建税营业税的7%;费附加税;营业税的3%。(三)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2年之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营业税+城建税+费附加税+印花税)}×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购房总额-印花税)×20%。出售公房:5年之内,(售房收入-经济房价款-土地出让金-合理费用)×20%。(四)土地出让金、交易手续费、合同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房屋交易税费有哪些?房屋交易税费陷阱二、房屋交易税费陷阱1、维修基金等早已不由业主缴交的费用,一些开发商利用消费者不了解市场,在合同中玩弄文字游戏,让业主上当受骗。譬如在办理按揭过程中,开发商到房管局备案时并不收费,但一些开发商巧立名目收取抵押备案登记费一百到几百元不等,大多数消费者对此也并不清楚。2、国家要收的税包括印花税和契税,其中印花税按总房价的0.05%收取,而契税目前来说则是按总房价的1.5%收取。其中,印花税和50%的契税是在交付首期时缴纳,另50%的契税则在办理产权证时交齐。3、初始房产、土地登记费则是每宗收取90元。这些费用作为政府部门要收的费,也是在交付首期时缴纳。政府要收的费主要包括交易管理费、产权测绘费、房产、土地登记费。目前交易管理费是按总房价的0.1%收取,而产权测绘费则根据房屋面积的不同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全部3个回答 > -
答
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启动新的三年棚改攻坚计划,今年开工580万套。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地方主体责任,继续实行差别化调控,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广大人民群众早日实现安居宜居。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记者表示,政府工作报告表明,2018年楼市调控基调明确,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从政府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今年棚改的工作力度不减,棚改安置和群众住房问题的解决继续挂钩,很大程度上也说明民生保障依然会加大力度。”严跃进说。报告还提到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应保尽保,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这意味着接下来无房的、住房困难等群体依然会享受更好的住房保障内容,充分体现了当前房地产市场住房保障的思路。尤其是对于公租房来说,既有保障房的属性,也有租赁市场产品的属性,所以是接下来重点打造的项目。”对此,严跃进表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体现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也意味着2018年的楼市调控基调已定。后续,“预计各地调控中会持续抓地方主体责任。”再者,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支持居民自住购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对此,严跃进认为,“从这一句表述可以看出未来我国‘三元住房结构’的思路很清晰。”其中,“自住购房需求主要是对经济条件好的购房者的需求,此类需求会更加强调自住的属性。而租赁市场主要是解决购房困难群体的,这一点也是有积极作用的,可以认为是零产权、侧重居住属性的。而对于共有产权住房来说,有部分产权的概念,有助于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需求。”他说。另外,严跃进认为,住房制度改革节奏加快,改革的思路也很清晰。“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改革主要是三个要素。第一是多主体供给,这应该是积极鼓励各社会资本、各企业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的信号。第二是多渠道保障,这会形成更为丰富的产品线。第三是租购并举,未来预计在‘租售同权’等方面会有较大的思路。类似内容做到位,将真正形成安居宜居的效应。
全部3个回答 > -
答
1.居住税居住税应该由1月1日那天房屋的居住人来缴纳。实际上,买卖双方无需在协议中达成分摊共识。由此来看,如果交易发生在1月15日,那么卖方需负担全年的居住税,买方无需支付卖方任何费用。注意:买方需要缴纳目前居住房屋全年的居住税,即使他可能在1月2日就搬走了。计算:居住税由土地租赁价值和纳税家庭情况决定,此外,还与电视税(Contribution à l'audiovisuel public)有关。2.地产税地产税一般由买卖双方共同分担,协议中应包含分摊条款。买方要付给卖方其在成为业主后需要负担的地产税份额。举例来说,如果交易发生在4月1日,那么当年前3个月的地产税需由卖方缴纳,之后的地产税由买方分担。因此,应提前告知买方其需负担的地产税份额。为此,买卖双方在公证员处签署协议时,卖方应出示上一年的地产税单。买方需要分摊的部分则根据这一税单来计算。这笔钱应由买方在交易当日通过支票形式支付给卖方。计算:地产税=税基*行政区表决税率(Base d'imposition * Taux d'imp?t voté par la collectivité territoriale)其中税基按下列方法计算:建成房屋:土地租赁价值的50%;未建房屋:土地租赁价值的80%。3.登记税(Droits d'enregistrement)房屋交易时还会产生登记税(又称过户税),登记税适用于所有位于法国境内的住房,即使买卖双方的协议是在外国达成的。如果买方支付了通常应由卖方承担的费用,那么,这笔开销应被纳入过户费的纳税基数中。国家、省和市镇按比例征收登记税:理论上讲,省税税率一般为3.8%,但大部分省份已经该税率提高至4.5%;市镇税税率为1.2%;国家税相当于省税额的2.37%。综上来看,如果把省税税率增加考虑在内,登记税税率一般为5.8%。(这一税额不含公证员酬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全部3个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