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男方能证明房子是由他出资的话,就可以证明这个房子是由他所有,即使是房产证的名字是女方也不妨碍男方主张权利。所以,到了婚后,这个房子只要男方经过证明,依然属于男方所有。
全部5个回答 >婚前写女方的名字,婚后可以添加男方的名字么?
134****4102 | 2018-10-07 17:48:25-
144****1866 婚前买房,婚后房产证办下来,也是男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想把女方的名字加上去,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添加名字的方式来办理了。
男方可以和女方签订产权变更协议,赠与或者买卖方式都可以,不过赠与还要经过公证,然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就可以了。 2018-10-07 17:49:37 -
142****4463 【1】婚前男方全额购买的房产,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名字。婚后房产证所有权人加上女方的名字,这套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了,视为男方对女方房产份额的赠与。如果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去法院起诉,一般法院会判决夫妻各分得房产份额的二分之一。
婚前由男方支付**购买一套在银行分期付款的房子,婚后夫妻共同还房贷。房产证写着房屋产权人是夫妻两个人的名字。夫妻如果离婚,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办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018-10-07 17:49:32 -
142****4636 你们这情况属于,男方婚前按揭买方,房子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还完贷款,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别人的名字的。
三个方案给你参考:
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就能办理房产证变更名字。
2. 征得男方同意,双方去公证处,签定一个赠与协议,将房产的产权分一部分赠给女方,然后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即使不能加名,将来即使离婚,也可以依据协议要求部分的产权,可以转为现金。
3. 婚后共同还贷,即使将来离婚,婚姻法规定,房子判给男方,女方能得到还贷部分及利息,还有房产增值部分的房款。这样,即使不能加名,作为女方也不是非常亏。
现在建议要是能提前还款的选一,不能的话选二 2018-10-07 17:49:23 -
144****2091 一次性付款购买的可以去房管部门加名。按揭的一般需要结清按揭再加名字。如果按揭月供过程中加名需要和银行沟通,变更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变更,比较麻烦。 2018-10-07 17: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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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0099 可以的,只要你们双方同意产权名字都可以增加的~ 2018-10-07 17: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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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是婚前购买,又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该住房产权就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产权归女方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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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结合你所述是事实,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财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为判决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按照还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列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算下来的话增值部分可能获得的补偿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由男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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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按揭买方,房子是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还完贷款,不能在房产证上加别人的名字的。三个方案给你参考:1. 提前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就能办理房产证变更名字。 2. 征得男方同意,双方去公证处,签定一个赠与协议,将房产的产权分一部分赠给女方,然后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这样,即使不能加名,将来即使离婚,也可以依据协议要求部分的产权,可以转为现金。 3. 婚后共同还贷,即使将来离婚,婚姻法规定,房子判给男方,女方能得到还贷部分及利息,还有房产增值部分的房款。这样,即使不能加名,作为女方也不是非常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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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结合你所述是事实,如果离婚时双方对该财产处理达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为判决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只是婚后共同还款部分及按照还款本金占总房款的比列补偿房屋增值部分,算下来的话增值部分可能获得的补偿比列可能很低。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可能会被认定为借款,由男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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