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企业体现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全部3个回答 >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是什么啊?
147****9221 | 2018-07-19 18:12:35-
132****9194 这三者关系既简单又复杂。
一般来说,小区一切权利由全体业主说了算,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合同。业委会是业主的代表,要为业主的利益负责,物业是服务于全体业主。
但在现实生活中,以上关系表现得并不十分清晰,甚至出现颠倒。
业委会往往会并不能尊重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没有一定的工作规程,缺乏监督机制,常常独断专行,滥用权力,越权处理应该由全体业主才能决定的事情。业主大会一年也开不了一次,或几年也不开一次。由此使全体业主的利益受到损害。
物业公司则一切以赢利为目的,小区交给他们管理,往往注重了经营,忽略了服务,让业主十分寒心。
特别是个别人谋取业委会的职权后,与不良物业一啪即合,相互勾结,把小区当成自己个人办的公司来进行经营。甚至出现私分侵吞公共所得情况。以至在很多小区都会出现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
要理顺这三者关系。
首先,应该让全体业主明白小区管理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随着城市化建设发展的进程,影响将越来越大。这三者关系处理不好,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所以一定要积极关心小区管理,主动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次,要推选真正关心和维护小区利益,不谋私利的业主代表,出来管理小区事务,同时积极支持和监督他们的工作,千万不能轻易把自己的权利全权委托给一个无法足够令自己信任的人;
再次,要选聘一个好的物业来管理服务小区业主,主要应该订好服务合同,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规定订细、订清楚,有的小区尝试让几个物业来竞标的办法,有一定参考。
另外,业委会成员应该主动接受全体业主监督,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定期开业主大会,定期公布帐目,以便更好获得大家的信任和支持。
**后,要清楚小区管理与住房建设一样,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是所属地的住建局,业委会的成立由他们审批,另外当地社区也有一定的领导职能,发现问题可以及时向这两个部门反映。
以上回答,是否解决了你的问题。 2018-07-19 18:13:49 -
147****0501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权的一个自治型组织。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业主委员会的前身,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依照原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第6条的相关规定组建的。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被建设部废止。原来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随之变更为业主委员会。
但是,变更后的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非完全一致,相互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区别一,两者使用的物业类型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 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成立,仅仅是存在于住宅小区之中。而业主委员会不仅在小区里有,在写字楼、商业设施、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都有,只要是采取物业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物业项目,都可以有业主委员会。
区别二,两者的选举方式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从业主和使用人中选举产生;而业主委员会必须由业主选举产生。业委会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只有业主才能行使物权及因物权而带来其他权力。而物业使用人是没有相关权力的。
区别三,两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5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而原《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对比两者的权利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接近于业主大会的权限,是领导者。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是监督和建议,是执行者和监督者。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限过大,管委会几个人的决议就等于是全体业主的决定,这样容易形成个别人通过绑架全体业主的权益,为个人牟利。而业委会则将决议权交还给全体业主,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来审议通过,避免的暗箱操作。 2018-07-19 18:13:36 -
142****4048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企业体现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2018-07-19 18: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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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639 可以这样来理解,物业管理是个“动词”;业主委员会是个“名词”;
物业管理的主体可以是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全体业主等等;
而业主委员会仅仅是物业管理的一个主体之一,而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活动必须有业主委员会参与。 2018-07-19 18:13:04 -
134****3294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和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业主委员会体现业主自治,物业管理企业体现专业化管理,二者共同管理着一定范围的物业。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委托者和受托者的关系,是聘用与受聘的关系。在法律上,业主委员会有决定委托或不委托、聘用或不聘用某个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物业管理企业也有接受或不接受委托、受聘或拒聘的权利。两者无隶属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两者在法律上是平等的。
从经济关系来看,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有偿的,在提供一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应获得相应的报酬。同样,业主在享受到这些管理服务的同时,也应付出相应的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方面的这种经济关系是通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确认和保证的。合同签订后,双方分别承担不同的权利和义务。物业管理企业应按合同规定及要求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向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负责,并在日常工作中接受他们的监督;同时,业主委员会及广大业主应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开展工作,并按时缴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写明的各项费用。双方在经济关系上也是平等的。 2018-07-19 18:1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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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商品化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随之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和纠纷,诉至法院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大多都是由于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晰,搜房网就此问题在本文中作一些初浅探讨。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与计划经济年代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行政手段进行的传统房产管理相比,物业管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管理服务体制,其**基本的特点是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企业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 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团体内部的常设执行机构。它由业主团体内部各个成员按一定程序选举产生,负责具体处理业主团体的日常事务。业主委员会是广大业主实现业主自治自律的前提和关键。物业管理企业则是对建筑物进行统一专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 在实践中,过去我们大都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代理”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引起的片面理解,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一)委托的产生、发展是由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这与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概念的界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主要特征就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企业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济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企业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区别。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本质量区别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距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二)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且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代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代理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技发展、交易扩大,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因此产生了代理的需求。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代理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代理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代理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代理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代理的问题。代理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通常是没有代理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企业来代理,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代理。因此,代理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代理的概念来涵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委托代理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代理活动。但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企业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代理的关系。至于“委托——代理”,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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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雇佣物业公司帮助管理小区安全、卫生和正常的公用设施维护等。对业主负责,由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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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小区的管家,作为一家物业服务公司,它主要的工作应当具备三项:一服务,二管理,三内部建设。其三项工作中,服务是重点。既然要服务,首先要明确自己的服务对象是谁,而物业的服务对象很显然应该是这个小区的主人——业主。 因此,一个合格的物管首先应该考虑到:如果我是业主,会希望得到什么样的服务?我想答案应该是:尊重。没错,业主需要的是尊重服务,物业公司不仅要尊重业主,更要尊重业主的权利,并且去捍卫住业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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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关键要看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合同前是否完成了这个事项,如召开业主大会,或已经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就可以签订。反之则违反规定,可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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