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房就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天井中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下列未经规划管理部门许可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规划条例》所称的违章建筑,由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一)房屋加屋、屋面升高的建筑物; (二)庭园住宅和公寓的庭院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街坊、里弄、新村等地区建造的依附于房屋外墙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逾期未拆除的未占用道路的施工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占用道路(包括人行道),未经公安部门、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违章建筑,由公安部门处理或由公安部门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及规划管理部门许可,在晒台上搭建的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在晒台上建造的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属违章建筑,由房屋管理部门查实后移送规划管理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加层,属严重防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章建筑,属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 (一)在道路(包括人行道)上和街坊、里弄、新村通道内建造的; (二)利用建筑物之间的间隙或突出建筑物之外悬空建造的; (三)建筑物、构筑物超过原建筑承重结构负荷的;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地下管线)上建造的; (五)其它已经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按《公房条例》和《规则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报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房屋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处理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部分职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以主管部门名义行使职权。 第十条 在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中,区(县)两个以上主管部门发生职责权限争议时,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属严重妨碍城市规划的违章建筑,应限期拆除或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 第十二条 对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依法必须限期改正、拆除或没收的,不得仅用罚款代替。 第十三条 公私同幢的房屋中的违章搭建,参照《公房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正在施工的违章建筑,有关主管部门一经发现,应责令其立即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可予以强制拆除。 第十五条 对妨碍公共安全和交通的违章建筑,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按下列程序予以拆除: (一)规划管理部门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违章建筑的事实; (二)规划管理部门向当事人发出限期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书。其中对成片违章建筑,先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出统一整治的通告。当事人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全部4个回答 >房屋是违建房屋,房东是否存在责任?
131****7052 | 2018-07-19 13: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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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453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按照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的结合程度有可分离(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离(即形成附合)两种形态。装饰装修物已与房屋结合在一起形成继续性和固定性的,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虽可分离但花费巨大,可以认定形成附合,例如铺设地板砖、吊设天花板、墙壁粉刷油漆等;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未完全结合尚未达到不可分离状态,则不能认定形成附合,如安装空调、电梯、太阳能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在本案中,由于房屋系违章建筑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出租人应当赔偿承租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根据装饰鉴定价格判处出租人赔偿承租人部分损失是正确的。 2018-07-19 13:21:10 -
143****1070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的住宅建筑都必须事先获得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违建房就是指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所辖部门批准的建筑。
关于城市违建房的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房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未经公房产权所有人同意的搭建,属违反《公房条例》的搭建(以下简称违章搭建),由房屋管理部门处理:
(一)在阳台上搭设的封闭性或局部封闭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2018-07-19 13:20:02 -
147****4360 建议你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那些属于搭建的部分,并说明可能存在风险。 2018-07-19 13: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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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转让后,转让人应当自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对新建房屋承担保修责任。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由转让当事人在转让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低于2年。屋面漏水保修期不得低于3年。 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发生再转让的,原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按照原转让合同,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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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好办,**好到有关法律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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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开发商是否测量过面积和是否已经做了规划为界,如没有可以再建。反之则不行,会被城建视为恶意增加面积被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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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话土地管理部门就会对所建的违章建筑强行拆除,不过在现实执法中如果所建的违章建筑不牵扯到别人的利益,周围的邻居对你所建的违章建筑不存在争议或者不存在向土地管理部门控告的,土地管理部门就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罚点款,象征性的从墙上拆下几块石头,等他们一走你再把拆下来的石头垒上就没事了。如果存在较大争议的违章建筑土地管理部门就会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土地管理部门强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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