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全部3个回答 >土地收回可退还契税吗
137****4896 | 2018-07-18 17:17:50-
145****5517 判决执行的土地,如果出现产权转移的情形,是需要缴纳契税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形,比如原产权人已失踪、死亡或者拒不执行等。对此类情形,纳税人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法院调解的房屋权属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18号)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并取得房改房产权证后,将名下的房屋产权转移给其子女,属于契税法规规定的赠与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2018-07-18 17:18:43 -
153****936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 2007.9.12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的土地及不动产补偿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3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来说是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但所得税是要交的。 2018-07-18 17: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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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808 凡在国土房管局已办理契税缴纳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简称完税证)但符合契税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可凭《契税完税证》原件等证明资料向原纳税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2018-07-18 17: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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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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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房的过程中,房产交易终止了,购房者因为各种原因不买房了,那么已经缴纳的契税可以退回吗? 文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看中了一套房子,作为买方,他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按规定及时缴纳了契税。然而,在即将办理房产过户前,文先生意外的收到通知,原房主要终止交易并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条款进行赔偿。考虑到已缴纳的契税,文先生表示赔偿也不足以弥补已支出的税款金额。 据专家介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文件规定: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文先生的情况因尚未办理房产交易过户,他所缴纳的契税是可以全额依申请办理退税的。同时提醒,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时候,张伯需要向地税部门提供契税完税证原件,如果遗失了完税证,需要在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并办理补开具手续后,才能再申请退税。 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收取契税并代为缴纳的现象。小编在此提醒广大的购房者:税务局是契税的直接征收机关,没有委托任何部门和单位代征或代收契税,购房者应注意由于通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契税所引致不能及时缴纳税款等一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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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偿收回土地合法。原因:1、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2、国家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收回土地使用权。3、各级司法部门没收其所有财产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土地使用者自动放弃土地使用权。5、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6、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7、铁路、公路、机场、矿场等核准报废的土地。国家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根据实际情况应给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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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确认按一般的民事合同纠纷审理出让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涉及到具体的合同解除,原因不一,但依法可以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也可以要求国土局承担占用此资金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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