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民法规定是失踪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虽说无音讯有了七年,但是只要相关得利害人没有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那就不能算是失踪人,他户口仍在,那相关权益仍有。希望能帮到你。
全部4个回答 >人口失踪几年能享受征地补偿吗
132****6979 | 2018-07-17 23:31:06-
153****8235 关于征地方面的政策各地区有所不同 如果是以人口数为补偿 则是按家庭为单位的户口本上的成员数计算 如果在政策订之前结婚并在男方上了户口 并且男方的户口在农村 也在其父母的户口簿下 且政策出台后规定是按照人口数补偿的 那你也能按照政策补偿 有否必要提前结婚得看你自己的想法 2018-07-17 23: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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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880 您好
理论上只要没有去法院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就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但是具体到你这个案件,需要先看下你们这边的征地补偿是按地补偿还是按人补偿,然后在讨论。 2018-07-17 23:32:00 -
141****0291 你们去法院申请宣告失踪,然后法院会制定一个财产代管人
然后就可以由这个代管人去管理他的征地补偿款
2018-07-17 23:3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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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就在农村,有名下的土地就可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 2、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3、补偿计算公式: (一)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标准 土地补偿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标准 (1)(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15 (2)(被征用地块需安置人数×补偿倍数)<15时 总安置费=该被征地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 (三)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助费补偿的计算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一般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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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征地补偿标准几年答
官方答复:您好!你在重庆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江津信箱[2017]756号)咨询的新拆迁的土地补偿有关问题的信访事项,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目前,正在开展的珞璜高速以南片区项目属土地流转,征地公告未到达,该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及土地上构建筑物均参照《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江津府发〔2008〕56号文件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江津府发〔2013〕70号文件标准执行,详情请咨询珞璜工业园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电话(023)47607595,感谢您对拆迁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江津区珞璜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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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参考:《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复函》 劳人险函〔1983〕33号 兹将你省淮北矿务局芦岭煤矿工会询问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劳保福利待遇的来函转给你们。鉴于这个问题情况复杂,过去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请你们与人事、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径复该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局对处理这一问题的意见介绍如下,供你们研究参考。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我们考虑,对于工作时间或因工出差失踪后查明已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可暂按非因工死亡处理。 请注意总结处理这一问题的经验,并函告我们。 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 【颁布单位】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 19860531 【实施日期】 19860531 【章名】 全文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现将你省醴陵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来函转给你们。鉴于这方面的问题情况复杂,过去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请你们与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经复该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局处理这类问题的办法介绍如下,供你们研究参考。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失踪人制度来源: 作者: 核心提示: 失踪人制度,失踪的概念,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 一、失踪的概念 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的事实状态。失踪的原因包括:离家出走、战争、意外事件等。 失踪制度是对一种不确定的客观事实状态的法律认定,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失踪已满两年。下落不明,指自然人离开住所或居所地无任何消息。下落不明的时间必须是持续地、毫不间断地满2年。2年的期限是从失踪人**后离开住所或居所而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2、失踪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所谓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存在一定的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近亲属和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应发出公告,寻找该下落不明的人,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后仍无下落的,判决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1、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下落不明的自然人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后,其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法律规定的有代管资格的人或有代管资格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2、失踪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保管、代为履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并不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原来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仍然有效,其承担的民事义务仍须履行。在失踪人失踪期间,失踪人的义务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以支付财产的方式履行。 (四)被宣告失踪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代管人应将其代管的财产及收益返还给被撤销失踪宣告的人,并负有将代管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情告知的义务。 三、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制度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制度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 1、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在通常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4年;在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满2年;此外,根据《民法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不受2年时限的限制。 2、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依次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虽然上述利害关系人均有对失踪人的宣告死亡的申请权,但在前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未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申请。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必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部门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人民法院便可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判决宣告之日为该失踪人死亡之日。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自然人宣告死亡应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四)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重现的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24条第1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在财产关系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如果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是属于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了他人财产的,除由该利害关系人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婚姻关系上,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后又离婚,以及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能认定这样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收养关系上,公民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经撤销死亡宣告后,其子女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由于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均同意解除的除外。应当说明的是,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和条件,有关利害关系人就可以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则只应宣告失踪。未到退休年龄失踪人员,单位可办理帐户封存、启封的变更手续,并需附公安机关证明或家属签名证明; 宣告死亡的可办理终止帐户的变更手续: 1、本人(或委托人、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2、委托人或继承人的身份应出具公证文书或有效证明。有效证明指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警署、街道等一级组织的证明 3、失踪人员出示司法机关失踪告示和公安机关开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因工失踪的,可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如离退休人员失踪,其所属单位必须在离退休人员失踪后(有时间规定,如一个月,各地是不同的。),立即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手续。“社保中心”将从办理失踪的次月起停止拨付该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失踪的离退休人员重新出现,单位应凭有效证明及时前来“社保中心”核发科办理恢复发放养老金手续。“社保中心”从次月起恢复按月拨付并补付停发月份的养老金(不计利息)。如法院宣布失踪人员死亡,单位应凭法院证明到“社保中心”办理减员手续。? 回答:2007-04-03 16:22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处理问题的通知来源:重庆市劳动局 作者: 时间:2000/07/21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外出下落不明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外出下落不明期间,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的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其保险福利待遇按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发部[1996]26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从下落不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下落不明期间,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一定的生活费。生活费按以下标准计发:以职工本人下落不明前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有一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0%;有两个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65%;有三个或三个以上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70%.经查证已死亡的,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 三、职工下落不明,按上述规定办理后,失而复归者,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其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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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征地所在农村的非城市户口人员均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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