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2009年12月31日 财综[2009]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2007年以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也反映,目前各地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税费关系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出让收支的规范管理。为理顺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费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成交价款的内涵 土地成交价款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取得的非税收入,是土地使用者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是政府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与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凭借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取得的税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收入不同,应当区别对待,严格征收管理。 二、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税款的关系 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缴入地方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由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所缴税款不列入土地成交价款。 三、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相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关系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征收土地、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开展土地出让已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单独收取。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缴纳上述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由土地受让人承担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等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对应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缴入国库,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市县人民政府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必须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安排。各地不得在土地出让环节从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理顺土地成交价款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关系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出让土地而向中介机构支付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成本费用,如土地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公告费等,一律纳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得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另行收取。上述费用可以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 土地受让人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一并收取。 各地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相关资金缴库行为,避免土地成交价款和相关税款、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混库。
全部3个回答 >购入土地缴纳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如何入账
151****2461 | 2018-07-17 13:09:21-
151****3521 这个购买土地支付契税、耕地占用税是要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的
但是享受优惠政策还会退回50万应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018-07-17 13:10:25 -
145****33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取得土地使用权,承受者人(购买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契税是以土地的成交价依照契税税率计算缴纳,即:应纳契税=成交价*适用税率。
其中:契税税率,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18-07-17 13:09:56 -
151****0696 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的内容。如果是房地产企业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如果是一般企业,计入无形资产。关于契税的账务处理,可以计入和出让金一起计入成本。但这样处理:一是:和合同不一致, 2018-07-17 13: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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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应纳税款的核算,通过“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方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借方反映企业实际已经缴纳的房产税,余额在贷方反映企业应交而未交的房产税。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按规定应交纳的房产税税额,作有这些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企业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房产税时,应作有这些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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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耕地占用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规定:(一)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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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交,免税的只有以下情况: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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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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