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现在结婚买房好像都喜欢写父母的名字,这个即涉及到婚姻法,又涉及到物权法的内容。所以产生法律纠纷时反倒不好解决。其实你们可以签定协议,即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归XX所有,使用权夫妻共同所。
全部3个回答 >离婚后房子的所有权归子女吗?
134****0974 | 2018-07-15 16:01:25-
136****4059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你所述的情形如果房产是婚前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房产所有权属于其婚前购买者,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房产所有权者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2018-07-15 16: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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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763 如果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有法院相关的民事判决调解文书的,按照其履行。如果没有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具体的可以参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8-07-15 16:03:08 -
156****2817 首先明确,在离婚双方自愿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房子给孩子的情况下,这个约定是有法律效力的。近期衷震律师在为一个当事人起草离婚协议中就此约定叙述如下:“第
三、财产分割事宜:
1、双方婚内共有房产一套:
(1)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69号朝阳绿洲某号楼某单元某室面积139.42平方米的房产(房产证号:某某现登记产权人为男女双方)。男女双方约定离婚后此房屋所有权包归双方所生儿子黄天平所有”。 其次,要看房子是否已经偿还银行贷款。在没有偿还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房子过户给孩子面临阻碍。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如前文约定将房子给孩子,贷款继续由男女双方返还或一方返还。衷震律师继续以前述协议为例,摘录相关约定如下:“{2)关于此房所欠银行贷款问题;双方约定各承担还贷一半份额,具体办法为:2012年贷款由男方按月偿还,2013年贷款由女方按月偿还,依次类推至 年,合计10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或其他原因双方一致认为提前还贷更为适宜,则由双方按等分原则共同支付一次性还贷钱款”。 2018-07-15 16:02:14 -
153****6856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儿子所有。
办理过户登记后,房屋所有权即归儿子所有。儿子是未成年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代为管理其个人财产,但是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 2018-07-15 16:01:50 -
132****8400 房子的分割问题要根据几个方面来判定的。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2018-07-15 16: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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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E产权证上加上B的名字,商品房E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离婚时一人一半分割商品房E产权证上不加上B的名字,商品房属于A男婚前财产,再次离婚时归A男复婚是很严肃的事,要复婚应该白头偕老,加上B的名字也没有关系.如果复婚时就想离婚,建议先不要复婚,等感情基础深厚时再考虑.否则对孩子影响更大.伤害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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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产,法院对于此类房屋并不会判决所有权归属。买卖房产一般是以交款收据的日期,为权利取得的日期,该房产应该属于婚前个人的财产。可以要求分割这个房产。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解决财产分割争议。还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解决,可能更利于该房屋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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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2、定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占有权: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租赁人。 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 处分权:指所有权人对房屋处置的权利。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 收益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 3、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所有权取得条件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就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而该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则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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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按揭贷款的概念我国大陆地区的房屋按揭贷款,是指在购房者已经根据购房合同向房地产开发商先支付首期付款的情况下,剩余购房款由银行以按揭贷款形式发放并直接给予开发商,同时借款人将所购房产的权益或所有权抵押给银行,以担保其按月向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抵押贷款。在实务中又被称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按揭”一词是英美法中的mortgage在我国香港地区的粤音译法。 英美法、香港法按揭的实质是通过对按揭物所有权的转移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赋予按揭人以赎回权,其法律构成具备这样的特点:特定财产所有权转移而占有不转移,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确定地取得所有权,债务人则享有通过履行债务而回赎担保物的权利。我国大陆地区的按揭概念与上述不相同。在按揭期间,银行作为受揭人并不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仍归按揭人所有,按揭房屋所有权也不会因按揭人不清偿债务而当然转移于银行手中。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由银行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由开发商按之前的约定将该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二)我国房屋按揭贷款业务的法律剖析按揭自90年代初由香港地区传入我国大陆地区以来,我国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称谓就开始逐渐被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所取代。目前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始终没有对按揭一词做出界定,实践中的按揭实际上是冠按揭之名,行抵押之实,因此我国大陆地区的按揭贷款业务具有特殊的法律内涵,其主要表现如下:1、从法律法规规定上来看,我国的按揭实质就是抵押。对于现房按揭,就是指现房抵押,直接适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房地产抵押的有关规定。对于期房按揭,《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将其称为“预购(预售)商品房抵押”。2、从司法解释上来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实际是指个人住房担保贷款。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提出了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概念,从该司法解释第23条、第24条、第25条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相互制约关系上来推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与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具有相同涵义。3、从法律主体上看,具有多个法律主体。房屋按揭贷款中,包括借款人(即购房者)、开发商和贷款银行三个**基本的法律主体。4、从法律关系上看,具有多层法律关系。房屋按揭贷款包括三个基本法律关系,即开发商与借款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法律关系。此外,还可能存在以下法律关系:在预售阶段开发商为保证借款人清偿贷款而与贷款银行之间产生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借款人按贷款银行指定的险种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而产生的保险关系;开发商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向贷款银行偿付本息时按原房价的一定比例回购房屋而产生的房屋回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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