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住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二、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吗 经济适用房是部分产权。 全产权是指按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屋,购房者拥有对住宅的全部支配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也叫百分之百产权,普通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属于全部产权。 部分产权也称有限产权,指购房人享有全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及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的房屋,比如职工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宅,在国家规定的住房面积之内,职工按标准价购房后只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国务院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也属于有限产权。 “部分产权”与“全部产权”的不同之处在于:“部分产权”虽然具有永久使用权和继承权,但在出售时要与原售房单位分割收益。目前,已经取消标准价售房方式,原按标准价向职工售卖的公房,提倡职工补足成本价价款,转为全部产权。对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只享有全部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不享有全部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如果出售的话需符合国家相关的政策
全部3个回答 >经济适用房什么单位负责的?
145****1392 | 2018-07-15 09:56:39-
143****6208 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属于市政工程,需要好几个部门联合解决的。如:规划局(规划用地)、建设局(招投标及建设)、物价局(出售价格审批等价格相关)、市政府办公室(人均收入调查及协调各部门等)等。 2018-07-15 09:5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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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9959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工作由住房保障中心 经济适用房办公室负责。 2018-07-15 09: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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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869 4、市民政部门核定或发放的特困证明文件。
5、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住房达到C、D级的证明文书,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的现住房近期内需要拆迁改造的证明文件。
6、受理部门规定的其它申请材料。
(二)申请、初审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资产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在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符合初审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按申请时间统一编顺序号后一并报送至市住房保障办。
(三)调查、复核 市住房保障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在固定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提出复核意见,并按各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时间先后顺序统一编制轮候序列编号,将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五)申请人凭市住房保障办出具的核准通知按规定内容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2018-07-15 09: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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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产权证,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分割或者确权,之后可要求对方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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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适用房指由政府出资扶持和集体出资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5、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6、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7、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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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与单位福利分房后买的产权性质是不一样的。2.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对于符合申请资格的个人来说,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后可获得完全个人产权,可自主转让出售。经适房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般和商品房一致为70年。3. 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 在市场经济中,房屋是具有价值的,人们需要用货币去购买,交换。 在计划经济中,人们所有的剩余价值都被国家收归国有,国家利用这些剩余价值中的一部分由各企事业单位盖住房,然后按级别,工龄,年龄,居住人口辈数,人数,有无住房等一系列条件分给一部分人居住。 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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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济适用房指由政府出资扶持和集体出资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 1、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3、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5、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6、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7、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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