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当月即开始摊销。 摊销期限按土地登记证的有效年限进行摊销,或是按照合同年限进行摊销。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权是按月摊销吗?
133****4791 | 2018-07-14 19:20:00-
154****2839 《》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第六十七条规定了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按照该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照50年以直线法摊销。但如果你公司是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产品而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计入相应的开发成本。 2018-07-14 19:20:35 -
143****6528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也规定,“无形资产”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持有的无形资产成本,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可见,在《企业会计准则》下,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但是,一些企业虽然表面上看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并未严格执行,如在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时,不仅将相关的征用土地使用权的成本计入房屋建筑物成本,而且还将征用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成本,依据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从而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2018-07-14 19:20:25 -
131****3787 什么时候摊销土地使用权?——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当月就摊销。
怎么摊销? 按月摊销吗?——是的。按月摊销 2018-07-14 19: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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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摊销的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你单位土地使用权,可以按照税法规定10年摊销,也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土地证上的年限)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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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摊销原则1.如果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价值合并计算其建筑的成本,该土地使用权而作为无形资产来核算;2.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时,该楼盘建筑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计入该楼盘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中;3.企业外所购买的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钱款中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以及所购买的房屋建筑的价值的,一般应该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去支付。在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4.如果确实无法在该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才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分摊。5.如果是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一般是计入当期买卖的损益,自用的无形资产应该计入管理费用中,一般用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6.如果是该土地使用权是用于出租的就该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一般用其他业务成本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7.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无形资产中包含的经济利益,并且是通过所生产的产品实现,那么就应该要计入产品的成本,一般用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和累计摊销者两种方法进行分摊。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一般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如果是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按企业实际支付的钱款作为实际成本,自当月起,根据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年限进行计算土地会用权摊销,土地使用权摊销年限一般为70年,你可以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上的使用日期来确定分期摊销计入企业管理费用中;企业如果因利用土地建造某项目时,应该将未摊销完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全部转入在土地建造工程上的建工程成本。总人言之,土地使用权的原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的,以及土地使用权摊销期限是可以很长的,但实际摊销中,由于转入建造项目成本,所以土地使用权摊销期十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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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形资产摊销一般是计入当期损益,自用的无形资产计入管理费用;借: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累计摊销;2、如果是出租的,就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借:其他业务成本;贷:累计摊销;3、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实现,那么就要计入产品的成本。借:生产成本(等相关科目)贷:累计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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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了解贵公司购买土地的用途,我将可能出现的情形,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一并讲解。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中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1、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2、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即:取得土地使用权,借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而建筑物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建筑物”,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3、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 企业现在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核算上按实际发生成本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开发利用时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开发商品房成本,或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开发利用完成后,在会计核算上列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或“开发商品——商品房”;该项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价值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土地使用权涉税处理: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应以按规定包括土地价值在内的房产原值,在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参照同类房屋评估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如果属于购买土地用于自行建造厂房、办公楼等就有一个税收筹划的问题,即尽可能讲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与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分别核算(怎样核算我在前面“二、企业土地使用权正确的会计核算”已经讲述,此处不在赘述)因为,房产税是按照应税房屋余值计算的,如果分别核算土地与房屋价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就减少,达到了税收筹划的目的。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使用权证》明确的期限推销;购买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记入“固定资产——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按不短于20年的期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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