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全部3个回答 >邮局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吗
145****3527 | 2018-07-14 17:25:02-
137****3018 镇土地使用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事项概述及申请条件:
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2018-07-14 17:26:14 -
155****9054 1.[多选题]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下列用地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 )。A.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邮政部门 B.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C.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地 D.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E.医院的办公楼用地 2018-07-14 17: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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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6246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2018-07-14 17:25:50 -
158****6926 为了支持水利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兼有发电的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比照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2018-07-14 17: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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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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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依据《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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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土地的使用者或者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就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月征收,一种是按半年征税。一、土地使用税缴纳1、要参考土地房屋的面积,当地的税率和地段来确定应缴税款的金额。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2、依据房产税税率:从价计税:1.2%;从租计税:12%(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3、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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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于1988年9月开始。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增加了土地使用税税种,启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始计征土地使用税。2、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3、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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