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与有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关正当合法拆迁公告期后 如果不拆除的会被强制拆除如果有你疑问 可以申请证据保存 再另行诉讼
全部3个回答 >怎样阻止政府法院对集体土地及房屋的非法强征强拆
135****6670 | 2018-07-14 10:08:07-
138****5867 一、对地方政府采用招数一、二、三、四非法强征强拆时,农民的策略: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不合理,无论是地方政府怎么折腾,农民就是不签字。只要是不签字,土地、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就是农民自己的,农民就可以依法来阻止地方政府、开发商的非法施工。
如果有农民的家的房屋被政府以这种名义强拆了,房屋被水给淹倒掉了,农民应伸出有爱的手,做到互相帮助、互相支持、互相团结。只有坚持到**后,政府、开发商施工不了,问题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
二、政府采用招数四:珠连九族,怎么办?
在征地拆迁中,因你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没有在出让协议上签字。地方政府威胁你说,你要是不签字,就停止你的子女的工作,或者是冻结你的经营权。遇到这种情况是你也不要怕。事实上,谁也没有权为剥夺公民的合法工作的权利,剥夺你的合法经营的权利。事实上,这只是政府玩的一种心里战术,这招只是在吓唬人,只要你不怕,蒙不住你,就会主动放弃的。
三、地方政府采用招数五:违法动用警察、城管、黑社会进行威胁恐吓进行强征强拆时,农民应该怎么办?
尽管2011年9月9日电 **高法院发布《**高人民法院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以及四部对上半年11起违法暴力强征强拆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暴力强征强拆的事态能有所收敛,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领导的原则是在不死人的前提下,仍然会违法动用警察、城管、黑社会进行威胁恐吓进行强征强拆。农民怎么办,针对这方面,笔者详细的专门有介绍,农民请查阅笔者的《怎样阻止地方政府非法动用警察城管暴力征地拆迁》一文。
四、地方政府采用招数六:非法征地拆迁干部住村进行软磨硬泡无赖式地逼农民在土地出让协议上签字,农民怎么办?
如果上述招数地方政府都用尽了,地方政府将改变策略,用采用软招数,政府会派征地干部进村入住,软磨硬泡,同农民进行感情沟通。
征地干部在工作中会说,叔呀、婶呀,要是你不签字,我们工作就保不住了什么的。还对农民进行一些许诺,说什么,要是签了字,你会另外得到什么、什么好处的。这是农民应当格外小心,不要轻信这些人的花言巧语,这些人只在哄骗你,取得你的信任,然后让你在土地出让协议书上签字。农民仔细想想,若是象征地干部说的那么好,为什么在征地拆迁中不用货币兑现呢?这些人都是白眼狼,当时承诺的是都不会兑现的。到时,将主管征地的干部一调走,新来的干部说,不是我答应的,我不知道,谁答应的,你去找谁,进行扯皮。你想农民能玩过政府吗?
对违法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有哪些
征地要合法。如果政府违反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强征农民的土地,其行为是违法的。当事的农民,可以向其上级土地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纪检部门投诉。可以针对这个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停止行政行为、赔偿损失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第四部分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规定,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
近年来政府暴力拆迁引发的血案、命案不断,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受损、社会和谐稳定遭致破坏。暴力拆迁屡禁不止,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未严格依法追究违法犯罪分子责任,应该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暴力拆迁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
2、暴力损毁财物、强制拆除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3、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滥用职权或渎职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2018-07-14 10:12:50 -
158****7092 一、依法阻止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
(一)核实政府法院强制执行强征强拆是否合法来阻止施工
政府征收拆迁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法院下达的强制执行判决是否合法
今年,新的拆迁条例出台,地方政府又多个非法强制征收或拆迁的渠道就是由法院披着合法的“合法的外衣”,来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时,也不要怕,先要判断政府征收是否合法,然后来否定法院下达的通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公民有权拒绝执行。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因此,凡是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范畴。地方政府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弄虚作假﹞ 主要是指使用土地的地方政府,虽然占地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续,但是他的用地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常用的手法是,将基本农田或其它农用地撂荒成未利用地向有具有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申报。
﹝少报多占﹞ 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比如,某建设项目被批准占用土地50亩,在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却占用了500亩,超占的50亩不具有合法性。
﹝未批先占﹞ 是指用地地方政府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办理用地手续即占用土地的行为。
﹝未转先占﹞ 即未经依法批转土地利用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
﹝未征先占﹞ 即未经土地征收程序改变土地权属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
国家对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均有国务院审批。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只要征收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不管是多少,哪怕是一平方米,也得由国务院来审批,没有国务院的批文就是违法占地。
因此,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农民集体对对自己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或政府可以依法对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应以不得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为前提,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政府对失地人的损失必依法须予以合理的补偿。
法律对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明确规定对农用地数量的保证放在首位,要求其总量必须能充分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尤其对耕地实行重点保护,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粮食的安全稳定供给,还会使环境遭到破坏。因此,征收征用土地必须执照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属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地农民有权拒绝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要求土地听证,要求合理补偿安置,落实社会保障,来阻止施工
土地承载着国家对农民的生存、养老、医疗等保障,受国家的法律保护的。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对征地农民的政策是: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查阅笔者博客:http://cg2010dnahan.blog.163.com/)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
征收土地报批大致程序:第一步:征地告知;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第五步:报批审查;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第九步: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农民可依据《宪法》第41条的公民的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涉及公民法人组织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要求政府公开,监督政府在组织报批材料及法院在审核上是否作假。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要求政府进行土地听证。
还有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全会的重在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首次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改变了农村集体土地只能被行政征收才能成为建设用地的做法,体现了追求城乡协调发展的科学精神,想摆脱传统建设用地管理模式的束缚。然而这种做法完全突破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所设的限制。土地种植等的收益只是土地的附属收益,土地的自身价值,才是土地的真正的价值,在补偿农民收益的同时,还应当补偿土地的原价值,才是合理公正的。
(三)要求政府法院拿出征收土地的相关手续批文来阻止施工
土地、土地征收,土地的征收批文,才是**主要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主要有,农用地转批手续、基本农田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条件符合的才能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资格。除此之外还有,发改委主管立项审批、规划部的规划、建设部门施工、环保部门的环评等。
单项取得审批手续的,**终没有取得国土资源部的建设用地的审批,就先进行施工都属违法的。只有手续齐全,才能判定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是否合法,即使是所有的手续都是合法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不落实的,政府、法院的强征强拆,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没有土地批文,就进行强征强拆都是违法的,农民有权拒绝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阻止施工。百姓在面对政府法院违法强征拆时,关键的是要让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出示有效的土地批文手续。
二、依法检举控告来阻止地方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
依据《宪法》第41条、《行政监察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者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即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来阻止政府法院的强征强拆。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全国统一举报电话:010——12336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举报信箱:china12336@126.com 及国土资源部网站
中纪委监察部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10——12388
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xf/know.html
**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 010-67556131 010-67556132
**高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http://jubao.court.gov.cn/zui
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100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500亩以上,属于重大违法案件。12336举报电话并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编号,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在受理举报50日后,可以对外提供处理情况查询。举报人凭举报线索编号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查询举报办理结果。
三、以暴力制止暴力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
如果百姓通过法律或依法举报的形式都阻止不了地方政府、法院的违法强征强拆,那百姓也只能是用以暴力制止暴力的方式来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了。
首先,农民不要怕事,土地使用权是你的,你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的村委会组织以不农民的代言人了,所以村民自己一定要团结。依据《民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承包地的合法使用权是你,房屋的产权是你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身就没有错,那现在还怕什么呢?没有什么可怕的,只要百姓团结起来,政府、法院、所有的人就都不敢小看人,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土地合法权益。
政府违法占地底气不足还是理亏,法院也一样,在正义,国家法律面前都是纸老虎。去年,新闻报道的农民自制土炮,击退非法强占土地的政府干部、开发商、施工的人员一、二百人、今年,新闻报道50人团结起来,阻止强行施工的案例。笔者所在地的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东丰村的村民,去年8月,村民用石块作为武器,将强行施工的铲车、工程车砸毁,施工方损失几万元,延边州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在朝阳川东风村地段的至今未能开工,这些都是成功的案例。
因此,百姓只有团结起来,以暴力制止暴力的方式来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也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2018-07-14 10:12:22 -
141****1201 一、依法阻止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
(一)核实政府法院强制执行强征强拆是否合法来阻止施工
政府征收拆迁通过法院来强制执行,法院下达的强制执行判决是否合法
今年,新的拆迁条例出台,地方政府又多个非法强制征收或拆迁的渠道就是由法院披着合法的“合法的外衣”,来进行强制执行,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时,也不要怕,先要判断政府征收是否合法,然后来否定法院下达的通知是否具有合法性,如果不合法,公民有权拒绝执行。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用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因此,凡是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都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范畴。地方政府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弄虚作假﹞ 主要是指使用土地的地方政府,虽然占地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并且取得了用地手续,但是他的用地手续是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来的,因此不具有合法性。地方政府**常用的手法是,将基本农田或其它农用地撂荒成未利用地向有具有土地审批权的管理机关申报。
﹝少报多占﹞ 主要指超出批准用地的面积占用土地。比如,某建设项目被批准占用土地50亩,在实施建设的过程中,却占用了500亩,超占的50亩不具有合法性。
﹝未批先占﹞ 是指用地地方政府未取得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办理用地手续即占用土地的行为。
﹝未转先占﹞ 即未经依法批转土地利用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
﹝未征先占﹞ 即未经土地征收程序改变土地权属就占用农用地的违法行为。
国家对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之规定:基本农田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均有国务院审批。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只要征收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不管是多少,哪怕是一平方米,也得由国务院来审批,没有国务院的批文就是违法占地。
因此,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农民集体对对自己的土地行使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能以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或政府可以依法对对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应以不得侵害农民的合法利益为前提,依法征收征用土地,政府对失地人的损失必依法须予以合理的补偿。
法律对农用地向建设用地转化实行严格的用途管制,明确规定对农用地数量的保证放在首位,要求其总量必须能充分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尤其对耕地实行重点保护,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粮食的安全稳定供给,还会使环境遭到破坏。因此,征收征用土地必须执照法定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属于非法占用土地。非法占地农民有权拒绝出让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要求土地听证,要求合理补偿安置,落实社会保障,来阻止施工
土地承载着国家对农民的生存、养老、医疗等保障,受国家的法律保护的。综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国家对征地农民的政策是: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查阅笔者博客:http://cg2010dnahan.blog.163.com/)
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也特别强调了这一点: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规范征地程序,提高补偿标准,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未履行征地报批程序、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及时足额到位、社会保障不落实的,坚决不予报批用地。对违法违规占地批地的,坚决依法查处。
征收土地报批大致程序:第一步:征地告知;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第四步:组织报批材料;第五步:报批审查;第六步:缴纳有关税费;第七步;两公告一登记;第八步;补偿安置听证;第九步:补偿安置。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占地。农民可依据《宪法》第41条的公民的监督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涉及公民法人组织利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要求政府公开,监督政府在组织报批材料及法院在审核上是否作假。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月9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要求政府进行土地听证。
还有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全会的重在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首次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改变了农村集体土地只能被行政征收才能成为建设用地的做法,体现了追求城乡协调发展的科学精神,想摆脱传统建设用地管理模式的束缚。然而这种做法完全突破了现行《土地管理法》对集体土地所设的限制。土地种植等的收益只是土地的附属收益,土地的自身价值,才是土地的真正的价值,在补偿农民收益的同时,还应当补偿土地的原价值,才是合理公正的。
(三)要求政府法院拿出征收土地的相关手续批文来阻止施工
土地、土地征收,土地的征收批文,才是**主要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手续主要有,农用地转批手续、基本农田审批手续、将集体土地转变成国有土地,条件符合的才能取得建设用地的审批资格。除此之外还有,发改委主管立项审批、规划部的规划、建设部门施工、环保部门的环评等。
单项取得审批手续的,**终没有取得国土资源部的建设用地的审批,就先进行施工都属违法的。只有手续齐全,才能判定法院出具强制执行的通知书是否合法,即使是所有的手续都是合法的,补偿安置、社会保障不落实的,政府、法院的强征强拆,也是不合法的。
因此,没有土地批文,就进行强征强拆都是违法的,农民有权拒绝出让土地的使用权,阻止施工。百姓在面对政府法院违法强征拆时,关键的是要让政府法院等相关部门出示有效的土地批文手续。
二、依法检举控告来阻止地方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
依据《宪法》第41条、《行政监察法》第6条、《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者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即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中纪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等相关行政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来阻止政府法院的强征强拆。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全国统一举报电话:010——12336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举报信箱:china12336@126.com 及国土资源部网站
中纪委监察部土地违法举报电话:010——12388
中纪委监察部举报网站:http://www.12388.gov.cn/xf/know.html
**高人民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 010-67556131 010-67556132
**高人民法院违纪违法举报中心:http://jubao.court.gov.cn/zui
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100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500亩以上,属于重大违法案件。12336举报电话并告知举报人违法线索编号,违法线索处理中心在受理举报50日后,可以对外提供处理情况查询。举报人凭举报线索编号拨打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查询举报办理结果。
三、以暴力制止暴力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
如果百姓通过法律或依法举报的形式都阻止不了地方政府、法院的违法强征强拆,那百姓也只能是用以暴力制止暴力的方式来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了。
首先,农民不要怕事,土地使用权是你的,你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的村委会组织以不农民的代言人了,所以村民自己一定要团结。依据《民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承包地的合法使用权是你,房屋的产权是你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本身就没有错,那现在还怕什么呢?没有什么可怕的,只要百姓团结起来,政府、法院、所有的人就都不敢小看人,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土地合法权益。
政府违法占地底气不足还是理亏,法院也一样,在正义,国家法律面前都是纸老虎。去年,新闻报道的农民自制土炮,击退非法强占土地的政府干部、开发商、施工的人员一、二百人、今年,新闻报道50人团结起来,阻止强行施工的案例。笔者所在地的吉林省延吉市朝阳川镇东丰村的村民,去年8月,村民用石块作为武器,将强行施工的铲车、工程车砸毁,施工方损失几万元,延边州文化体育中心项目在朝阳川东风村地段的至今未能开工,这些都是成功的案例。
因此,百姓只有团结起来,以暴力制止暴力的方式来阻止政府法院的非法强征强拆,也是**有效的维权方式。 2018-07-14 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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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查封拍卖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及其附着物时不能直接处置集体土地使用权,法院对处理集体土地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与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才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二、法院与相关单位取得一致意见后,应当告知权利人到规划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进行公开拍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这时土地使用权方可与房产一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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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以下规定的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 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 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有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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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电 国办发明电(2010)15号 中机发566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批示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为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严厉打击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 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 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五、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评估到位、审批程序到位、政策公开到位、补偿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积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贯通的信访信息系统,积极探索征地拆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防止简单粗暴压制群众,避免困征地拆迁问题引发新的上访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到问题较多的地方去接访、下访,主动倾听群众诉求,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各地要加强形势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恶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要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引导的重要作用。 六、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做好征地折迁管理工作作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自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规模的总量调控,防止和纠正大拆大建。市、县人民政府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明确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做好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各地征地拆迁工作的指导监督,联合查处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向国务院报告重要情况。 各省、自站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土资源部。 国务院办公厅 201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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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是严禁警力参与的,但是在地方上征地拆迁时,政府往往动用警力,说法是为了维护秩序。发生这样的事情,根本上说还是因为征地补偿问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私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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