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建设、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经济适用房上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你所说的3%税就是要交的土地出让金,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可以查到相关的规定。 买这些房子主要看它是否住满5年,因为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也不需要交土地出让金。不是任何人都能购买的。
全部3个回答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怎么交易
138****8846 | 2018-07-14 08:56:48-
141****6422 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情况比较复杂,目前接触比较多的是:上地马连洼、西北旺、及清河西三旗附近。如果是单纯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不满五年是不允许买卖交易的。但是如果是回迁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不满五年是可以买卖交易的。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在上市交易的时候要缴纳成交价格3%的土地出让金,不满五年还要缴纳5.5%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 2018-07-14 08:57:39
-
145****2347 一、购买的房屋不满5年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
(1)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交易协议约定,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交易的数额。
(2)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房屋不予交易买卖,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交易。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交易即可。
二、购买的房屋已满5年的,对房屋交易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该按经济适用管理的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
一、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包括房屋产权证书、身份证件及其它证件。
二、如卖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买方可以交纳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称房屋买卖契约。买卖双方通过协商,签订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买卖合同。
三、买卖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审查。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符合上市条件的房屋准予办理过户手续。
四、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买方领取房屋产权证、付清总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全部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2018-07-14 08:57:36 -
133****9231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在规定上是等同于房屋买卖交易的正常建筑的,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能不能过户就需要分情况来进行说明。
1、购买的房屋不满5年的,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首先遵照交易协议约定,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交易的数额。
2、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房屋不予交易买卖,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交易。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
3、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几个进行交易即可。此时,还有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就是可以竞价拍卖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购买的房屋已满5年的,对房屋交易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该按经济适用管理的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
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屋过户要办哪些手续
1、房屋交易的双方洽谈磋商,认定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以及交易收入支付方式等。
2、交易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由交易双方本人签章。
3、交易合同签订后,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将签字后的房屋所有权协商合同分别转送到房产局服务中心存档。
4、房产局服务中心收到房屋所有者的书面签订的交易合同后,应当予以必要的审核,如有不妥应给予指正。如发现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应依法予以制止。 2018-07-14 08:57:04
-
答
-
答
内容参考《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深国房〔2008〕37号)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第二十三条 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汇总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第三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第三十二条 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在轮候期间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登记,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当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请家庭情况,将申请家庭分成不同队列、组别分别计分排队。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房源和计分排队情况,确定准入围家庭。具备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中重度残疾人(一、二、三级)等特殊家庭,在计分排队时可适当加分。第三十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准入围家庭轮候时间,对其申请条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予以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入围家庭。对经公示、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取消其准入围资格,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第三十五条 入围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入围家庭按所在队列、组别排队的先后顺序,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与选房。第三十六条 入围家庭选房后,依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属,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开发建设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第三十七条 除不可抗力外,入围家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一)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二)已经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三)已签订认购协议书,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四)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放弃购房的;(五)其他放弃购房资格的情况。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应当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应当在登记证书上分别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建设用地性质等内容。第三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拟定,报市房屋委员会核准后公布施行。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流程:1、备齐资料交房地局收件柜递件,房地局出具收件单。2、七个工作日后即可立契,立契时受让方需带身份原件,出让方需带身份证原件及共有权人带身份证原件亲自到房地局立契监证窗口办理监证手续。如本人不能亲自到场,需办理委托公证手续。3、立契后约15个工作日后受让人凭房地局收件单,携带本人身份证交纳工本费及测量费120元后即可领取新的产权证。费用:1、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2、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3、公证费**高300元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5、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这是法律哥为您整理有关2017经济适用房买卖**新规定有哪些的内容。希望广大购房者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前,务必了解清楚有关规定,能够避免在买房过程中遇到相关麻烦。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到有事找律师的官网进行咨询。
全部3个回答 > -
答
根据房屋是否满2年?卖方是否唯一住房?买方是否首次购房?评估价、面积等情况交税费如下: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90平内1%、90平以上1.5%,非首次2%,买方缴纳;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满5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增值5%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2年可减免。
全部3个回答 > -
答
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能上市交易吗?1、央产房不能交易,但是如果房产已在名下,且房屋单位不会收回房屋的情况下,到所在区县的房屋管理局缴纳综合土地出让金,补交税费即可交易。具体情况还得问房屋管理室。2、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后,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3、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3 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4、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经济适用房5年后才允许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如何上市交易?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4、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4600×80×10%=36800元;5、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全部4个回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