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全部3个回答 >集体土地违法建筑没收后怎么处理
143****0133 | 2018-07-13 15:44:09-
149****5261 关于没收建筑物处置问题,《土地管理法》并没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是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置。比如,笔者所在的天津市规定,没收建筑物由土地整理机构负责管理,待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后再统一确定建筑物所有权。
所以,在地方性法规、规章没有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建议由国土部门临时代管,待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为国有后再作统一处置。
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无规定的情况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无依据。 2018-07-13 15:45:14 -
143****7376 对于一般的违法物品,没收后的处置是非常明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具体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处理没收物品时根据自身的特点,会有所不同。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对收缴和追缴的财物,经原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属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返还;(二)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三)违禁品、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变卖、拍卖的物品,统一登记造册后销毁;(四)对无法变卖或者拍卖的危险物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组织销毁或者交有关厂家回收。”再如在市场监管领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没收的物品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置:(一)存在安全风险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销毁,没有规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市场监督管理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销毁物品应当选择对环境影响**小方式。(二)国家规定可以自由流通、买卖的物品,统一委托财产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罚没物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三)专管机关管理或者专营企业经营的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专管机关或者专营企业收兑或者收购。(四)国家保护的各类文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文物、野生动物保护等单位。(五)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及时变卖或者依法拍卖。(六)有使用价值但不能进行公开拍卖,且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不会构成危害的物品,经相应技术处理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报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捐赠给社会福利部门。(七)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其他处置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核。”
由此可见,对于违法没收的物品,一般处理方式有返还、拍卖、销毁以及交给专门机构使用四种方法,具体要按照物品的性质来做区分。对于没收后违法建筑,只有在明确违法建筑为何没收的前提下,才能分析没收后的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理相对简单,因为它是依托于土地的,所以土地怎么处理它作为附属品一样处理就可以了。而违法城乡规范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则比较复杂,按照上文分析,因违反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没收的违法建筑是不能通过改正措施成为合法建筑的,也是不宜拆除的,所以它不能被返还,也不能被销毁,值得探讨的方式是进行拍卖和交给专门机构使用两种方式。但没收的违法建筑有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而且因为存在不符合规划、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使其本身的合法性存疑,这些合法性存疑的建筑物能否进行拍卖或者交由专门机构处理是值得研究的,也正是没收后违法建筑处置的难点所在。 2018-07-13 15:44:59 -
156****1878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法院查封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的违法占地建筑物清单、详细说明或其他材料,逐一做好记载,形成没收建筑物移交清单后将清单移交国资部门。国资部门收到清单后,应当现场核实,确认无误后签收,作为法院移交违法占地建筑物完成的标志。
国资部门对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理可以遵循如下方式:
违法占地建筑物转变为国有资产,必须首先转化为合法建筑:即补办用地批准书、规划许可等行政管理批准书,补交使用费等各种税费和罚款。按照“任何人不得因违法活动获得利益”的规则,所需成本全部由违法建设者承担;
建筑物的主要使用价值在于居住使用,前提是房屋符合安全标准,验收合格。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应当责令违法建设者进行修复;不能修复的,应当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根本不具备房屋功能的,可以拆除,违法建设者拥有拆除后形成的各类建筑材料的所有权;
验收合格的,出售建筑物。对于法院查封前有人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可以定向出售给居住或实际占有的人,价格应当参考合法建筑物的市场价。居住或实际占有人先前支付了价款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冲抵购房款(比如95%,以体现对购买违法建筑物的惩罚,但此比例不可太低),并支付购房款冲抵后的差价。同时,对违法建设者收取的价款予以追回;
对完善手续和价款的人,颁发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总之,既要体现对违法建设者的惩罚,加大其违法成本,压缩其利润空间,也要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尽量发挥物的作用。面对当前法律规定的缺失,负有对地方财政和国有财产处置和管理职权的地方政府,在不违背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参考前述方式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做好违法占地建筑物的处置工作。 2018-07-13 15: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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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拓展资料: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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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过土地管理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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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不得出转或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的强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来承包或者租用,所以村委会的所谓出让行为无效。2、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的全体议定便作出这种集体土地出转行为,程序上也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尽管分给村民,村民没有异议,但是程序违法也是违法。3、在这所谓的出让土地过程中,村委会把全部所得平均分配给村民,表明村委会没有从中牟取不当利益,所以没有触范刑法的有关规定罪名,但是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为准,因为看是否牟取利益,不仅是财产金钱利益,还包括其他例如不可告人的交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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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土地不得出转或转让,这是《土地管理法》的强制规定,集体土地只能用来承包或者租用,所以村委会的所谓出让行为无效。2、村委会没有经过村民的全体议定便作出这种集体土地出转行为,程序上也是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尽管分给村民,村民没有异议,但是程序违法也是违法。3、在这所谓的出让土地过程中,村委会把全部所得平均分配给村民,表明村委会没有从中牟取不当利益,所以没有触范刑法的有关规定罪名,但是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还要看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调查为准,因为看是否牟取利益,不仅是财产金钱利益,还包括其他例如不可告人的交易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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