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1、提出申请业主向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有两个含义,一为会议程序,一为业主组织,作为业主组织时,业委会为其执行机构,与业委会同时成立,因此相关法规中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和程序也是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程序)的书面要求。法规的规定本来是首先由开发商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报告,开发商不提出的再由业主提出。实践中没听说哪个开发商曾主动提出过此类报告,广大业主趁早自力更生。另外,上海的实践中往往不是向区房地产局提出,而是向乡、镇或街道一级的房管办提出。提出书面要求的人数没有限制,一般三五个业主即可。2、产生筹备组成员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接到书面要求后,应当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实践中其实是房管办和居委会来操作。推荐方式不限,也可以自荐。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推荐产生筹备组成员没有时间限制。参加筹备组中的业主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物业管理规模和社区建设情况予以确定,一般为5人左右(上海房地局的规定则是“一般为5至15人”)。3、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4、进行筹备工作筹备组做好下列各项筹备工作:(1)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以及是否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2)确认业主身份以及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3)由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方式、人数和名单;(4)确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5)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委员的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组成人数、名单和基本情况;(6)参照市房地资源局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5、筹备工作公告以上内容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6、业主大会召开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应当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头次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1)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大会筹备情况;(2)由筹备组介绍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情况;(3)业主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4)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建议。7、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1)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2)业主大会议事规则;(3)业主公约;(4)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8、出备案证、刻制印章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9、委员名单等公告经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在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后,业主委员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书面公告或按户发放。成立业委会的障碍: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2、单位的阻力。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3、法律法规的缺失。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法规效力级别较低,并且也不完善,实践操作的一些问题经常找不到法律答案。4、众多业主各有各的想法,协调起来也有很大难度。成立业委会的注意事项:1、筹备组成立是关键环节,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确定、头次业主大会召开形式、业主代表的产生都是筹备组决定的。就是说,成立业委会的所有实质性事项都是筹备组操作的,业主大会只是个确认程序。2、业委会成立经常是个利益之争,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各种利益体的不正当影响,行政主导模式下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诡异。业主必须团结一致,有理有利,寸土必争,才能选举出真正自己利益的代言人。3、在房屋没有售完的话,开发商也是业主,也有权参与筹备和投票,此时应对其投票权进行限制,依上海市房地局规定,单个业主投票权不能超过30%。4、即使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但总是有至少四成的业主对成立业委会毫不关心,永远也不要指望他们能到场参与业主大会会议,这给部分人操纵选举留下了空间。为了能凝聚这部分人的力量,会议形式以书面征求意见较为有利。附录1:相关法律规定汇总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一)确定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头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五)做好召开头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头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全部3个回答 >什么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157****5457 | 2018-07-12 20:49:28-
147****4739 居委会,是政府基层居民服务机构。居委会隶属于街道办事处。主要作用是收集、转达地区居民的生活需求,调解居民的邻里纠纷,提供部分居民生活服务等等。
物业公司,是专为某个物业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单位。
业委会,是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自助自管机构。
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为居民服务的机构,不同在于业委会仅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而居委会是为整片地区居民服务的机构,而且居委会具备一定的政府职能,比如民警工作站、党务工作站等等。业委会单纯为本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代理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各类合同。
居委会和物业公司之间是相互合作关系,居委会提供的服务主要是针对居民生活方面,以人为主。物业提供的服务是按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以物为主。且物业只服务于签订物业合同的物业小区。
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直接是建立与物业服务合同之上的契约关系,双方为服务者和被服务者。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业主享受服务,支付物业费用。业委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同物业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合同。 2018-07-12 20:50:21 -
155****9715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由全体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权的一个自治型组织。
《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业主委员会的前身,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依照原建设部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中,第6条的相关规定组建的。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六条,住宅小区应当成立住宅小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后,被建设部废止。原来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也随之变更为业主委员会。
但是,变更后的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并非完全一致,相互间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区别一,两者使用的物业类型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 按照《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成立,仅仅是存在于住宅小区之中。而业主委员会不仅在小区里有,在写字楼、商业设施、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内都有,只要是采取物业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物业项目,都可以有业主委员会。
区别二,两者的选举方式不同。
物业管理委员会从业主和使用人中选举产生;而业主委员会必须由业主选举产生。业委会明确了一个原则,即只有业主才能行使物权及因物权而带来其他权力。而物业使用人是没有相关权力的。
区别三,两者的权利和义务不同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75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而原《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
管委会的权利:
(一)制定管委会章程,代表住宅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对比两者的权利可以看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接近于业主大会的权限,是领导者。而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是监督和建议,是执行者和监督者。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限过大,管委会几个人的决议就等于是全体业主的决定,这样容易形成个别人通过绑架全体业主的权益,为个人牟利。而业委会则将决议权交还给全体业主,重大事项必须经由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来审议通过,避免的暗箱操作 2018-07-12 20:50:13 -
155****3098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经物业产权人大会选举产生,由产权人和使用人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扩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合法权益的房屋管理自治组织。 2018-07-12 20:5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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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第一次业主大会由原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召集。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每年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负责在大会召开7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的日期、内容送达每位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数额,一般设10一15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少不得少于5人,**多不得多于20人,并在委员会中选出主任、副主任、秘书各1人。业主委员会可聘请区建委(建设局)、区国土房管局、区规划局、区环卫局、街道办、派出所等有管单位的人员担任业主委员会的顾问搜索。业主要员会必须制订章程,确定组织机构,并经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委员会需向区民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前两个月,由本届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下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要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法人变更须办理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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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区别:1、选举方式不同在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由业主们和使用人选举而成的,符合条件的小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们的主要代表。2、责任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是对物业公司的事物管理,而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们成立的,有什么具体事务的业主由业主委员会给物业管理委员会沟通。3、人员成分不同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业主和相关的物业使用人代表等七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包括租户、承租商等非产权人而其中的业主代表不能够少于50%。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全部要求是业主身份。业主委员会的权力:1、每一年都有权利召开一次以上的业主大会。2、有权利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来更换物业公司。3、有权利对物业公司提供的年度管理计划、费用预算等方面的事宜进行审议和批准。4、对物业公司所规定的物业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标准进行审议和批准。5、有权利对物业公司所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审议和批准。6、业主委员会有权利代替一些被租户或者是其他租户损害了个人权益的受害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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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在网上百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全部都是对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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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弄清楚“物业费”和“物业服务费”两个概念。物业费是个舶来品,来自于香港特区。香港称房产为物业。物业费是指全体业主因需要维护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而义务交纳的一部分费用,可以是按年度交纳的;也可以是按月份交纳的;也可以是先交纳一笔基金,具体的形式,由全体业主大会讨论决定。说白话,就是全体业主掏钱来维护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等。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之后,全体业主作为甲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工资。所以,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物业费往往会>物业服务费,因为小区有些需要花钱的事务不须经过物业企业,而必须由业主自己来干。物业服务费支付的前提是物业企业提供了足额的物业服务。如果没有按质保量,那东家是会扣钱的。这也符合作为工资的特征……按月支付,按质支付。二、物业费应该由谁来收取?分两种情况,业委会没有成立,小区处于前期物业阶段的,物业企业可由开发商指定,物业费服务费的标准由开发商制定。业主须向前期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自用的部分,可采取自筹款的方式进行。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业委会在全体业主大会的授权下,与物业企业签订了合同。合同的双方为全体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另一方为物业服务企业。这时候,收取物业费的就应该变为业委会一方了。因为作为合同的甲方,除了有资格监督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外,还有付款的义务。没有付款义务的合同,不是经济合同。所以,应该是由业委会向业主收取了物业费之后,再根据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根据合同的条款,向物业企业付款。我们还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业委会收取物业费的合法性……当全体业主大会决定小区管理实施自营后,是无须引进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切均有小区自治。在法律上,国家也将业委会作为特殊的法人对待,可打官司,可经营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等。所以,在小区里,业委会是必须的,而物业公司则不是必须的。三、处于前期物业期限内的小区,业主未向物业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作为合同的一方(大多数开发商在收楼的时候,都会再与业主签订一份“前期物业协议”),物业企业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业委会成立之后,由业委会与物业企业签订合同。业主不是合同的一方。这时候,物业企业就不能再向个体业主追缴物业服务费了。有资格向业主追缴物业费的,是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得到全体业主授权的业委会。也就是说,要告业主不交物业费,也是业委会去告。物业企业是没有这个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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