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工作,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用土地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协调配合工作。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征地事务工作机构(简称市征地事务机构)负责承担统一征用土地的事务性工作。国家、省和市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用地征用的具体事宜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第四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和附着物拆迁补偿、安置的,按照《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
全部3个回答 >建设公路须由建设单位负担的征地费用有哪些
131****9561 | 2018-07-12 14:15:02-
131****7588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费。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市建设配套费、拆迁补偿与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指建设项目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依照规定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城市土地的出让和转让可采用协议、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
1协议方式适用于市政工程、公益事业用地及机关部队和需要重点扶持、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
2招标方式适用于一般工程建设用地;
3公开拍卖适用于盈利高的行业用地。
⑵城市建设配套费是指因进行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而分摊的费用。
⑶拆迁补偿与临时安置补助费。此项费用由拆迁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搬迁补助费)两部分构成。
2.农用土地征用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投资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耕地占用税、征地和土地管理费以及土地开发费等组成,并按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⑴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⑵青苗补偿费和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水井、树木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⑶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耕地、菜地的,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平均年产值的4~6倍,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⑷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在1%~4%幅度内提取。
⑸征地动迁费。包括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构筑物、城市公共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工损失补贴费,拆迁管理费等。
⑹征用城市郊区的草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草地开发建设基金。 2018-07-12 14:18:37 -
132****3414 法征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补偿。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根据被征用土地的不同类别按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相应倍数确定。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标准为每亩1600元。 第九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耕地(含原为耕地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其他用途的土地),每亩16000元;
(二)征用其他农用地,每亩12800元;
(三)征用集体建设用地,每亩16000元;
(四)征用未利用土地,每亩8000元; 第十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农用地,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17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农用地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在册农用地的数量计算;
(二)征用农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需易地复建的按复建地的标准计算。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青苗费:
(一)耕地每亩800元;
(二)鱼塘、竹园、林地、桑茶、果园、苗圃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由征地单位与地上物所有权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金坛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后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安置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自征地调查之日起,在征地范围内的突击建设、栽植的附着物不予补偿。各项附着物补偿费,按照产权归属支付。产权不明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代结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8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将其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权人。 征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到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告。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不得挪作他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的,土地补偿费全部用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保障。 2018-07-12 14:1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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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未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产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修建乡道、村道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事宜,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一、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是征用的,则会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揶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二、如果村建公路的土地属性仍是农用地,则属于“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这里的“村委的意思说土地没赔,只赔作物 ,也是很少”是否是适当补偿,其判断标准笔者尚未找到。可以考虑适用“村道建设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此外,也可同时考虑能否符合“召集村民会议”的要求,通过村民会议讨论“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这样的事情你们可以考虑和存在同样情况的村民共同探讨“适当”性或提议与村委会协商,**好的办法是协商,实在协商不满意再找上级部门反应。你所说的情况如果要求合理的话按照这些规定应该都能解决。
(如果争议不决的话再参考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酸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关于公路是否必须招投标的问题,应该不是你关注的重点,因为无从掌握工程总量的大小以及公路的归属权(“村委建好后买给交通局”到底是什么情况),也无法作出判断。对于一般的小工程,可能没有严格的招投标要求。 2018-07-12 14:16:50 -
155****5833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对相关内容有详细的介绍。
工程建设其它费,一般包括土地征地及补偿费、工程咨询服务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环评费、安评费、招标代理费、试运行费、培训费、办公家具费、工程保险费等。
土地征地及补偿费,其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其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地动迁费、其它税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基金等)。
所有的费用,在项目咨询阶段,都会进行详细的测算。
相关部门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2018-07-12 14:16:16 -
141****0372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根据审批单位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和临时用地面积及其附着物的情况,以及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算。 2018-07-12 14: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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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个地方的规定标准并不是完全相同的,而且其标准也是根据被拆迁地段的等级来定级分配的。 2,主要都涉及一下几个方面的赔偿:、房屋货币补偿或置换、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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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程序 根据宪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所谓的公共利益一般是指国家的建设需要进行国防工程建设,公用电讯事业建设、市政建设、交通运输、大型水利工程等,广义的还包括政府招商引资用地或其他国家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活动都可以视为的公共利益的目的。 国家征收土地有哪些特点: 1、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国家行为,具有主权性。 2、国家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 3、无需征收土地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 4、接收征地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对国定的一种义务。 但是农民群众有知情权,确认权,听证权、参与权、监督权利。 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0号文),必须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定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征地的程序主要分为用地批前和批后两个阶段,即征地批前报批程序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 (一)批前阶段 1、确定征地位置范围相邻,四至要明确 根据城市建设需求情况和拟建项目用地情况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和城市规划用地区来确定征地块。 2、征地预公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将拟征地的用途、地块位置以及相关规定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征地块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发布迁坟迁社庙公告 告知听证权利:被征地村组对拟征收地块的补偿核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深入村组召开动员会,争取群众支持。 对预公告后抢搭抢建抢栽的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执法检查:土地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对拟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巡查,严禁抢建、抢搭、抢栽行为发生。 组织调处部门对土地权属等纠纷开展调处。 3、征收土地情况调查 实施征地单位对拟被征地块所在的村、组进行实地调查,全面了解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涉及村、组的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年产值等;对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土地权属以土地证书为依据;土地地类、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收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 调查结果要与被证地农村集体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做好档案材料存底工作。对拒不在调查表签字盖章确认的,实施征地单位要做好取证工作,将调查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补偿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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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屋修建早于高速公路,那么只要不在高速公路征地红线范围内,都可以不征收,也就是不撤迁了。 如果高速公路在先,房屋建筑在后,那房子必须离开高速公路红线30m外修建。 高速公路距离民房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少于30米。 公路法规定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高速公路的规定(我)尚未看到。 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 ”也就是说,高速公路**少不得少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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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 (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国有土地已有使用单位的,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和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三)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每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四)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的铁塔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地只付一次性的补偿费,不办理征地手续。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及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时占地按该地年产值给予补偿。影响一季补偿一季,影响一年补偿一年。占用期满,由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缴纳每亩五千元以内的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 被征地单位的土地被全部征用,又不能异地安排所需耕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 被征地单位,一年收获两季人均耕地不足二分或一年收获一季人均耕地不足三分,国家建设征用耕地后,口粮不能自给的,由国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出现的多余劳动力,由被征地单位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生产和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到用地单位或其他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动力的单位。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可参照本条例征地补偿费标准,给被占地单位以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支付补偿费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的农村居民,应按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费。 超过用地面积限额的,应限期退回。逾期不退的,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条 农村个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有土地,每年应按照土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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