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 一、 申请条件 对纳税人按章纳税确有困难,符合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一、纳税人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而导致房产、土地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纳税人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纳税人因政策性亏损,造成纳税困难的; 四、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或属于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扶持的产业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 六、其他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加盖企业公章); 2、《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需加盖公章); 3、《减免税调查表》; 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 6、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确定的扶持项目证明文件(扶持企业提供);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程序 办事程序 业务项目 办事地点 第一步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 各个办税服务厅 第二步 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 第三步 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 主管税务机关 四、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全部3个回答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情形包括哪些方面
145****2311 | 2018-07-12 09:45:54-
156****1005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且造成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免税优惠
1,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损失。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以及申请减免税年度全年停产。
3,社会负担重,涉及专制的老国有企业,确属空壳又无法破产的企业。 2018-07-12 09:47:41 -
138****6648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申请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其中重大损失是指,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给纳税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剔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拨款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总和的20%(含),或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0%(含)。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其中发生严重亏损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 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连续3年发生亏损;或按税法规定确认调整后,当年亏损额超过注册资本20%(含)。2. 纳税人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薪酬和“三险一金”后,不足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关闭、停产后停用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且无正常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土地。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税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范围。
(4)纳税人取得土地后,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止,建设期超过1个公历年度及以上的。
符合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上年度的减免申请。 2018-07-12 09:47:15 -
132****0901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纳税人关闭、停产、撤销后停用1年以上(含1年)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自用房产和土地。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纳税人年亏损率(年亏损率=年度利润总额÷年收入总额×100%,下同)大于15%的。
(三)因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停用1年以上(含1年)的闲置房产和土地。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纳税人年亏损率大于30%,且累计亏损额大于资产总额50%的。
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减免的其他情形,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范围。 2018-07-12 09:46:34 -
132****3366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的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四)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五)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一)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018-07-12 09:46:16 -
135****7285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停业半年以上,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三)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下的鼓励类产业,年度亏损金额超过50万元且亏损金额占收入总额的比重超过10%,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四)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五)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因此,若企业有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申请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2018-07-12 09: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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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使用权指的是个人或者是单位,按照规定的流程拥有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限,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后,能够拥有对土地的占有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为土地的性质不同,所以土地的使用权限也有着较大的区别。土地使用权年限是的区别: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像大多数商品房以及普通的住宅都是在住宅用地上建造的,所以使用年限也就是70年。2、工业用地像工厂工业区所占的土地就是工业用地,全国执行的标准是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用于以上这几个用途的土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年限是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大型商业圈或者是娱乐用地,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比较短,只有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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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必须事前备案。 一、定义: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二、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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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业务一: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土地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二: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土地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业务三: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四: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土地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五:公租房占用土地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占用土地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七:个人出租住房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八:核电站占用土地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九: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十:填海整治的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的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业务十一: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十二: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占用土地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业务十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业务十四: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业务十五: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业务十六: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地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业务十七: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业务十八: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业务十九:对港口的码头用地对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业务二十:劳改单位用地1、对少年犯管教所的用地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劳教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2、对劳改单位及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劳教单位的工厂、农场等,凡属于管教或生活用地,例如:办公室、警卫室、职工宿舍、犯人宿舍、储藏室、食堂、礼堂、图书室、阅览室、浴室、理发室、医务室等房屋、建筑物用地及其周围土地,均免征土地使用税;3、对监狱的用地,若主要用于关押犯人,只有极少部分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从宽掌握,免征土地使用税。业务二十一: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业务二十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用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业务二十三:其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土地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业务二十四:土地使用税缴纳有困难的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批准通过的可以减免。二、驾校是否免土地使用税驾校缴土地使用税与其他土地使用权人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存在差别,都是按照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大小确定相应的税负。当然,如果驾校经营者在运营过程中符合减免土地使用税的法定条件也可以减免相应的税收负担。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判断出,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具体业务有二十四中种,但驾校不属于其中之一,也即一般不存在驾校免土地使用税的情形,只有那些跟国际民生挂钩的土地才会被批准或者直接被规定不用缴纳税额,当然,在驾校单位出现纳税困难时,是可以申请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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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 【事项名称】 安全防范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上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9907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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