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父亲在你婚后将房子公证赠与你,产证是你的名字,那么这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丈夫是没有份额的如果这套房子拆迁了,那么获得的拆迁款是属于你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还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如果你用这些拆迁款购买了回迁房,还是属于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还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以上分析是理论上的,操作时你要将拆迁款独立一张银行卡,然后用这张银行卡转账购买回迁,或者直接让拆迁公司将拆迁款这算房款,切记不得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全部3个回答 > 回迁房是共同财产吗
158****0350 | 2018-07-11 23:55:46-
148****4699 回迁不重要,重要的是,回迁房以前的房子是不是共同财产。如果 是那就是,如果以前就是某一任的你们回迁还是某一人的 2018-07-11 23: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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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689 婚后回迁房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你父亲在你婚后将房子公证赠与你,产证是你的名字,那么这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丈夫是没有份额的如果这套房子拆迁了,那么获得的拆迁款是属于你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还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
如果你用这些拆迁款购买了回迁房,还是属于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还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
以上分析是理论上的,操作时你要将拆迁款独立一张银行卡,然后用这张银行卡转账购买回迁,或者直接让拆迁公司将拆迁款这算房款,切记不得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婚姻法》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18-07-11 23:58:00 -
158****037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作如下解答:
一步步分析:
1、你父亲在你婚后将房子公证赠与你,产证是你的名字,那么这就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你丈夫是没有份额的
2、如果这套房子拆迁了,那么获得的拆迁款是属于你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还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
3、如果你用这些拆迁款购买了回迁房,还是属于个人财产的形式转化,还是属于你个人的财产。
以上分析是理论上的,操作时你要将拆迁款独立一张银行卡,然后用这张银行卡转账购买回迁房,或者直接让拆迁公司将拆迁款这算房款,切记不得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2018-07-11 23: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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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适逢年底,不少朋友对于公积金的问题也是格外关注,融360房贷君(fangdai123)总结了近期网友们较为关注的几大问题与诸位分享。热心网友张女士咨询融360,她与爱人正协议离婚,对方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从性质看,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一部分从个人每月工资中扣缴,另一部分是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住房补贴也是工资的一部分。因此,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患重大疾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据了解,购买预售商品房、现房或二手住房、经适房、集资合作建房,建房,大修,翻修,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自住住房,出境定居,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或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退休,职工死亡,非本市户籍及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支付既有住宅安装电梯费用,享受城镇**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等17种情形的,职工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时,申请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存折、结婚证(配偶提取时需提供)、户口本(家庭成员提取时需提供)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根据符合的提取情形,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带原件备查)。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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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与户口是不是在你家没有关系,主要看有没有结婚证。其次,夫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基本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一些例外情形。而一方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而得归个人所有)而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你所说,拆迁房源于以前你家的房子被拆迁的补偿,因此必须先看你家房子的所有权归属。依你所说推断,应该是属于你父母。婚后你与妻子居住在父母的房子里并不改变房子的所有权归属。由于你父亲过世,他的财产(房子属于你父母婚姻共同财产,你父亲占有一半)发生继承,继承人是你母亲和你。也就是说,你母亲享有四分之三所有权,你夫妻共同享有四分之一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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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款系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权属性质;优惠价款分为根据原房屋面积确定优惠价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和根据人口数确定优惠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前者是基于原房屋而生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权属上归被拆迁人,后者是对被拆迁人相关人口的安置,权属上与被安置人口相关。那么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婚前房屋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补偿一般有哪些方式?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2)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3)货币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婚前房屋婚后拆迁所获得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实践中很多个人所有的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离婚的时候一方主张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而另一方就主张自己作为配偶以及家庭成员,根据拆迁政策是对拆迁补偿利益享有权利的。究竟一方婚前的个人房产婚后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分割呢?笔者认为,另一方要想对上述拆迁补偿利益进行分割,就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时间性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前,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后才发放拆迁补偿款或者是取得拆迁安置房,则因为整个拆迁的过程都是发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没有参与整个的拆迁,也不是拆迁所要考量的因素。婚内发生的仅仅就是拆迁补偿利益的取得行为,这是一方对婚前房屋产权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迁基础上给予所有人的一种补偿,另一方当然也就无法要求分割;如果仅因拆迁,就将原有的个人房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行为发生在婚内,拆迁补偿利益的确定也发生在婚内,此时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行为发生时所要考量的因素,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利益;2、因素性如果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获得拆迁补偿利益(补偿款或者是安置房等),根据法律规定补偿款中包括了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由此获得的该部分补偿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方应享有一定的份额。配偶作为家庭成员是拆迁过程中需要考量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如果仅仅因为这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就完全忽略另一方的权益,显然也有违公平原则。3、作用性如果一方的婚前的房屋婚后拆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一方可以选择按照家庭人口或房屋面积来取得安置房或补偿款,两种补偿方式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可否认如果一方选择按照家庭人口的方式进行补偿,配偶是应获得相应的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一方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如果一方**终若未按人口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配偶所享有权利价值不应超出一方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配偶所能享有的财产权利就只能是其依靠其身份因素起到绝对贡献作用的那一部分,也就是一方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出的财产。基本案情汪某、罗某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罗某婚前在武汉某处有面积85.9平方米的房屋一栋。2010年9月23日,罗某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协议的约定,罗某所有的上述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补偿款为人民币97940.8元,罗某用该拆迁补偿款购买一面积为97.87平方米、价款为人民币82718元的还建房屋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15222.8元;还建房屋的价款按如下方式确定: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计算,则有68.72平方米(85.9×80%)可按补贴价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购置,有17.18平方米(85.9-68.72)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300元购置,剩余11.97平方米按新建统建房屋的市场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600元购置。但2012年还建房建成后进行分配时,罗某分得了一套坐落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某处、面积为97.17平方米的房屋,其在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结算时选择了按人口数计算价款的方案,即:享受分房人员按罗某和汪某两人计,因每人享有40平方米的补贴价购置资格,则有80平方米可按补贴价每平方米人民币600元购置,有5.9平方米可按成本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300元购置,剩余11.27平方米按市场价每平方米人民币1600元购置,则还建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73702元,拆迁补偿款**后核定为人民币100435.8元(含残值人民币2495元),两相抵扣后武汉市军山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罗某支付人民币26733.8元,该款项实际由汪某领取。该房屋目前未办理房产证。双方对于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上意见不一致,调解过程中汪某认为其为该房屋提供了40平方米补贴价购置面积,故而主张或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分割或由罗某向其补偿人民币4万元[40×(1600-600)],罗某认为该房屋系其个人财产。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关于房屋分割,诉争房屋系由罗某个人婚前房屋拆迁在婚后还建所得。根据当地的拆迁还建政策,安置房包含了补偿款和优惠价款两层因素,补偿款系由被拆迁房屋转化而来,在转化过程中并不改变其权属性质;优惠价款分为根据原房屋面积确定优惠价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和根据人口数确定优惠面积而产生的优惠价款,前者是基于原房屋而生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权属上归被拆迁人,后者是对被拆迁人相关人口的安置,权属上与被安置人口相关。本案中,罗某用其婚前个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购置安置房,如其选择按原拆迁房屋面积结算,则补偿款及优惠价均为其个人财产,故安置房亦应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考虑到按人口数确定的补贴价购置面积较之多11.28平方米(80-68.72)、优惠价款亦多人民币7896元,遂根据**优原则选择了按人口数还建的方案,以期进一步获得人民币7896元的优惠;而汪某在此过程中并未有任何货币形式支出,仅为安置房提供了40平方米的优购价面积,不可否认这个过程中汪某获得了一种财产权利,但这种权利并非原始生成,也非基于法律规定而生,而是罗某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作出选择后产生,罗某**终若未按人数方式结算,也会按照原房屋面积结算,故其权利价值不应超出罗某在作出选择时的意思表示,换而言之汪某对该房屋的投入即罗某因选择按人数结算后比按原房屋面积结算多享有的优惠价款人民币7896元。综上,根据方便生活、照顾无过错方及有利于财产利用的原则,该房屋归罗某所有,考虑到该房屋自2012年结算至今有增值问题,酌情认定罗某向汪某补偿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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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离婚率的上升,大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越来越关心。夫妻间的共同财产都有哪些呢?一方的住房公积金算不算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呢?夫妻离婚后哪些是财产要共同分割呢?下面就跟着小编来一起了解一下吧!一、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对于打离婚官司来说很重要,其实可能大多数夫妻只有离婚时才会关心财产问题,很多在办理离婚官司时很多夫妻都不知道哪些是共有财产,那么这样就很可能造成我们自身权益受到损失。下面就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夫妻的共有财产应该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上面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直接指出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根据我国**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也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如若夫妻二人离婚,住房公积金也要被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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