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贷款买的房子,婚后需要先还清贷款注销抵押、之后到房管部门申请添加名字,如下: 还清贷款注销抵押后夫妻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该过户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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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168 | 2018-07-05 22:35:25-
155****9664 带上结婚证,写一个情况说明,盖上双方手印,说明占的比例,到房管所,一般可以当时提交资料,一周内拿到新证 2018-07-05 22: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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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4688 贷款的房屋是不能加名字的,房本和土地证是抵押在银行的,需要还清贷款款后才可。
贷款结清手续:
1、当还清了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后,可以到贷款机构办理《房屋他项权证》以及《贷款结清证明》。在房产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撤销抵押;
2、办理房屋抵押注销业务时需要填写一份《抵押注销申请表》,提供由贷款机构给予借款人的《贷款结清证明》,以及本人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两证同时交原件)或《抵押证明》;
3、到房产局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4、带他项权证去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房管局会在所有权证上盖章(表示按揭已经还清)。
2018-07-05 22:35:43 -
135****8719 可以,不过要经过你丈夫的同意,婚前的财产是属于婚前一方的,只有婚后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是夫妻共有的。 2018-07-05 22: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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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贷款没有还清,不能够办理增加名字手续,原因;房产抵押给了银行,暂时产权不属于你!房产证名字是看购房合同,合同上是谁名字几个人名字,办理的房产证就是几人名字和谁的名字!你和你老婆有了结婚证,再还清贷款,就可以办理增加你老婆名字手续了,只有几百元手续费,没有过户税费,加了她名字,就视作你把一部分产权赠与了她,使得她成为房产共有人,一旦离异,她是可以主张一部分产权的!增加你母亲名字,有点麻烦,必须也是在贷款还清情况下,你把一部分产权赠予或是买卖过户给你母亲,才可以办理增加你母亲名字手续,需要缴纳过户税费和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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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买的房子如果在结婚之后想要加名字是需要交钱的。首先要看房子是否是全款购买的,1.有房无贷产权证上加名字费用为110元手续费,具体明细为80元工本费、25元地籍图费、5元贴花费,20天后可拿证;2、有房有贷房产证加名字费用除了110元手续费,纯公积金贷款需另付100元,组合式贷款需另付200元。对于是夫妻之间要加名的,除了基本的工本费是没有其他额外的费用的,当然具体的也要看当地政策;婚后房产证加名字与房产交易不同,不需要交纳契税、个税等税费,与直系亲属见房产证加名相同,只需要双方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但是对于婚前购房来说,就算在婚后加上名字也不属于共有财产,在离婚的时候进行分割也属于婚前财产,尤其是婚前的全款房,加不加名字都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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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认为两种情况,第一是没有贷款的,无贷房产证加配偶、子女、父母名字办理步骤如下: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110元手续费: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注意:夫妻关系的加名与直系亲属见房产证加名相同,只需要双方持相关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只需交纳少量工本费即可,费用一般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办理步骤如下: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需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办理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费用具体以当地交易中心为准);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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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前的个人所有房产加上妻子的名字,视为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新婚姻法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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