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购房者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法律依据,因此购房者不能不慎重看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要注意以下问题:(1)在合同中,应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付款(或分期付款),**好注明如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付款的处理办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或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对交楼日期要有严谨、具体的规定务必将开发商交付房屋的日期写明确,具体到某年某月某日,不要用模棱两可的措辞来表达。如果开发商在约定的时间不交房,则可以按照此条款追究其违约责任。(4)明确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合同中要写明煤气通气的准确时间,或写明因入住率不够而不能按时通气时,开发商应采取什么应急办法。(5)明确产权证发放到购房者手中的准确时间(6)认真查核合同附件,注意房屋平面图与所购房屋是否一致注意是否标明各居室、客厅、厕所的面积;所购房屋的建筑结构、装修及设备的材料、品牌和型号是否确定。(7)约定设计变更时如何承担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写明房屋建造中如果出现设计变更,新的设计方案应在多长时间内通知购房者,如果购房者要退房应在多长时间内提出,以及卖方应该在多长时间内退款及付其利息。(8)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协议内容应该公正,双方权利与义务必须对等。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其中包含不少不平等的内容,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抵触,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因为任何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是可以修改的。避免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全部5个回答 >商品房期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什么
153****9354 | 2018-06-28 12:19:54-
138****7101 签订合同的条款要注意:
1、购买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
2、购买的楼层和面积
3、购买的单价和总价
3、交房时间
4、装修标准和外墙标准
5、临时管理规约(这个是临时物业管理协议。里面应该写有物业管理费用价格)。 2018-06-28 12:22:14 -
143****4812 签订购房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开发商:
一定要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这是买房能否办房产证的关键。
2、合同范本
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条款逐条逐项填写,千万不能马虎。
3、权利与义务
要注意合同条款中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4、房屋面积
如果选择按套内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时,应当在“面积差异处理”条款中明确面积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5、交房日期
购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将交房日期明白无误地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责任。
6、修改合同条款
在签约时需要注意,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自己认为不合理的条款,需要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进行协商,如果购房人的利益在合同当中无法保障,而开发商又不同意修改或补充的话,购房人有权重新选择开发商及楼盘。 2018-06-28 12:21:29 -
144****0919 简单的说只有几个,我以前卖过房
一,是期房还是现房
如果是前面的要注意的是
一是不是符合自己要求
二价格是否合理
三配套是否齐全
四合同是否合理
五是否五证齐全
六如何处理3%的面积误差
七利率是多少
八责任赔偿是否明确
九什么时间交房
十有的地方楼阁是赠送不算面积的,一定要问清楚
十一注意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法是否可以接受
其他的我一时间也想不全了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吧 2018-06-28 12:21:05 -
143****7968 、签约前,要严审发展商的主体资格。
首先,要看发展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看其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
其次,分期房和现房两种情况查验发展商的有关证件。如果购买期房,要审查发展商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特别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两证。
如果购买现房,则只要审查《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规定:“商品房现房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销售;房地产交易部门也不得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
再次,对于购买期房的,要认真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看其中批准销售的面积、地点、项目名称、销售内容等,看您欲购的房屋是否在该证批准销售的范围之内。如果批准销售的范围只是某一项目的A、B幢,而您欲购的是该项目的C幢的某一套,则您应慎重考虑。
**后,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购房者可以在正式签约前要求发展商出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签约时的每一条款要约定得明确、具体、细致、规范。
一般来说,发展商在售房时使用的应该都是政府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但购房者还是要对其中的每个条款(尤其是主要条款)与发展商反复磋商。现举其要点,分述如下:
1.《合同》的前三条分别是项目建设依据、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前两条中的每一空格必须填写,第三条中必须明确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各是多少平方米。
2.《合同》中“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时的处理方法,既可以由双方约定,也可以按照本条第2种方法处理(建议购房者与发展商约定采用这种方法)。该方法的主要优点是,购房者有较大的选择权,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力度大。该方法主要内容是:(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于3%时,购房者既有权退房,也可不退房;不退房的,超过合同约定面积大于3%部分的房价款由发展商承担、产权归购房者;不足合同约定面积大于3%部分的房价款由发展商双倍返还给购房者。
对于付款方式,如果是银行按揭,双方应明确约定如不能按期取得银行贷款的处理方式。第七条是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要注意与下面第九条的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对等。
关于房屋交接、规划设计变更处理、装饰装修标准、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等,主要应该注意明确约定:房屋交付时,发展商应当提供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房屋进行竣工验收的《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对可以延期交房的“特殊原因”,尽量不要让发展商加上“市政配套问题”、“技术困难”、“天气情况”等本来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中,购房者可以参照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约定买受人退房的,由发展商承担违约责任;对装饰和设备标准,切忌使用“进口、高档”一类的模糊词语,而应该使用明确具体的品牌、型号;对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好明确约定正常运行的具体日期,并可约定超过期限的按照逾期交房处理。
关于产权登记和保修责任的规定。对产权登记,购房者可参照新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发展商约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的一定日期之内,由发展商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关于保修责任,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保修范围、期限、保修责任等。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如合同中的甲方(卖方)不能是代理商或律师楼,而应是项目立项批准文件的投资建设单位,也不能以上级主管单位或下属机构的名义签订合同,签字人应是法人代表本人,或公司章程上授权的主要负责人。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标明项目位置时,一定要具体、明确,如××市××区××街××号××花园××号楼××层××房。 房屋的户型、面积一定要标示清楚,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原则等要明确说明,如以建筑面积计价还要标明使用率。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如技术的等级、材料的品牌、内部设施的种类、负荷标准、供应能力等一一予以说明。水、暖、电、通讯等设施要说明安装到什么程度。
4、其他如付款方式、产权保证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同时合同中一定要确定物业管理单位的产生办法或具体的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物业的收费标准,并对房屋整体结构、各部位配套设施及其部件的保修期给予明确规定。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否则**终吃亏的是消费者。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
(1).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
(2). 购房者不按期付款;
(3). 开发商不按期交房;
(4). 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
(5). 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
(6). 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
商品房保修的责任相关的文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数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人 提供 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房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 文件, 应该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等内容。 2018-06-28 12:20:09
-
答
-
答
1、要注意选择楼盘。一般来说,政府投入建设资金较多或者具有特殊经济、文化背景的区域,其楼盘发展潜力大;如果房产项目所在区域有良好的整体规划,并处于规划实施初期,该地区楼盘**的可能性更大。2、注意楼盘规模。因为一般说来,大一些的楼盘抗风险能力要强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楼盘,相关的配套设施会比较完整,社区文化、物业管理 也都会相对好一些。3、注意开发商的资质背景。购房者不仅要了解开发商的资产规模,业界口碑,对项目的设计理念,还要掌握其品牌建设情况,甚至了解与其合作的建筑承包商等合作伙伴的情况。4、注意审查“五证”。第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二)购房中的合同签订。购房时要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签订补充条款。先签订认定书,再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预售登记。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所以,签订认购书时要看清是哪个概念。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三)购房后交付入住办理产权登记。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购房者检查后签收入住通知,签收“两书”,在办理完登记后,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慎签认购协议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屋一旦被购房者选中,开发商就必须向购房者预留该房屋,并就该房屋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购房者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预留的作法就会给开发商的销售造成影响甚至是损失。同时这也是开发商的一种促销手段,以认购协议的签订给购房者一定的压力,督促其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使买卖成交。不少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协议书》后,对所选房屋不满意,或者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条款与开发商达成一致意见,便要求开发商退还其交付的定金或订金。那么,购房者的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呢?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但这里所指的费用,是指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而非作为订立合同担保性质的"定金"。而且,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只要当事人是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约定不予退还的,都应依法从其约定。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在"定金"或"约定不予退还费用"的情况下,购房者很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要么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要么拒绝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承受定金或订金的损失。因此,提醒购房者慎签《房屋认购协议书》,注意协议书采取的是"定金"方式还是"订金"方式,有没有"另有约定"。二、填写合同文本空白处的注意事项商品房买卖合同共列出了24条,其中有许多空白和选项需要双方当事人选择和填写。为了**大限度地保护购房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选择和填写相关内容时一定要认真审慎地对待。第一、合同开始的双方当事人项。关于"出卖人"和"买受人"的所有资料都要完整填写,不可有空项。如果出卖方有"委托代理机构"或买受人有"委托代理人",除要认真填写相关内容外,还要有合法有效?quot;授权委托书"。如果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理未成年子女(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须具备经公证的代理买受人是该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证明文件。第二、合同第一、二两二条中的所有填空均应填写。填写的内容要与审查的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相应文件的内容、时间、文号相一致。第三、合同第三、四、五条在审查和填写时需要注意的是要结合所买房屋的实际状况弄清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具体了解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是否合理合法,分摊的比例关系是怎样的。对合同约定的面积一定要心中有数,对收房时可能发生的面积上的变化要预先有防范,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律师建议: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购房者预购商品住宅的,应坚持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及处理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第四、合同第八、九条是有关商品房交付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常情况下交付期限应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为准。遇有特殊情况需告知买受人的,一般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告知。按逾期交房的时间分别处理的时限通常以60日划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要适当,如果定得太低,就可能影响其约束力。其他条款涉及违约金的,也应考虑这方面问题。第五、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中,除明确水、电、暖于入住时正常开通外,其他如燃气、电话、宽带网等,如有可能也应作出明确约定。第六、第十七条中有关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和外墙面使用权问题,根据9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使用权和收益权应归物业的全体业主所有。不经业主同意,出卖人无权使用。在合同的选项的填写时,除以上提到的事项外,还有不少需要注意的问题。为稳妥起见,购房者**好还是请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为自己把关。三、合同附件不能忽视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还包含四个附件,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一般附在买卖合同的**后,容易被购房者所忽视,而被不法开发商所利用。事实上,由于主合同只能采用法定的统一文本,所以合同的附件就显得尤为重要。有以下几点必须提醒购房者注意:第一、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则房屋平面图根本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第二、无论是房屋平面图,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都应该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而不应该使用概念化的词语。像 "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就不应该在附件中出现,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是什么标准、"名牌"到底是什么牌子、"精装修"要达到什么装修效果。第三、根据民事法律的"意思自治"原则,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在主合同之外,签定补充协议,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全部3个回答 > -
答
一、查看开发商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1、查询开发商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是否具有商品房开发、销售的经营范围。2、查询开发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不具备开发资质或开发资质已过期或已被取缔的企业不能作为出卖人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者订立的合同无效。3、查清出卖人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是同一主体,即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正在销售的房产。二、检查开发商的五证原件是否齐全1、《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应以出让方式取得,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均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这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发商如果没有取得该证件,按照《城市规划法》,其开发项目是违法的,将来无法取得房产证。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证件是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必备要件,没有该证,购房者根本无法取得产权证。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该证件是开发商对外销售商品房合法证明文件,没有取得该证件,开发商不得对外销售商品房。注意证件载明的开发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是否为同一主体;注意该证件是否包含所要购买的楼盘;查验该证件是否存在转借、冒用他人许可证的情形。三、商品房的基本情况购房者除约定层高、面积、结构等基本情况外,还应当核对合同附件所附房屋平面图与开发商售楼资料介绍的是否相一致,另外应约定商品房若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发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四、付款方式及期限购房者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注意写明付款时间;选择分期付款的,注意写清每期付款的金额与期限;选择银行按揭贷款付款的,写明首期款的付款日期及数额、贷款的成数与年限。另外,在约定购房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时,购房者应注意约定的责任如逾期期限、违约金比例要与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限、违约金比例相对等。五、面积差异处理对于商品房这种特殊的商品,应当允许合同约定的面积存在误差,但是误差不应超过合理的范围,法律规定为合同约定面积的3%。在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时,购房者应注意开发商对面积误差的约定处理办法。六、“不可抗力”的理解与界定购房者注意合同中“销售方遇不可抗力导致逾期交房,不承担责任”条款的表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水灾、战争等。七、交付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用电、用水、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约定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约定条件的处理条款。八、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逾期情况的天数不宜过长,一般应以逾期90天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2、违约金比例至少与购房者逾期交付购房款的违约金比例相对等;3、约定逾期后购房者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九、设计变更约定因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购房者退房的,开发商在退还所购房者购房款外,对购房者的损失赔偿不宜过低,至少按不能低于购房者购房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购房者利息。十、权利保证购房者注意开发商是否已将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的商品房进行抵押或售予他人的情况声明在合同中,并约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十一、装饰、设备标准装修、设备附件的内容应当尽量明确、具体。按《消法》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如未达到约定条件,是要“双倍赔偿”的。这样的处理方式从开发商的角度来讲有些过于苛刻,建议约定为:“经双方选定的鉴定部门确认后,由出卖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恢复到约定标准,或赔偿差价。”十二、产权登记将办理权属证书的条件和期限进行约定,并要约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因开发商的原因在约定的时限内无法办好产权证,并且逾期到一定时间后,购房者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同时不论是否解除合同,开发产均应承担的一定的违约金,且不宜过低。十三、保修责任约定开发商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十四、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及屋面、外墙面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应明确约定“楼宇、小区的命名权”在小区交房之前由开发商保留此项权利(因为此时由买受人或业主行使此项权利也不现实),而在交房之后归小区的业主组织;而交付后的商品房外墙面、屋面所有权、使用权一律均归买受人。十五、违约责任的对等问题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些开发商会列出有关购房者违约责任的苛刻条款,而却千方百计避开卖方违约责任的约定;或虽约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约定不公平、不对等。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购房者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卖方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并要注意所约定的双方违约责任一定要公平和对等。十六、注意开发商填好的补充条款现在的买卖合同,一般都有开发商加入补充条款,这些补充条款往往都是对开发商有利而购房者签合同时没有注意看的。对此,建议购房者认真阅读,如有异议,可以选择更改;如更改不成,双方又无法达成新的妥协,还不如不签。
全部5个回答 > -
答
大多数购房者在买房签约时,用的都是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在这份购房合同中,也许就有“格式条款”,如果事后双方在此条款上 有分歧,大多会发展成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小编为您详细解说“格式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场合,合同文本多为开发商提供,存在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购房人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正因“格式条款”未经磋商订立,实际履行过程各方易有理解分歧,是买卖纠纷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首先应该是以一般人的理解力为标准进行统一且客观的解释;而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均合理时,考虑到开发商作为条款制作人,有可能通过预设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将不合理解释强加于购房人,此时,应对开发商作出不利的解释,以维护购房人权益。 再者,“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逐条磋商拟定,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所以发生条款冲突时“非格式条款”比“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负有就“格式条款”向购房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注意的义务。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规避应负的义务、或是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条款,如约定认购定金不作退还、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面积误差不能退房等,均属无效。 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法官提醒市民在购房时应注意:一、仔细并逐条阅读合同文本,有疑问的条款可当场要求开发商予以释明;二、对于“格式条款”,购房人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亦可商定修改;三、手写、手填等“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适用性,若有特殊约定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载入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