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转房一般出现在安置拆迁居民,产权不归个人所有,而是归企业所有的房屋。对于政策性的出租房,也被称之为周转房。根据相关的规定,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或者是提供周转用房,在拆迁之前也会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法,或者是周转用房的使用订补偿协议。所以当补偿协议生效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协议的话,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周转房的使用一般是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前,供拆迁者进行居住,并且对于因为征收房屋而造成的损失,根据一定的比例进行补偿,但是补偿的面积要在登记的面积基础之上,如果属于违建或者是已经超过批准期限的房屋是不予补偿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可以办理产城的房屋,对于目前城市当中的小产权,如果一旦面临拆迁,则没有任何补偿的可能。
公房管理规定有哪些
134****1361 | 2018-06-27 11:18:31-
132****1718 **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发〔1996〕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2018-06-27 11:19:11 -
138****9438 第一条 为加强公有房产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直管房屋(含拨用房产、停租自修自用房产)和机关、部队、铁路、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房屋。
第三条 公有非住宅房屋产权所有人(以下简称出租方)应与承租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房屋租赁合同必须使用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文本。
租赁双方持租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由房产管理部门对租赁合同审查后,颁发《房屋租赁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缴纳税费。凡未取得《房屋租赁许可证》或没有使用统一合同文本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四条 凡属租赁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存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具的租房担保书,并按半年租金总额的标准向出租方交纳租房押金。承租方退租时,随退租房押金。
第五条 凡租赁公有住宅房屋,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交存由承租人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租房但保书,并按有关规定购买房债券。
第六条 承租方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属超过市住房控制标准,空闲三个月以上又拒不腾退腾让的,由出租方收回其承租权。
第七条 承租公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其房屋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占;承租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承租公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凡需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形状、室内布局以及拆除和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须由承租的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勘查、审批、施工方案,明确改变后房屋及附属设施产权归属,交纳房屋损
失补偿费,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凡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需要翻改扩建的,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资金有困难的,也可由承租方垫资合修合建,承租方所垫资金按租赁双方商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
第九条 拨用及停租自修自用的房屋,需要翻改扩建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翻改扩建后恢复起租,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协议租金。
第十条 承租公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在自行装饰和添装设施时,不得影响原房屋的结构,如影响产权人维修时,应自行拆除。承租人拒不拆除的,产权人对维修时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房屋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负赔偿责任。
承租方因营业需要对房屋装饰的,装饰方案须由出租方审定,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十一条 公有房屋应按原设计性质和用途使用,凡需改变原设计性质和使用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属直管公房的须事先经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属单位自管房屋的,须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报房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承租方对其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若需改变原来使用用途的,必须符合城市总规划要求,并经出租方同意,补签房屋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交纳协议租金。
第十二条 承租方以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引进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的。必须经出租方同意,由出租方与新的联营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交纳协议租金。
第十三条 承租方将其承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临时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必须经出租方同意,由出租方、原承租方和现用房单位或个人三方签订三角租赁合同,出租方除按原标准收取房屋租金外,另按规定收取转租转借协议租金。
第十四条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自腾自营或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属于自腾自营的由出租方与承租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交纳协议租金;属于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的,由出租方与联营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交协议租金,同时,按半年
租金总额的标准交纳租房押金。
第十五条 承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将其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临时转租、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由出租方、原承租方、现用房单位或个人,三方签订三角租赁合同,除按原租金标准交纳租金外,转租、转借作非住宅使用的,按规定交纳协议租金,并按半年租金总额的标准交纳租
房押金;转租、转借作住宅使用的,按规定交纳成本租金。
第十六条 拨用及停租自修自用的房屋,使用单位改变使用用途,临时转租、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联营的,须经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恢复起租,并按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拨用及停租自修自用房屋的使用单位,每年必须委托市房屋鉴定事务所进行一次房屋勘查。
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拨用及停租自修自用房屋勘查、修缮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对房屋状况低于停租前的,责令使用单位限期予以修缮,使用单位逾期不予修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并恢复起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收取协议租金。
第十八条 公有房屋租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由房产管理部门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房地产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公有非住宅房屋的租赁,未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的,除加倍征收应缴纳费用外,处以合同期内租金额5%至10%的罚款。
(二)擅自转租、转让、转借、转兑公有房屋及擅自以承租的公有房屋引进其它单位联营的,责令其解除私下签订的协议(合同),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其承租权,收回承租的房屋。
其中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处)在作出撤消收回房屋承租权(使用权)的决定前,须先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
(三)擅自改变公有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的,责令其在限期内恢复原定使用性质和用途,加倍追缴改变使用性质和用途后应缴纳租金,并处以租金总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四)擅自对公有房屋改建、扩建、加层、搭建和改变房屋结构、形状、室内布局及拆除和移动房屋附属设施的,责令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涉及的“房屋协议租金、住宅房屋成本租金”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市房产管理局可会同有关部门按市场变化定期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私有房屋租赁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房屋租赁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房屋协议租金收取标准表 2018-06-27 11:19:05 -
153****2489 公房有两类,一类是可售公房,包括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和央产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上市出售,除了需交契税、个税、增值税及附加外,还需要交土地出让金。
一、公房是什么?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2.公房有哪几类?
按照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即通常所说的已购公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可售公房一经上市交易,则变为私有商品房。
(1)可售公房(已购公房)
包括央产房、成本价公房、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①成本价公房
指在房改时按照政府制定的房改成本价来支付房价的公房。成本价公房跟商品房一样,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产权。
成本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
成本价公房房产证首页
②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指单位职工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房。
标准价公房可在房产证首页辨别:
标准价公房房产证首页
③央产房
指中央在京单位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北京独有的公房类型。分为职工按房改成本价和标准价购买的两种公房。在京单位主要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政协机关、全国人大机关、两院、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所属单位。
央产房房产证首页示例:
央产房房产证首页
(2)不可售公房
①部级干部名下的已购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②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部门的住房,如党政机关、科研部门及大专院校等单位在机关办公、教学科研区内的住房,产权单位没有办理住房档案登记的不能上市交易。
二、公房制度怎么发展的?
公房制度改革产生和发展,伴随着我国住房的商品化和社会化。
公房制度的产生
公房制度产生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后期,我国在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福利型住房分配制度,公房是住房供应主体。
公房制度的改革
为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政府开始进行住房制度改革探索,由于公房的主体地位,公房制度改革便成为重中之重。
(1)初步调整阶段(1978-1985)
调整内容:明确住房是商品,开始先后在部分城市进行全价出售公房的试点和补贴出售公房试点。全价,指房屋的土建成本价格。补贴指政府和单位补贴。
调整结果:由于当时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普遍较低,居民的购房能力不足,全价出售公房试点逐渐被迫停止。补贴出售试点中,单位需负担大部分房价,而一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补贴出售也被迫停止。
(2)正式实施阶段(1986-1993)
实施政策:
①1988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城镇分批推开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出售公房。
②1991年6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其重申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从而改革全面展开。
③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将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达到住房商品化目的。
实施结果:由于长期福利分房制度的影响,居民一时很难转变低租金的思维模式,仍存在公房提租难和超低价售房的问题。
(3)全面推行阶段(1994-1997)
推行措施:1994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公房租金标准,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出售公房以成本价为主,以标准价为过渡,并且国家取消此前对购买完全产权住房再交易的时间限制。
推行结果:公房的公权色彩开始逐渐淡化,公房改革全面推行并开始形成体系。
(4)深入改革阶段(1998年之后)
改革政策:1998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提出停止住房的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改革结果:出售原有公房适用成本价,与经济适用房房价相衔接,保留足够的公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三、已购公房上市买卖有什么政策?
1.已购公房上市有什么条件?
(1)成本价公房
可上市。但成本价公房在取得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出售时需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2)标准价/优惠价公房
需要原产权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才可上市出售。在上市交易时,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如遇原单位已撤销的,当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有优先购买权。如果原单位放弃优先购买权,需先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
(3)央产房
央产房必须要做上市登记,有备案后才能出售。如果还没有备案,需房屋所在单位做备案才能上市交易。
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
买央产房要多看两个材料
央产房同意出售证明
2.已购公房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
已购公房要交纳的税费包括增值税及附加、契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房买卖应交的税费
核定价,指缴税时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网签价,指买卖双方在网签时定的价钱。缴税时,核定价和网签价,哪个高取哪个为计税依据。
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时期的产物,除了不可售公房外,已购公房都可在满足相关条件后上市交易。
资料来源:《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 2018-06-27 11:19:00 -
158****6857 一、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二、自管公房是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三、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四、公房和商品房的售房机制不同,所以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房和房地产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是有很大区别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购买公房的对象是有限制的,但在市场上购置商品住房的对象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工攻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而在房地产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的消费者基本上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只要有住房消费的需求,又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任意选购商品住房。
2、房改售房的公房价格是受政府控制的,而市场上商品住房的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所决定的。
3、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房的面积有所控制,但职工到市场上购买商品住房时,在面积上是没有限制的。对购买公有住房的面积有一定的限制,且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4、国家对职工购买房改公房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但购买市场上的商品房,则没有政府的优惠政策。
5、购买公房后上市出售的收入分配是有限制的,而购买商品房则拥有完全产权,上市出售归个人所有。公房上市的收入分配各地规定差异很大,但总的原则是要给国家上缴一部分土地收入。 2018-06-27 11:18:50 -
135****6420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福利房。
自管公房是指:由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行经营的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房产。
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区别:
自管公房是国有单位自管的公房,改革发展后,会纳入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是政府房屋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 2018-06-27 11: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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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周转房管理规定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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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装修管理费是因为业主装饰装修工程增加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量,设置的临时性收费项目,具体收费标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装修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约定,该费用可以向业主收取,也可以向装修公司收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第十六条是这样写的: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虽没有明确指出,但是提到了协议中应当包含管理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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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2、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3、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4、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5、提供必要的担保;6、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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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直管公有住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直管公有住房: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我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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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公有房,管得好,用得妙,别让政策成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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