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各地的名称不一,但大多都叫房产局或是房屋管理中心,一般都是归土地局或规划局代管。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全部3个回答 >房产证归什么单位
144****3319 | 2018-06-25 21:32:51-
158****3402 一般有的,房管部门属于建设系统,当地没有设相关部门的,可以去当地的建设部门,如:建设局,不过现在都改全称了,建设局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如果有房管部门的情况下,全称改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了,你可以去当地问一下,县级市肯定会有房管局的,房产证拿不到自己的手里,肯定会有一定的相关问题的,如:相关手续是否办理齐全,你到开发商手里购买的房产,房屋登记费、契税等是否已交清,你问一下你的房屋产权来源对象(开发商)也会明白的,如果找不到原因,那就直接去房管部门了,也就是我说的住房保障和管理局,你的房产肯定是购买而来的,设到交易了,直接去房管部门交易厅就可以了。 2018-06-25 21:3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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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124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各地的名称不一,但大多都叫房产局或是房屋管理中心,一般都是归土地局或规划局代管。
房产证(Premises Permit)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2011年8月下旬税务部门表示房产加名按房价一半征契税 。2013年4月,北京市住建委称,为防止虚假房屋买卖等行为,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今后北京购房人拿到的房产证将可自愿并免费设立密码,房屋如需办理转让、变更、抵押等登记业务时,须提供密码才可办理。预计于2013年下半年实施。 2018-06-25 21:33:09 -
153****2464 以前是房管局,现在由地方不动产登记中心(归地方国土资源局)发放 2018-06-25 21: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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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遇到拆迁,拆迁单位会与产权房产的拆迁单位协商,单位应在征求涉及到的所有住户的意见后会同住户代表与拆迁单位洽谈,妥善安置或补偿被拆迁户,以维护住户权益。2、应到单位询问为何没有房产证,是不能办理还是正在办理过程中,这一点需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正面解释清楚,作为已交购房款的住户也能闹个心里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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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产证什么单位做答
现在是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合一。也就是各区有房管局,办完登记或过户等事项后,还需要办理(更换成)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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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产所有权区别,以公司名义买房以后领取的产权证就是单位的名称,以个人买房就是私人所有的房产,单位的房产如果要转让要经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方可转让,个人的房产转让只要夫妻两同时在买卖契约上签字即可,2、 契税不一样,个人144平方米以上3%,144-90平方米1%,90平方米及以下免,单位均为3%,房产登记费80元/件一样的。购房合同备案,主要是预防开发商将一房两卖,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以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买房营业对缴房地产税的影响如果以个人名义买,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时,不会扣除已经缴纳的房产税。而如果以公司名义买,那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房产税会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和公司买房进行经营都要缴纳房产税,差别不大.**大的差别在于个人买房而用到公司,会有一个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所以**好以公司的名义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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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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