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国家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征收拆迁的时候是需要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并签订拆迁协议,而且还要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在这样的条件都满足后方可进行拆迁,如果农民还没有同意,对于协议不满,拆迁方没有权利私自拆除农民的房屋。如果自己辛苦建造的房子被别人强拆了,眼看一片废墟,相信每一个人都会觉得非常不公平。那么,如果遇到强拆的情况,农民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全部3个回答 >强拆农民住宅合法吗
153****2080 | 2018-06-25 11:32:25-
138****8433 只要是为了国家的公共利益的,不是搞赢利性的建设性的拆迁,政府有权强拆合法居民住宅,同时政府会给你合理的补贴。 2018-06-25 11:3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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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965 不经过法定程序,即使是法院也无权强拆公民的合法房屋。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附《国务院590号令》: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06-25 11:33:09 -
158****7656 1,据我了解,农村房屋拆迁不是按评估价格来计算补偿费用。因为,评估是专门为国有土地上的合法产权房屋给予的特别措施。2,强行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以国土部门的裁决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判决来行使的,所以村集体没有这个职权。
3,补偿标准在每个地方都有不同,你可以到当地的国土部门查询相关政策与标准。 2018-06-25 11: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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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强拆民宅合法吗答
国家下文了,是不可以的,要做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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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土坯房被强拆是否合法要看当地的政策,如果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补偿是合法的,如果没有则是违法的。不得强拆,应当先补偿,后征收,补偿款必须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给失地、失房农户。房屋拆迁,全国各地规定不同,要依照当地省级政府制定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执行,发布公告,告知补偿项目,补偿金额、面积等情况。如认为补偿款额过低,可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目前我国对于土坯房的拆迁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地方的补偿金额是不一样的,原则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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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找记者曝光吧,不行就告到镇,告到市,没地方住就住到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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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有:《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1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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