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在机关或是企业工作,只要夫妻双方分配的住房(即享受国家福利住房政策分配的住房)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不管是否购买过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都可申请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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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613 | 2018-06-15 07:28:07-
156****1996 一、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在职、在编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
二、下列工资计入基本工资:
1、公安干警警衔津贴;
2、中**教师、护士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
三、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的无房职工,以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执行初期工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住房补贴的基数,其**徒期、熟练期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为临时工资与奖金或津贴参考额之和。
四、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按明确的待遇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五、事业单位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职工,或同时具有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和工人技术等级的职工,按其现执行基本工资的职务(或岗位)确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中属于无房的,按其现执行的基本工资计发住房补贴。
六、无房职工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的,其读研究生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其上学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计发。职工上学前不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比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基本工资确定。
七、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如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1995-1990=5年);1993年以前已按标准价优惠办法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按职工第一次购房当年与参加工作当年之差确定。 2018-06-15 07:29:35 -
142****5317 不管是在机关或是企业工作,只要夫妻双方分配的住房(即享受国家福利住房政策分配的住房)未达到规定的标准, 不管是否购买过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都可申请住房补贴。 2018-06-15 07: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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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349 住房补贴领取的办法:
(1)住房补贴资金管理,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委托银行承办有关的金融业务。
(2)各实施单位应按规定的归集渠道,在本单位存储住房公积金的银行,以职工本人名
义开设住房补贴专用帐号,每月自发放工资之日起在10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本人帐户,并自存入之日起按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3)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人员,在实施单位工作满2年的,购买住房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款额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
(4)实行住房贷币分配的人员承租住房时,可凭房屋租赁合同,每半年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名下的住房补贴用于交纳房租。
(5)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职务发生变动,从变动职务的次月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6)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在市内调动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称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新工作单位可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
(7)计发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办结本人调离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金额,本人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8)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本人如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可根据已计发情况,继续向本人计发住房补贴;如未重新参加工作,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达到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一次性提取。
(9)职工离退休前未使用过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离退休时如未领足规定年限的住房补贴,原工作单位应继续按月按本人离退休时的职务待遇发放住房补贴至累计25年满为止。
(10)计发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其中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已参加工作的,可视本人工龄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但**多发至累计25年满止。职工去世后,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可由其继承人一次性提取;已办理住房抵押贷款的,由其继承人偿还贷款本息。 2018-06-15 07: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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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单位可以按月取,但是有得就是半年去一次啊)你要是一次性买的呢?拿着你们的新房本和购房你们贷款了吗?要是贷款的话,可以问问单位如何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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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现住房建筑面积范围如何核定? 家庭住房面积的核定,包括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取消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中以申请人夫妻双方已享受实物分房的建筑面积作为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调整为按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住房建筑面积核定申请人住房面积条件的标准; (2)下列住房纳入申请人家庭现有(或已有)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①承租的公有住房; ②已购买的房改房; ③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合作建房、拆迁安置住房(如属货币安置未购买住房的,以拆迁安置协议注明的安置面积为准)等; ④申请建造的批地建房,含“撤村建居”住房; ⑤自有私房和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住房; ⑥通过市场方式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存量住房; ⑦已交易出售的所有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的享受供应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四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应标准;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为一户三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应标准;高层、小高层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 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顺序如何确定? 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何处理?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哪些人员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根据杭政[2004]9号文件规定: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公房出售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是什么? 职工、居民购买新旧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仍按杭房改办〔1997〕28号文件执行,购买两套住房的合计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律按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执行。为简化操作,县处级及其以下干部,每户阳台按5平方米剔除,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每户阳台按10平方米剔除,不计入购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这部分面积按成本价计算,超过部分,按实计入控制标准。? 职工、居民首次购买公有住房,且承租时间在1995年6月30日及其以前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市场价计价,购买1995年7月1日及其以后承租的公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上部分按商品价计价。 哪些公有住房可以出售? 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并合法承租的成套公房和非成套公房(杭房局〔1995〕143号、杭房改办〔1995〕56号文规定的“十条街"临街底层住宅除外)允许参加房改,对于属砖木、木、简易等结构的非成套公房须先由产权单位申请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凭不属“危房”的安全鉴定书参加房改购房。 非成套公房出售的面积、价格如何计算? (1)非成套住宅的出售面积以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2)非成套砖混及以上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按成套公有住房政策执行,其中成本价(商品价)为当年的公有住房成本价(商品价)乘80%非成套折扣系数计算; (3)非成套简易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的公有住房,其出售成本价(商品价)按产权 单位受理申请人提出购房申请的当年公有住房成本价(商品价)乘以一定的非成套折扣系数计算。具体的折扣系数规定如下:? 简易砖混结构为80%;? 砖木结构为70%;? 木结构为60%;? 简易结构为50%。 公房出售有什么优惠政策? 公房出售执行年度价格及政策,具体以省房委会批复为准。 (1)房改工龄折扣每年0.6%,在职教师1年教龄按1-2年龄计算工龄计算截止时间为1994年底; (2)房屋成新折扣每年2%;? (3)取消一次性付款折扣和一户购两套(补购)超标面积部分的房改市场价优惠政策;按市场价和商品价计价部分,均不得享受房改工龄折扣和现住房折扣的优惠政策。 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 (2)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6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承租公房); (3)已领取由市民政局审核发放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的家庭; 如何办理廉租住房申请手续?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基本情况;? (2)申请人将《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配租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交各区民政部门,各区民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租金配租、实物配租意见,填写配租意见书,然后统一上报市房改办; (3)市房改办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于每季度末在《杭州日报》上予以公示。公示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市房改办核发《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或《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资格证》,申请家庭进入轮候配租。 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范围如何划定? 实施范围包括:杭州市市区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根据房改政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实施范围含在市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区范围以外的市、区属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的房改政策执行,但其中户籍在杭的外派人员按杭州市区政策执行。 对拆迁期间属承租公房住户的职工,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如何计算? 对拆迁期间属承租公房住户的职工暂按拆迁安置协议中标明的安置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住房安置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对承租“三违\"住房的住户,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如何核定? 对承租成套“三违”住房的住户,暂按其目前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43系数折算成建筑面积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待今后对“三违”住房处理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重新核定其享受实物分房面积。 集资建房是否视作实物分房? 在集资建房中,不论单位职工负担的集资款额多少,均按集资建房的建筑面积核定职工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住房补贴如何申领? 申请领取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职工,应满20年工龄。对工龄未满20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差额年限部分的住房补贴,在其与所在单位签定借款协议后可以预支,在今后的工作年限中逐年抵扣。职工如调离,须由本人按借款协议一次性偿还预支的住房补贴余额。 住房补贴计发期间,职工如遇职级变动其住房补贴如何发放? 在计发补贴期间,本人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发生变动的,采取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方式的职工,按新的职级标准发放:当该职工的职级提高时,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给予追加;职级降低时,该职工在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已满20年工龄的,其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差额不予扣除;不满20年工龄的,则须扣除其实际工作年限与20年相差年限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采取住房公积金补贴方式的职工,相应的住房补贴发放标准每年按住房公积金同步调整。 住房补贴款是否可提现? 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1999年1月1日及其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怎样计算? 凡在1999年1月1日及其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已享受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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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以青岛市为例。《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第十六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一)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二)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政府规定标准;(三)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市住宅发展中心负责本市普通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物价、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普通商品住房的有关工作。《青岛市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办法》在2004.08.20由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于2004年6月3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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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第六条 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第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九条 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侯。经民政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轮侯期间,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变更情况进行变更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资格。第十条 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廉租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补贴家庭根据协议约定,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标准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用于冲减房屋租金。第十一条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确定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第十二条 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第十三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十九条 纳入廉租住房管理的其它家庭的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比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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