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政府为了贪方便,就会委托当地的一些大型开发商代替它们征地,帮助土地顺利的征收回来,减轻政府相关部门的负担。但有些开发商并不想要承担类似的任务,那么开发商有权拒绝政府代征地吗?下文为你好好介绍下。 开发商有权拒绝政府代征地吗?可以拒绝。 代征地相关问题 (1)各个建设项目的代征地比例不一,代征地的费用差别较大,代征地的规划用途不同,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也不一样。如果对代征地问题不做区别地对待,对建设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尤其是中国已成功地加入世贸组织,各项政策规定也逐步与国际接轨,如果仍单纯地依据计划经济体制形成的惯例指导.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设项目,势必会减弱准备前来投资的外国企业和个人的信心,不利于北京市经济发展和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 (2)从纯粹的市场角度讲,如果项目在规划用途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发生了转让,那么这表明代征地作为项目取得的一个条件,开发企业在决定接受该项目时,就已经接受了该代征地;另外,项目在前期策划或可研阶段征求规划意见时,代征地已经明确,开发企业决定继续开发该项目,说明项目有规划代征地,开发企业也能够接受。换句话说,开发企业看好该项目的未来开发收益,它能够承受代征地费用作为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时这一额外的费用。 (3)在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旧城改造任务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政府也面临比较尴尬的局面,一方面建设项目好,容易吸引投资商;另一方面,代征地费用负担过重会加大开发企业的压力,阻碍或影响开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旧城改造的进程。有人认为政府在代征地所需要的费用一分不拿,而在建设项目用地上的土地收益一分没少。在土地资源稀缺,市场供小于求的情况下,这样做对土地市场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在房地产开发资金紧缺,土地市场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样做不仅不会引导和调节市场,反而会导致土地市场的混乱无序,不利于政府的宏观管理和市场调节。总之,代征地费用的分摊或承担,受到了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影响。 (4)从地价款定义可看出,政府从建设项目中收取的毛地价(土地出让金)仅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不包括代征地范围内的基础设施费和土地出让金。而代征地取得费用指的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给原用地单位的费用,是对原用地单位的一种补偿,并不是支付给土地所有者(国家)的费用。理论上二者存在如下一种等式关系: 建设项目用地熟地价=政府收取的建设用地地价款+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费用+代征地征地拆迁费用。 如果把代征地作为取得新建设项目的一个条件,从成本取得角度和政府立场出发,代征地费用仅是使得该项目的土地取得费用增加。从市场角度和新项目建设单位立场出发,在该地区熟地价水平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该项费用使得取得土地使用权部分政府应收缴的地价款减少。 这里面涉及到三方的利益,原用地者.政府.开发企业。这里的原用地者指的是广义上的原用地者,包括建设项目上的原用地者,和代征地上的原用地者。给建设项目上的原用地者的征地.拆迁和给政府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来承担;代征地上政府收益免交,给原用地者的征地.拆迁费用由政府和开发企业共同负担。 (5)从代征地的概念和上述规定来看,代征地主要指代征公共用地。既然是公共用地,则应该按照“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合理分摊代征地土地取得费用。代征地费用的直接受益方为沿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分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因此代征地费用亦应由这些直接受益各方来合理分担,其中政府应分摊部分代征地费用。 代征地费用中政府应负担的部分,一种思路是通过财政税收来解决,即执行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另一种思路是从建设项目收取的毛地价中分摊一部分代征地费用。 2011年国务院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行政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对征收拆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年来,涉及征收拆迁的案件数量一直位居我国行政诉讼案件排行榜的前三位,平均每年的案件数量在七八千件左右,预计未来仍将持续这样的态势。“**高人民法院2012年针对房屋征收案件出台了司法解释,主要就是要解决强拆的问题。”杨在明[2] 认为,而征收拆迁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还包含了征收决定的前置程序问题、征收补偿协议的履行、补偿标准的合理性等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高人民法院也将继续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开发商有权拒绝政府代征地吗?要是开发商不想代替政府征收土地,可以按照相应的程序来拒绝。征收户在征地的时候如果想要争取更多赔偿,那么就需要找专业律师帮助。
全部3个回答 >开发商征地可以拒绝吗
145****0570 | 2018-06-12 22:21:10-
133****3497 不能强制执行,可以拒绝 2018-06-12 22:2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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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140 征地是政府工作,开发商不能参与这事 2018-06-12 22: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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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3085 当然,必须可以,不然这世上没开发商搜索了 2018-06-12 22: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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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6098 如果是纯商业性的,双方平等协商,协商不成可以不同意。 2018-06-12 22: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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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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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是根据买房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用商贷和公积金,开发商是无法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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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方式是开发商在主动逃避他的义务 主要是做公积金贷款的话周期比较长 回笼资金较慢 开发商为了避免资金断裂 所以说大多数都不做公积金贷款 一般比较有实力的开发商 都会做公积金的 出现了这种情况以后 可以先和开发商交涉 再到房地局申诉 毕竟在开发商面前购房者是弱势群体 先这样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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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土地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为了商业开发而征收土地,也不得披着“公共利益”的外衣,却将征收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身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例如:为了国防、外交需要,建设科、教、文、卫、体等公共事业的需要,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可见,土地征收只能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级别的人民政府无权批准。第三: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都应该进行公告。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形式: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该以书面形式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法律对土地征收公告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都作出了要求,如果政府未依法进行公告,或者公告在时间、形式等方面存在问题都是不合法的。第四:听证程序是否规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如果政府不听取当事人意见,或者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无理拒绝的,都是违法行为。第五:送达程序是否合法土地征收过程中,有一部分文书是需要送到被征收人手里,并签收的。如果有关政府部门未依法送达、延迟送达,甚至不送达,这些也都是违法行为。第六:征地补偿是否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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