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暂行条例》和本施行细则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确定,按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第四条 《暂行条例》第四条中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其大、中、小城市的划分,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人口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规定的标准划分。凡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五十万以上的,为大城市;非农业人口数在二十万以上不足五十万的,为中等城市;非农业人口数不足二十万的,为小城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工矿区是指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商企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的确定,由市、县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依行政区划确定,工矿区的范围依省政府批准的为准。第五条 根据《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我省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暂定如下:(一)大城市:南京、无锡不得低于0.70元,苏州、徐州不得低于0.60元;(二)中等城市不得低于0.50元;(三)小城市不得低于0.40元;(四)县城、工矿区不得低于0.30元;(五)建制镇不得低于0.20元。第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前条所列平均税额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年平均税额标准;并根据当地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二至三个等级,分别确定各等级的单位税额。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县及县级市经所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需减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按《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八条 纳税人应在本施行细则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土地使用税。
全部5个回答 >请问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什么税种有哪些条例和规定
155****9112 | 2018-06-10 18:13:53-
155****6031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质上是对占有土地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不包括农业土地;选项E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立法原则,而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点。 2018-06-10 18: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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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2873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2018-06-10 18: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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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247 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归于财产税 2018-06-10 18: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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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162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类。 2018-06-10 18: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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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位于不同地区,不同位置的土地,适用不同的税率,一般来说,每平米定额税率为: 1.大城市l.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具体的还要看经营使用的土地所在的具体位置,还有当地对那个位置土地登记的划分 这个土地使用税就是一个税种,不存在说包含什么的意思,只不过不同的位置,适用不同的定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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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扩展资料: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企业应当设管“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者清算的问题。因此,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于购买印花税票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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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往按会计制度应计入管理费用中,计提分录为:借:管理费用-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二、现时按财会[2016]22号文件要求,企业发生的房产税,土地税、印花税等都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计提分录为:借:税金及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贷: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上交时:借:应交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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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利于通过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变土地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有利于适当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整收入,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理顺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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