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的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项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并且排除他人的权利。拥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 2、定义: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 占有权:所有权人在房地产买卖中来行使,但有时也由别人来行使,这也就是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例如房屋出租,房屋出租合同将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转给租赁人。 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有权。通过房屋租赁或借用实现的是房屋的使用权。 处分权:指所有权人对房屋处置的权利。房屋的处分权一般由房主行使,房主可以确定房屋使用权、继承、赠与对象。 收益权: 收益权是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人们拥有某物,都是为了在物之上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涸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这种经济利益得到实现后,所有权才是现实的。 3、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就是关于所有权取得条件的规定,该条的内容是: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另行规定,当事人也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财产交付”就是所有权取得的条件。而该条规定中“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则是所有权取得的原因。
全部3个回答 >关于离异后房产所有权问题.
156****8098 | 2018-05-29 17: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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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3413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018-05-29 17:58:30 -
142****22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与合同中确定只妇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 2018-05-29 17:58:08 -
151****5557 如果双方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有法院相关的民事判决调解文书的,按照其履行。如果没有处理过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分割。
具体的可以参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8-05-29 17: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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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E产权证上加上B的名字,商品房E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离婚时一人一半分割商品房E产权证上不加上B的名字,商品房属于A男婚前财产,再次离婚时归A男复婚是很严肃的事,要复婚应该白头偕老,加上B的名字也没有关系.如果复婚时就想离婚,建议先不要复婚,等感情基础深厚时再考虑.否则对孩子影响更大.伤害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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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父亲是唯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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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卖给的乙是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的,因为在没过户前卖的,第二次交易是丙,丙是正常的手续并过户了,可丙没住几天又受到丁的胁迫并进行了房产过户手续,可丁呢看市场好又想卖给戊,如果进行房产转移了那就变成戊的了,其中**受伤害的就是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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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样做有风险。因为在利益面前(钱),人犯了太多的错误,建议找一个公证人在加上当时的票据、协议,多少有保障,有法律效力,但一旦那样做,既耗时又耗力。夫妻要保险点,因为可以更名,手续费很少,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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