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管公积金突然发布公告称,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片申请暂停。于是很多人都开始问,那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还能享受吗? 2月16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暂停受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但是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什么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由资金管理中心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按照商贷和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向借款人补贴利息。 通俗的讲,就是公积金贷款是有上限的,如果购房人的贷款总额比较多,就可以到相关的商业银行贷款,其中对商贷和公积金贷的利息差由公积金方面贴息解决。 举个例子,比如小张买套房,除去**还要贷款200万元,而公积金只能批准80万元,那么200万整体先去银行贷,里面的80万元在还贷中则由公积金方面贴息。 这么看来,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可以说是需要组合贷款的购房人的另一选择。 贴息已经贴进去多少钱了? 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是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个问题可以追溯到2012年。2012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模已达到金融监管部门关于存贷比规定的上限,年度贷款计划无法保证贷款需求。 于是为帮助中央国家机关干部职工解决住房资金问题,结合住房公积金使用实际情况,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业务。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发布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截至2014年底,累计发放政策性贴息13079笔,贴息额度45.77亿元。 不贴息以后是不是就享受不到优惠了? 政策一出,很多人就开始担忧,选择公积金贷款,不仅手续麻烦,贷款审批的时间也非常长。唯一的优点就是利率比较低,现在贴息没有了,以后是不是连这一优点也享受不到了? 按照国管公积金发布的公告,自2016年2月14日起,暂停受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目的是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听起来似乎有些矛盾,其实是不矛盾的。专家解释说,过去公积金推出政策性补贴这种方式,主要是为了缓解公积金资金的紧张。简单来说,相比动辄一笔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贷款,毕竟补贴利息差需要的资金要少得多。但**近几年,北京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都比较充裕,并没有资金紧张的情况。
国管公积金政策性贴息是什么 还能贷款买房吗
134****6501 | 2016-07-05 10:16:09-
157****0849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自2016年2月14日起暂停受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那么什么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暂停这一申请,对于普通购房者使用公积金贷款有何影响? 暂停受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公告 国管公积金发布公告称,自2016年2月14日起暂停受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该公告全文如下: 对于个人使用公积金贷款有何影响? 公告中表示,尽管暂停了贴息贷款政策申请,但是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这也意味着,该政策不妨碍购房者用公积金贷款买房,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如果额度不够,也可以选择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 什么是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 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符合资金中心贴息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由资金中心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按照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向借款人补贴利息。 也就是说,因为公积金贷款额度有上限,比如北京个人和家庭的**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为120万元。然而如果遇到购房者需要贷款200万元的情况,一般我们想到的是采用组合贷款。但是还有一个政策就是贴息贷款政策。 如何申请贴息贷款? 比如一购房者买房需要一共贷款200万元,而公积金只能批准120万元,那么就200万元整体先去银行贷,其中80万元在还贷中则由公积金方面贴息。因为申请贴息贷款政策比申请组合贷款,更简便,手续也少,而且同时享受了公积金贷款政策优惠,因此对于高额贷款的购房者十分有利。 办理贴息贷款政策有何条件呢? 1. 指定的商业银行才能够办理贴息贷款,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可以办理贴息贷款; 2. 中档的商品房项目比较适合申请贴息贷款政策,中高端住宅一般不能申请。 从上面两点我们可以看出,暂停贷款政策性贴息对大多数的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并无太大影响。只有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才有可能申请。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发布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看,截至2014年底,累计发放政策性贴息13079笔,贴息额度45.77亿元。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国管公积金暂停贴息贷款申请的相关内容,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该公告对于普通的公积金贷款者可能并无太大影响。而对于一些特定楼盘和特定银行,可能才能享受这一政策,那么这类人群也应该时刻关注该政策何时能够重新启动申请。 2016-07-05 10: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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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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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17日消息,国家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文,宣布暂停受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的政策。同时,拥有国管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以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国管公积金发布,即2月14日起暂停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申请,宗旨为更好地支持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自住房。强调要求购房职工可正常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总结:此政策不阻碍购房者用公积金贷款买房,依然可选择公积金贷款,如果额度不够,也可选择公积金和商贷的组合贷款。 那么,国管公积金发布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到底指的什么呢?房天下记者了解,按《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管理暂行的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个入住房贷款政策性贴息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对符合资金中心贴息条件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由资金中心在批准的贴息额度内,按照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向借款人补贴利息。 业内人士表示,通俗地是公积金贷款是有上限的,如果购房人的贷款总额比较多,就可以到相关的商业银行贷款,其中对商贷和公积金贷的利息差由公积金方面贴息解决。比如一共贷款200万元,而公积金只能批准80万元,那么就200万元整体先去银行贷,其中80万元在还贷中则由公积金方面贴息。 暂停贷款政策性贴息会影响多少人?房天下记者了解到,涉及的购房者不算多。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发布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看,截至2014年底,累计发放政策性贴息13079笔,贴息额度45.77亿元。 但申请贴息贷款相比组合贷款,更简便,手续也少得多,并且会节省一些费用。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可以办理贴息贷款,只有指定的商业银行可以办理贴息贷款。同时,不是购买任何楼盘都可以办理贴息贷款,比较适合申请贴息贷款的项目主要为中档的商品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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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去库存”正在被以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提上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的施政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等中央部门,已在酝酿多项“楼市去库存”的技术手段,并将其提交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讨论。 政策性住房、城镇棚户区改造或将被以史无前例的力度与城市存量商品房市场打通,在保障性住房、城镇棚户区改造全年任务指标总量不减的情况下,加大收购存量商品房力度,控制政策性住房新建规模,成为楼市“去库存”的主要工具。 去库存政策手段将主要在二三线城市实施,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须避免“去库存”演变为对房地产市场的大规模刺激。因此,针对性较强的政策手段,将很难呈现“水漫楼市”的局面。 “变通”主渠道 “从住建部几次系统内部会议传达的精神和领导讲话的口径来看,打通政策性住房和商品房市场,应该是比较重要的政策手段。”12月9日下午,一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员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2016年政策性住房通过市场收购存量住房实现的力度,将“空前加大”。 所谓“政策性住房”,是指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在内的带有保障性质的住房的统称。按照过往惯例,政策性住房主要通过政府划拨土地、减免税费、开发商配建代建——政府回购等方式实现。 2015年10月,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时指出,要做好楼市去库存工作确保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在此背景下,住建部明确了此前已经提出的打通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市场的思路,并将其确定为楼市去库存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习总书记提出去库存的指示之前,住建部专门就房地产市场问题、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高决策层进行了汇报,在汇报的过程中,住建部提及了房地产市场当前的库存问题,以及包括打通政策性住房和存量商品房市场的建议思路,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认可。”一位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告诉记者。 据此精神,住建部召集了多次系统内的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部长陈政高特别强调,“要下决心打通商品房和公租房、棚改房的通道”,陈政高在内部系统会议上还表示,“打通渠道是**重要的,打通这三条渠道就会一通百通,我们房地产市场就会有很大的好转。” 此前,部分地方省市曾尝试通过市场购买存量商品房的形式,消化市场库存,但是,由于受到资金、购买规模等方面问题制约,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而住建部正在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这些问题。 力度空前大 2015年1月24日,福建省福州市下发《关于福州市统购商品房和安置房、回购安置协议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由政府收购市场、城镇居民手中的存量房屋,用于保障性安居住房。此后,辽宁、湖北、江苏等省的部分地区,也开始效仿这一做法,进行尝试。 “不过,在当时的情况下,收购要直接耗费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长期、大规模收购地方政府是承受不起的,正因为这一点,这种政府购置存量房的方式,只是进行尝试,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成为主流。但是,在2016年当中,有了资金支持之后,这种打通的力度将空前加大。”前述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士称。 据了解,国务院已经基本确定了2016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的任务目标,并把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到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因此,棚改任务总量将创下新高。为此,国务院协调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国家开发银行计划投入的贷款,将超过2015年的4000亿元人民币. 多位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人士均向本报记者证实,在有资金支持的情况下,住建部强调三个打通,即商品房市场和棚改安置房打通;商品房与公租房打通;商品房和租赁市场打通。 所谓商品房和棚改房打通,即以货币化安置的方式,通过自行或组织购买的方式,通过购置商品房,解决棚改安置住房。目前,货币化补偿已经写入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工作要点。 对于商品房和公租房打通,住建部高级领导曾针对2015年的相关工作提出,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在任务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尽量不再新建,而是通过政府到市场上收购存量商品房完成,“买不到合适的房就买二手房”这位高级领导曾特别强调。 针对二三线 “从我现在了解到的情况看,中央已经意识到了必须将去库存与大面积刺激房地产市场区别开来,去库存的政策和手段,都要有针对性,避免出现‘大水漫灌’房地产市场的情况,这也不利于结构调整。”前述接近决策层的权威人士表示。 基于如是政策基调,正在拟定的去库存政策实施手段,将增强针对二三线城市市场的针对性。如对于二三线和中小城镇新增户籍人口购房,予以定向税费优惠、住房信贷政策支持、补贴等,从而增加二三线城市的市场新增需求,从而达到去化库存的效果。 与此同时,中央政府还在考虑通过各种手段,鼓励地方政府实现商品房与保障房、棚改房、公租房、租赁市场的打通。考虑中的手段包括增加定向转移支付、协调农业发展银行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予以资金支持等。 在此之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以加速新型城镇化拉动消费升级的有关规划,其中,明确提出,通过加速新型城镇化拉动住房消费的思路。 “这实际上大口径已经定了,去库存的重点是在二三线、甚至三四线城市,其实房地产市场的主要库存也都是集中在这些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城市,从‘330新政’以来,市场库存的去化程度是十分理想的,这届政府的思路很明确,就是通过针对性的外科手术,解决市场问题,而不是向整个房地产市场注水。”中国地产开发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苏建一向记者表示。 记者了解到,遵循这一针对性的思路,住建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已经草拟了多种去库存的手段,这些政策手段将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讨论,在得到**高决策层的认可后,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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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找的可能是这个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注意第4条:(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山东的住房补贴政策是:1、购买公房时享受各种相关优惠政策;2、住房公积金 3、住房补贴1997年前职工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每平(1)方米的折扣金额)×规定的住房面积×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或级别系数×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1%),似乎是购房才抵扣 (2)(98年后)按月补贴标准为月基本工资的25% 注: 住房补贴是准对单位职工,全国各地执行情况也各不一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情况较好,大型国有企业一般是会执行的,一般企事业单位未必实施了。下面贴出你要的政策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 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 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 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 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 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继续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 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 (七)对不同收人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低收人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 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 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八)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 难居民的住房问题。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 其中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 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特别是降低征地和拆迁 补偿费,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与中低收人家庭的承受能力 相适应,促进居民购买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 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十一)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 称《决定》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 结合。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 的优抚对象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减、免政策。 (十二)按照《决定》规定,进一步搞好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规范出售价格。从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原则上实行成本价,并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相衔接。要 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 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不得出售。具体办法 按教育部、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要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认真普查,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 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制定办法,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并经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 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五)各地可以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经济 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大力降低征地拆迁费用,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 建设利润。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要严格限制工程环节的不合理转包,加强对开发建设企业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房质量保证书制度、住房和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和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 住宅部件、配件生产供应方式。 六、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一)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二十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主要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二十四)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二十六)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 修资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二十七)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 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切实减轻住户负担。物业管理要引入竞争机制, 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管。 八、加强领导,统筹安排,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十八)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各地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 导和监督。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工作,转变城镇居民住房观念,保证城镇住房制度 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决定》和本通知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 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从严处理。国务院责成建 设部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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