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不变的,无论是首套还是二套房购买,公积金贷款利率都是年利率3.25%,但是**成数是不同的,公积金贷款买二套房**必须大于6成,北京市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更是要求70%的**款。需要说明的是,公积金贷款中心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认房也认贷’,而公积金中心‘只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如果首套住房按揭购买后又卖了,现又新购住房,也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并且可认为是首套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只认申请人目前名下房产,不计算其拥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不过,按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对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房的,**款必须大于60%~
全部3个回答 >二套房贷款**是多少 二套房贷款利率是多少
152****5598 | 2016-05-30 16:48:38-
146****8249 现在,有很多购房者都有购买第二套房的需求。那么,购买第二套房,需要的**是多少呢?第二套房贷款的利率是多少呢?让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二套房贷**”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第一期付款简称,是指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单位认定的,借款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第一期付款。 2011年1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指出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2016-05-30 16: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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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国务院《国十条》规定: 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目前央行基准利率还未变动,二套房贷款利率因地域和银行的不同,也会有着差别。目前二套房贷款利率上浮范围在10%-30%,即贷款利率于基准利率的1.1-1.3倍。扩展资料:银行认定为二套房的七种情况: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详解: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2未成年时名下有房产,成年后再贷款购房详解:根据银行"认贷又认房",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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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根据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两种情况,**比例分别如下:一、买方商业贷款购房:1、买方选择商业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30%,**高贷款比例为70%;2、买方选择商业贷款购买二套以上住房,**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50%,**高贷款比例为50%;二、买方公积金贷款购房:1、买方选择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20%,**高贷款比例为80%;2、买方选择公积金贷款购买二套住房,**低**比例为房屋评估价的40%,**高贷款比例为60%;3、买方购买三套及以上住宅以及购买商业用房无法使用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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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贷**”是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按揭贷款的第一期付款简称, 二套房贷**几成? 贷款利率是多少? 1月26日出台的“新国八条”规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原文内容如下: 地方政府要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可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增加公租房供应 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稽查 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 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等,限购1套住房;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等,暂停向其售房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会议指出,自2010年4月份《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印发后,房地产市场出现积极变化,房价过快上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为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继续有效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会议确定了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地方政府要切实承担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2011年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各地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三)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为依法征税提供基础。 (四)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款比例和利率。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五)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各地要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大力推广以“限房价、竞地价”方式供应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坚决纠正,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六)合理引导住房需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 (七)落实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约谈问责机制。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或没有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有关部门根据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八)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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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通过招行办理住房贷款(含一手楼和二手楼)/ **比例规定如下:1.首套房,比例**低30%,即贷款金额**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70%(不实施“限购”的城市调整为不低于25%)2.二套房,比例**低40%,即贷款金额**高不超过所购房产价值的60%。具体您的可贷金额需您提交相关资料,网点审核之后才能确定,您可以直接与当地网点个贷部门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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